审计金融对文化产业创新服务法律规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1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我国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开展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了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有机的创新,但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以《证券法》的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都有。我国必须在传统立法上,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以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
会计论文范文词: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规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国务院联合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要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改善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在金融业积极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下,我国大量金融资本涌人文化产业领域投资,文化与金融资本开始对接,市场上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最引人瞩目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产生。论文范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全新的交易模式产生后,【会计论文】如交易风险如何防范、投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纷至沓来,组织份额化交易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不断暴露出制度设计和管制的与弊端,【会计论文】急需妥善解决。因此,研究和出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制对策,才能使在我国出现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创新走得更安全、更远。

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产生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指将法律允许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权以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的方式公开上市交易。2009年我国首家组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为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场所、设施和信息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6条规定,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职责是为艺术品份额的交易平台、设施,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模式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各地纷纷组建,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6月,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筹备阶段的有5家,还有更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计划中。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机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资本文化市场,也为文化艺术品形成了机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作品《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上市,《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燕塞秋》上市总价为500万元。这两件艺术品份额均以1元/份的申购,开盘当天便涨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盘,《黄河咆哮》报收6.21元,月涨621%,市值从600万元达到3726万元;而《燕塞秋》报收5.75元,月涨575%,市值从500万元涨到了2875万元。涨幅让人瞠目结舌。”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国投资者、金融与艺术机构,媒体的焦点和热点,掀起了艺术品投资热潮。这对于解决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节奏较缓等【会计论文】,无疑是一支强心剂。
论文范文,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市场火爆的同时,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体制漏洞、交易风险、透明度等【会计论文】纷至沓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因为负面新闻不断,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众质疑,被批评的声音推到风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滞,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我国首创的金融资本文化市场的交易模式,新生事物,难免出现新【会计论文】急需规范:比如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如何理顺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处分权如何行使;交易风险艺术品的真伪、灭失等如何承担;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如何客观公正地完成等【会计论文】明确的规范,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自行的交易规则,做法大相径庭。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设立标准、运行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这些都势必影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正常发展和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如何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一金融与文化的独特模式规制,摆在面前的急迫课题。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是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份额交易模式的核心将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额销售,份额买受人可对所持份额再行转让,各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对份额标的物的共享权益的关系。那么,以何种法律、何种方式来规制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确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形成了几种:

(一)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物一般书画雕塑类、玉器珠宝类、金属器类、陶瓷类、著作财产权类等其他允许交易的艺术品,这些标的物是有形的动产,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实质是把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额销售,投资人购买的份额享有权利,在人看来这正好《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动产其份额享有权。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不同的份额确定,这也份额化交易的结果,交易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投资人也对标的物形成准共有。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共有规则来处理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了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规定按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会员是该文化艺术品的共有人。
从本质上讲,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形成共有。论文范文,传统民法按份共有规则来处理、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力不从心。,《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动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动产对共有的不动产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几乎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艺术品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实践中;处分文化艺术品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召开大会经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则成本过高,共有人之间另行约定,则在操作上也因人数过多达成一致。,传统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转让的份额时,其他持有人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处理。,传统共有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其内部共有无需对外公开,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份额的销售、转让等对社会公众公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售商机构等在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个人。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在实践中,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共有制度份额化交易中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规则,但考虑到共有人过多,在行使共有权上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将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维护、投保等权利行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就规定,共有人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同时,同意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标的物维护、修复、投保、展示等。这正是以传统共有关系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其根本理由份额化交易是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催生的产物,传统民法已鞭长莫及。但有份额持有人不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如何处理?强制投资人购买文化艺术品份额时,必须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则又有侵权之嫌。

(二)以《证券法》的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地方试点运行后,一些调研部门,通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指的是物权转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方式以艺术品为标的物,但更多的是考虑艺术品投资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易等的证券化交易特点【会计论文范文】,不属于文化产权交易范畴,应参照适用《证券法》规范。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艺术品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公开交易,交易转让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标的物实物的交付,与一般动产转让需交付标的物不同,具有证券化交易的鲜明特点【会计论文范文】。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交易暂行规则,也仿照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结构了总则、艺术品份额发售、艺术品份额交易、登记结算等规则。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份额发行、转让不同于《证券法》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权凭证,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股票、公司债券的是投资人与公司两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权利,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之间的区分泾渭分明,并用《证券法》的规则来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为股份公司,发行人《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份额发售,出卖人为文化艺术品的合法有权处分人,其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发售,但发售的收益由出卖人享有,只要文化艺术品为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物,以份额化交易方式出卖文化艺术品并不经过国务院机构批准。再比如,《证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经营和财务重大信息披露,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出卖人却并无经营和财务信息披露。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发售艺术品份额时,要求由不超过200人的特定认购,形成按份共有。设置200人门槛,正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必要设置约束,它与《证券法》并无必定联系,至少在国务院依法作出认定,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三)借鉴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

有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规范立法规制?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为发行证券。不动产证券化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颇为类似,但又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指某种组织性活动(如信托),将投资不动产转变为间接投资证券化的,是将不动产物权转换为流通的小额债权或股权;不动产证券化中证券化发起人应于不动产原权利人处权利后,方可资产组合。而后,发起人还要将该权利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 【论文格式范文】 至信托机构,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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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发行证券于投资者,投资者债权或股权证券。不动产证券化中,可能经过数次权利的变化,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人的是类似物权的权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合法处分人,它与不动产证券化在法律关系上有本质上区别。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缺乏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其一种金融资本文化产业的路径创新,必须在传统立法上,创造性的专门立法,才能适应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

三、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内容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规制,在传统立法的上,新出现的【会计论文】专门立法,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规范的局面。

(一)以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体系

,建立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制度。行业通用的鉴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建立,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组织影响着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欠缺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建立客观中立的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由交易的当事人选择,也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在本质上属于共有文化艺术品的关系,改造传统民法的共有规则,成立由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组成的持有人会员大会,持有的份额比例在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由会员大会形成的人决议决定文化艺术品的保管、收益、处分、投保等权利行使【会计论文】,会员大会也决议将上述权利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行使。同时为了避开人决议损失少数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份额持有人,以市场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购其份额。
,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不同于传统物权转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转让,要针建立交易规则。比如,要建立份额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规则,对于份额交易的无效处理,一般适用返还、恢复原状等责任。
,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既交易服务,有时又参与交易,在份额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无论如何其监督。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要规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的监管和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金融领域的创新,倡议由金融业监管部门联合文化业监管部门监管。

(二)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会计论文】

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正常交易纠纷,比如交易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在交易中灭失、交易涉嫌违法、交易标的等情况的处理、由《合同法》、《文物法》来解决并规范,但考虑到交易效率【会计论文】,处理效力应仅及于发生纠纷时的份额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标的物因被认定违法流通导致交易绝对无效,但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已要求返还。文化艺术品交易和保管期间的损坏、遗失、评估价值差异等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的损失,要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由《保险法》规范。
文献:
李洪雄.民族区域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对策会计毕业论文研究——德国北威州文化产业发展的经验借鉴[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5
田茂兴.不动产证券化法律【会计论文】剖析[J].理论界,2006,(1):35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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