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连环合同信托增信,银行担保责任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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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形势的变化,近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况,银信合作更是如火如荼,纷繁多样的银信合作中风险因素也不断增加,防范并化解银信合作风险已经商业银行的现实【会计论文】。
连环合同信托增信
2009年9月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公司)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开发公司)资金实际情况,制订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确立该信托计划资金采取信托贷款方式运作以投资收益,预计规模为人民币4000万~50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推介期结束次日至《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信托贷款到期日止。信托文件约定了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成立、资金的运用、资金收益来源、保障、风险及防范措施、信托计划的管理、信息披露、终止与清算等等,资金收益来源是开发公司每年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应收工程款,同时该项目由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撤销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信托资金全部交由信托公司当地某城市商业银行保管。该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9年9月10日至9月25日共15个工作日,推介期未满某信托公司即已集合50名客户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2009年9月15日该信托计划成立。
2009年9月17日,信托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救济措施中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行使担保权利。同日,信托公司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开发公司借款5000万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权、担保权全部费用(律师费),在尚某的协调下,同日某商业银行支行(简称支行)与开发公司签订《信托增信合同》,与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信托增信合同》约定为保证借款人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切实履行,借款人将开发的300套房产(住宅、商铺,评估价值为13000万元)过户给支行,由支信托公司设立的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抵押,协议书将《信托贷款合同》的内容条款,约定对房产评估、过户、证明、公证、保险等一切税费等均由开发公司承担,支行无需支付房屋价款,支行合法持有房产,并委托开发公司销售,销售款的40%(抵押率)信托计划还款来源,若开发公司违反《信托借款合同》约定,支行销售、拍卖、执行名下房产偿还开发公司借款,如有剩余资金将无偿偿还开发公司。《三方协议书》又将《信托增信合同》条款内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因开发公司、支行理由致使抵押登记生效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开发公司、支行应当赔偿给信托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合同》约定:支行自愿为信托公司《信托借款合同》债权担保,支行承诺抵押房产产权合法、完整,并承担一切因担保登记等产生的费用,支行违约,信托公司有权解除主合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由债务人清偿,超出价款由支行清偿。
2009年9月18日,在开发公司运作下,开发公司以支付费用为条件,向登记机构出具虚假购房款收据及购房合同,将300套房屋全部过户至支行名下,并《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支行,预告登记义务人为开发公司,抵押登记中权利人为信托公司、义务人为开发公司、义务人为支行,并在房屋登记薄中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300份《房地产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2009年9月25日某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指令将5000万元信托贷款分两笔划入开发公司在支行的账户,随后开发公司将100万元用于支付开发房屋拖欠的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其余4000万元全部用于房地产开发。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期销售,并因拖欠多家施工单位工程款而被诉,支行得知后,于2010年2月17日向信托公司发送关于依法不承担信托借款担保责任的函,并敦促信托公司及时行使抵押权人、保证权人权利,明示不承担保证责任和信托公司及时行权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此后,抵押合同约定财产170套房屋被法院查封,40余套房屋被法院裁定给当事人。
2010年3月21日,开发公司以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受洪水影响按期交工、市政府不拨付款项无能力支付信托贷款利息为由违约,经信托公司多次催要亦按约支付借款利息。2011年10月份,信托公司在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公司和支行,请求两被告偿还信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费用等共计6770万元。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信托贷款合同》合法,《信托增信合同》、《三方协议书》、《抵押合同》因违法无效,支行抵押担保意思表示不真实、信托资金保管银行应当承担责任等免责抗辩缺少法律和事实,信托公司亦过错,故判令被告开发公司承担借款本息6100余万元,因支行、信托公司在《信托借贷合同》履行、《三方协议书》、《抵押合同》签订中过错,判令支行在被告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置合同约定抵押房产后、偿还贷款本息20%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信托公司向支行请求的违约金、赔偿金、债权费用等其他主张不予支持,由被告开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70%、支行承担20%、信托公司承担10%。信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法律责任简要浅析【会计论文】
本案虽涉及信托集合计划业务,实质上是一宗商业银信托借款担保引发的合同纠纷,是信托公司为了规避业务风险,支行设计的连环合同增信,一系列合同的标的指向即为支信托公司信托贷款除抵押房产之外的补充保证担保,信托公司、开发公司、支行三方对信托计划资金如约偿付的后果均过错责任。
借款人开发公司的偿还责任。借款人开发公司以河道综合治理综合项目名义向信托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借款人开发公司却将合同约定款项全部挪用至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擅自转变借款用途,是造成合同完全履行乃至违约的根本理由。因此,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和一定的违约责任,支行参与其借款担保并签订系列合同,并免除开发公司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一审对开发公司责任的认定和裁判法律规定。
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责任。信托公司特殊的金融,其信托必须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集合计划依法成立并。,信托公司论文格式范文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的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信托法》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尽职调查,就可行性浅析【会计论文】、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本案中,信托公司对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并未作出翔实的尽职调查,对项目真实性及所需资金缺少论证,对借款人挪用借款监督,借款人挪用借款信息亦未向委托人及时披露。据此,信托公司借款人开发公司违约后,应当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行使担保权利,但信托公司及时行使上述合同约定的救济权利,尤其是在支行律师函发送后,信托公司对该律师函置之不理,错误支行无论如何都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直拖延到2010年10月份方才起诉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信托公司接到支行发送律师函后未采取措施,致使抵押物170套房屋被法院查封、40余套房屋被法院裁定给当事人的后果发生,该损失信托公司无权请求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支行的责任性质。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论文格式范文有权保证抵押担保?从本案合同订立,《增信合同》并明晰支行担保责任,增信的本质理解为增加或增强信用、信贷,也解读为增加增强信用担保信贷担保,从后续合同约定上看,支行始终以开发公司房产抵押,《三方协议书》、《抵押协议书》所约定的是抵押事项,故该纠纷形式上应当属于抵押担保纠纷。