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非货币易中税金会计处理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针对2001年修订的《非货币易准则》,通过对相关业务的浅析浅析,指出新准则更加符合交易的性质和资产的本质,但其中相关税金的会计处理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比较明显的是对非货币性贸易中的价外税的处理有不合理之处。运用实例对不涉及补价和涉及补价的情况进行了讨论,提出在涉及补价时,对价内税和价外税应分别处理,采取不同的策略扣除。
关键词:非货币易;税金;会计处理
财政部对《非货币易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准则在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修订后的准则从根本上转变了换人资产的计量基础,即否定了原来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人账基础,改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标准,更加符合非货币交易的性质和资产的本质,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原则。同时,从以上规定还可以看出,新准则也充分考虑了交易中所发生的税费因素。但由于非货币交易区分为涉及补价的交易和不涉及补价两种类型,交易中的税金又区分为价内税金和价外税金等,因此,不同的情况必定影响非货币易中税金的会计处理不足,从而进一步影响交易双方资产的人账价值和当期利润。目前的准则和相关规定还没有就这方面的不足全面、详细的浅析浅析,因此,有的规定不尽合理或不易操作。笔者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非货币易中不涉及补价的情况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损益,因此,有关税金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
企业发生非货币交易时,交易一方应以其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浅谈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处理的税务会计加上其换出资产所应支付的相关税金,扣除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有关税金,再考虑其它费用,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
如果换入的是多项资产,应按照各项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可以看出,这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来说明:
第一,如果交易方换人的资产为存货,而且按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在计算其换人资产入账价值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换出资产应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等相关税金,减去按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除以上第一种情况之外的非货币易,交易方在计算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换出资产应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等相关税金,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多项资产的置换与单项资产的置换一样,配比原则在税务会计中运用即换人方支付的相关的税费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形成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一部分。
非货币易中涉及补价的情况在非货币易中,可能涉及到少量的补价。
准则中规定,收到补价方应确认补价中所包含的损益,确认的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中。一般来说,补价的存在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对等,而由资产公允价值较低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货币性资产补偿。这样,通过置换,各自资产的价值都得到实现,公允价值较大的一方的资产部分地实现了盈利,就要按规定确认当期收益。但在计算收益及确认换人资产人账价值时,相关税进如何考虑,有必要展开讨论,这也是本论文的中心内容。为便于理解和阐述,通过实例进行相关讨论。
甲乙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 ,营业税率5%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双方协商作如下资产交换。
结论.
当企业发生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时,对税金和换人资产价值 的确认相对比较简单。
当企业发生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在确认资产和收益时,对价内税和价外税应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扣除策略。其中对价内税应按比例扣除,对价外税应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