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效果探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性、风险点差异性对于防范发行基金风险的作用有限。本文在浅析浅析货币发行会计核算的监督效用基础上。认为将其纳入事后监督值得商榷。

关键词: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

为强化内部制约、防范会计核算风险,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先后设立了事后监督部门, 并按要求将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纳入事后监督。近年来,事后监督部门在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的准确性、制度执行的规范性、监督技巧的指导性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核算程序更加规范、对账更加及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的主要作用是风险防范,把发行基金的风险点定位于货币发行会计核算是认知上的一个误区. 事后监督对其风险防范的效用不足应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关注。

一、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具有独特的个性。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会计核算功能

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是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一个分支,与其它(如国库、会计、外汇)会计核算业务不同,并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会计核算功能。只是对库存实物增减变化的登记,具有独特的个性。一方面,记账原理和记账策略不同。人民银行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础,运用复式记账原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经济过程中使用的财产物资、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等进行系统记录、计算和分类整理,并定期编制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而发行基金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货币发行会计核算采用单式记账.增加记收入.减少记付出,余额在收方,反映发行基金的库存。

另一方面,会计记载的对象不同。按照会计原理的释义,会计对象指会计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在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过程中产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的增减变化过程和结果。会计“六要素”在总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中有所涉及,但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这种实物“搬家”的记载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核算:一是分支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不涉及“六要素”的增减变化,只反映发行基金的收、付和结余,是一种库存实物登记。二是发行基金的成本及其在运输、保管、投放、回笼以及销毁等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均在各级行会计部门列支,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并不涉及。三是作为货币发行会计核算的调拨、发行、回笼和销毁等业务.会计(营业)部门在发行基金往来和表外科目上均有记载和会计凭证。而且,会汁(营业)核算业务已纳人事后监督,再将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单独立项实施监督.既是重复的劳动,又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

二、发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不在于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对其事后监督作用有限

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从程序上能够保证发行基金账务核算的准确性。1997年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以来,经过10多年账务核算实践的检验.发行基金的增减变化、各项运算都比较完备和准确。而且。

2006年2月又进行了改版升级,改在途登i己簿为在途账、修正了回笼券复点业务未纳入信息系统核算等方面的缺失,使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涵盖更广,核算更准确。

发行基金的风险点不在于货币发行核算业务.主要在库房管理和货币投放、同笼环节。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从范围上划分为调拨与销毁、投放与回笼。调拨与销毁业务主要通过货币金银管理部门完成: 发行基金调拨只是在人民银行内部点对点进行的特殊商品转移,而且,每一笔调拨业务要经过出入库双方10个以上经办人的审核验收,即使在账务核算上出现差错.也可以通过调整进行更正,查看几十年来的档案资料不难看出,所有涉及发行基金的案件大都发生在库房管理、销毁管理和调拨途中,与发行会计核算无关。而投放与同笼则是通过人民银行营业部与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存取业务。发行基金投放、回笼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一是会计营业部门及时审核、准确记账。二是发行库把好清点与复核关,把住了这个对外营业窗口的安全. 就能有效防范发行基金对外操作风险。

三、事后监督的非现场职能定位.决定其无法有效防范发行基金风险

事后监督部门对前台业务进行隔日的非现场监督, 这种职能定位对于事后监督作用的发挥带来较大的局限性。对货币发行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督,使之对诸如账实核对、账簿核对等必须现场监督才能发现的不足无能为力。如残损人民币复点抽张、自盗调包案件等. 传递给事后监督的账实核对表不可能反映出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事后监督对于账实核对表的真实可靠性无法进行确认。即使是调阅最能反映实物库存情况的查库登记簿。但遇到查库不实的情况也无法察觉。

根据近几年发生的相关案件不难看出: 一是事后监督设在中支,鞭长莫及.只要上传的凭证账簿符合规定,事后监督不可能预警。二是即使支行指定专人负责事后监督,也会因为有“非现场”之制约,不能进行库存实物的核对,其风险防范大打折扣。三是违反内部制约相关规定的情况无法及时发现,如是否按规定查库,账实核对是否落到实处, 事后监督仅仅通过账簿和传票无法了解到真实情况。因此,事后监督职能定位对于发行基金风险防范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缺乏权威性,削弱了事后监督效果