《三方协议书》中三方确实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因开发公司、支行理由致使担保登记生效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开发公司、支行应当赔偿给信托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该约定亦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论文格式范文为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宗纠纷涉及的系列合同浅析【会计论文】,支行并无任何财产为信托贷款担保的意思表示,抵押财产仅限于信托公司明知的、属于开发公司的300套房屋,信托公司系列合同将支行嵌入信托贷款担保之中,尤其是在借款人开发公司同意抵押、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似有恶意串通之嫌,支行人应当证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规定,抗辩。值得的是,本案中所涉及的抵押担保合同及房产均已房屋抵押登记,该登记因信托公司、开发公司、支行对产权属性明知、且支行并支付房屋转让对价,向登记部门房产买卖收据、合同均系虚假,故登记依法撤销。信托公司与开发公司虽疑似恶意磋商,支行的担保亦值得深究,因对外抵押担保造成的法律后果十分,支行完全免责缺少事实证据,从银行内部管理责任而言,既不利于银行合规经营,也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抵押担保责任论文格式范文因为另有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而免责?本案中除《三方协议》和《抵押合同》之外,在《信托贷款合同》中,借贷双方还约定“由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尚某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会计论文】的解释》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人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的范围约定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也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担保物因抗力的理由灭失而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担保责任在所难免,形式上的抵押人依法承担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支行并不因此免除抵押担保过错责任。
支行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论文格式范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会计论文】的解释》中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事实上,无论该支行以信用保证担保,还是以自身财产抵押担保,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应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其担保合同均属无效,论文格式范文受到法律保护,支行应当依法承担抵押担保的过错责任。
关于登记在企业法人分支名下财产抵押【会计论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会计论文】请示之答复》曾规定: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据此,支行抵押登记论文格式范文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则焦点。从系列合同形成浅析【会计论文】,即便抵押,信托公司的抵押权的范围也仅限于开发公司名义上转让给支行的房产,并不会因最高人民法院此规定而扩大支行的“担保责任”。《物权法》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虚假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明知参与信托担保可能会产生担保责任,仍确认系列合同,并协助开发公司房产过户,其过错亦,一审法院事实和法律规定判令支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之范围。
信托资金保管,银行有无责任。《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方保管。本案中某城市商业银行担任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应当履行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职责。同时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从案件事实上看,信托资产保管银行并无违反上述规定情形,支行某城市商业银行信托资产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主张法律,也不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律规定。
银信合作风险论文格式范文忽视
近年来,银信合作已然银行业融资服务、理财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宠,银信合作在给银行和信托公司巨额收益的同时,也一系列的潜在风险。安信信托《河南新凌公路贷款信托计划》引发的对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等当事人的诉讼,已经为银信合作风险敲响了警钟。本案诉讼标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亦不简单,法律事实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变化,当事人的主张亦有待于讨论,二审尚在审理之中,银信合作风险已经暴露,认识并防控银信合作风险,对于银行业、信托业稳健经营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全面梳理银信合作风险
为防范信托业经营风险,银监会《信托法》等法规,先后并下发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等一系列的文件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既是信托业合规经营基准,硕士论文银行业开展银信合作的合规。商业银行应当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学习信托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合规要求,系统梳理银信合作中的【会计论文】与风险,预测、评估、缓解并监控风险,尤其是对合同签订、履行、担保等论文格式范文认真地风险排查,全面掌握银信合作项目变化、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预期违约论文格式范文等,努力做到对银信合作风险论文格式范文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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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化解银信合作风险
正常银信合作的是互利共赢,有合作就有收益,更有风险。对于银信合作中的或有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在识别、评估的上,组织公司、信贷管理、法律、合规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认真研究银信合作风险节点,有性地制订风险应急预案和风险化解预案,如对信托借款保证、抵押等担保的采取必要措施增信,对出现预期违约的合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等,有性对采取银信沟通、协商等措施最大限度化解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确保银信稳健合作。
审慎收取银信合作费用
受商业银行发展理念影响,商业银行已经习惯了将银信合作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路径,收取手续费、担保费、费等银信合作的最原始动力,银信合作收费是法规赋予银行的权利,银行也要依法合规履行其义务。在一定意义上,银行论文格式范文收费对银行的义务具有的影响。若在本案中支行收取信托公司借款人开发公司担保费用,一审法院对责任的认定将会出现变化。尤其是2012年以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以贷收费、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对银行业规范经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清理与信托等行业的合作收费,确保各项收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并防范收费不履行合同义务乱收费等违规的发生。
提升银行高管合规意识
本案中,支行一些合同约定,为与无关的信托信贷抵押担保,该支行负责人的违反了其商业银行内部授权规定、用印制度规定,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禁止银行业工作人员违规担保的规定,银行要依法追究人的行政责任,还应依法追究人的刑事责任,为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银行还应《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款规定,要求支行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禁止违规担保是各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一项最要求,为论文范文在银行业监管严格的条件下,还会出现违规担保?值得银行业管理者和监管者深思。,提升银行业高管人员合规意识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商业银行应当在开展案件防范教育中,强化合规教育,把合规经营银行业高管人员业绩考核的会计论文范文指标,对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票否决,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素质的提升,推动会计论文范文银信合作业务的依法合规经营。
(作者系吉林省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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