事后监督的依据是上级或本级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事后监督只能对照这些制度办法找出核算上存在的不足或针对不足提出合理化倡议,如果相关核算部门不能及时整改存在的不足. 事后监督部门没有过硬的手段进行约束。违背了成立事后监督之初衷。如2006年l0月奥运币已发行,某分行凭总行签发的保管品调拨命令到某重点库提取保管品, 但某重点库填制的记账凭证(调拨凭证)不是保管品而是发行基金。某分行为销记保管品在途账应先记保管品入库.再转入发行基金记账。但提交给事后监督的凭证缺少反映保管品转发行基金这个过程所必需提供的“转账收入”、“转账付出”凭证,可以认定该行按调出库填制的发行基金调入凭证直接记了发行基金收入。按规定.调拨凭证与作为附件的调拨命令应绝对一致,但相关部门对于调拨命令与调拨凭证不相符不足也未进行说明。尤其是保管品只有入库凭证,转发行基金时无对应的出库凭证不足.相关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也未给予答复,事后监督的效能被削弱。

同时, 货币发行会计核算系统的保密性影响事后监督效果。事后监督员只能参加制度学习而无法接触具体的程序操作,程序操作资料也因“涉密”而无缘目睹,使事后监督人员理论与实践不能有机结合,加上大多数发行业务事后监督员未从事过发行会计业务操作,缺乏发行会计业务实践经验,直接影响到事后监督的效果。

五、货币发行会计核算自身存在缺陷,影响了事后监督作用发挥

由于各种因素影响, 当前货币发行会计核算的一些制度还存在缺陷,修订完善这些制度需要总行层面来完成.而且过程比较复杂,所需时间较长,使事后监督发现的制度缺陷不足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 影响了事后监督作用的发挥。

一是会计记账的实效性存在缺陷。货币发行会计收到上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应及时进行调令登记,记载发行基金在途账, 并以上级行的调令作为记账依据及时归档。但从实际情况看,发行会计核算无法遵循这个原则。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发行基金调拨命令是发行基金调拨凭证的附件。

因此. 调款人必须持该调令及介绍信提取或运送发行基金. 导致发行会计收到上级行调令后无法记发行基金在途账,而要待执行完毕后在“发行基金在途账”上走个过场,使“发行基金在途账”形同虚设。

二是残损人民币销毁的会计核算存在缺陷。残损人民币销毁在程序设计上被限制, 即分库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向下级库签发销毁命令,但是不允许向本库签发。目前各分行已由原来的中支销毁点行负责销毁过渡到全省残损人民币统一上交、集中销毁。但是,分库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上级机关(总行)既不负责签发销毁命令,也未在制度中明确不足的解决策略。因此,多年来,分库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均是采用变通办法来完成本库残损人民币销毁业务。如2006年2月,新的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 分行便虚拟一个“ 中心支行”来解决本库残损人民币的销毁不足。因此,一级分库每天上报的货币金银会计核算信息中.都包含了一个不存在的机构。事后监督多次提出这个不足,但却无能为力解决。

三是制度存在一些空白点。某些制度存在理论与实际脱节. 制度与系统脱节, 内制约度与执行情况脱节.不利于业务的规范化运行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如货币发行新系统上线之后.核算制度发生了变化,总行虽然制定了原则性规定. 但是分支行没有及时补充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因而各级行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出的一些核算不足,事后监督无法提出监督依据。

鉴于事后监督对防范发行基金风险的作用有限,笔者倡议,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不应纳入事后监督范畴。

对发行基金风险防范的重点应是加强发行库的规范化管理和加强内制约度落实情况的审查。一是加强对“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查库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发行基金复点出入库登记簿”等的监督来监控内制约度执行与落实情况。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发行基金进行账实核对,有效预防案件发生。三是定期不定期审查保卫部门监控录相带、出入库登记簿等,有效防范发行库房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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