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苗木成本会计核算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1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现行苗木生产经营方式随着经济体制革新的深入,森工企业组织苗木生产的方式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国有自营苗木生产经营方式,由过去的单一国有自营生产方式逐步形成了国有. (自营)、租赁承包、集体、个人多种格局的生产经营方式。因此,革新原有的苗木生产会计核算模式已试在必行。
苗木生产的过程黑龙江省森工企业的苗木生产从树种分类看有落叶松、云杉、樟子松、红松、阔叶类和育大苗等;从苗龄上看有三年生. (落叶苗)、四年生云杉、樟子松、红松等)的上山造林用苗及供绿化和美化环境的绿化用苗等。自营苗圃的生产作业方式一般包括新播、留床、换床和育大苗,从生产过程来看,自营苗圃的生产过程一般要经过整地、碎土、作床和剪草及锄草、浇水和管护等生产工序。而留床和育大苗的苗木生产只包括锄草、浇水等管护用工。租赁承包苗圃、集体苗圃及个体苗圃,企业不再反映其苗木生产过程,一般只反映收购苗木的结算过程以及租赁承包苗圃的租赁费及承包费收取及结算情况。
二、现有的苗木核算策略存在的不足《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种苗核算策略虽然较2000年森工总局制定的《森林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有较大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种苗生产的核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与森工企业种苗生产的经营方式和经济形式仍然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办法》关于种苗生产的核算及程序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营生产方式及统收统支方式的种苗生产而设计的。随着企业经营体制的革新,完全以自营方式组织生产、盈亏统由企业承担的苗圃经营方式已基本上退出企业。即便存在,也只能是个别林业局或有特种经营目的的苗圃采用这种经营方式。
从现实情况来看,各林业局苗圃的经营方式,早已伴随着经济体制革新的进展而发生了转变。据笔者了解,各林业局对苗圃都采用了购苗制的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企业只按合格的成苗支付购苗款,企业既不投入苗木在产品资金,也不承担苗木在产品培育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因冻害、水灾造成的苗木在产品损失及经营不善造成的苗木经营亏损。显然,对已经发生变化的苗木生产经营方式,继续延用原来的自用苗圃会计核算办法脱离了种苗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者的初衷在于以核算为手段强化对种苗生产的管理,但事与愿违,由于种苗生产的核算策略脱离了实际,不仅起不到强化管理的作用,反而使这种核算处于十分难堪的境地,由于核算的目的、策略与经营者、生产者的需要利益不相关,得不到经营者及生产者的配合和参与,最终只能使种苗生产核算流于形式。
会计核算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核算只能与其生产经营方式和经济体制相适应,而不能强求生产经营方式和经济体制服从会计核算制定者的意愿。
三、种苗生产的会计核算倡议结合黑龙江省森工企业种苗生产自身的特点,以及生产经营方式、经济责任制的实际情况。将种苗生产的核算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自营方式的种苗生产的核算;二是租赁承包经营方式的核算;三是已转移产权的个人和个体经营苗圃的核算。
一)自营苗圃的核算.苗木成本的成本核算项目。可分为种子费包括种子处理费)、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费、制造费用。
苗木生产成本的成本核算对象。苗木生产成本应以树种、苗龄为成本核算对象,同时反映苗木的千株成本和不同树种、苗龄的亩作业成本。
苗木生产成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计算和归集完工.. (出土苗木)的生产成本,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苗木在产品的成本,对各树种苗龄的苗木在产品按技术部门测定不同苗龄的完工系数折算成完工苗木产品数量,据以确定各种树种的苗木在产品的成本。
  苗木生产共同性费用的核算和分配策略。
①种子费。种子部分直接计入各树种的苗木成本,种子处理费,随消耗的种子重量分摊计人苗木成本。②材料费。能分清各树种苗床的实际消耗材料费直接计人各树种的成本。分不清各树种苗床消耗的工器具材料费,可采用定额消耗比例法进行分配。③药料费、肥料费。应按树种苗床的实际消耗量计入各树种成本,无法取得实际消耗记录的,可按苗床面积及定额消耗量比例分配。④人工费。采用计件工资的应按计件工资验收单直接计入各不同的树种.. (苗龄)的苗木成本;采用计时工资制或发生的计时工资部分按实际消耗工日比例分配。⑤机械设备使用费。如喷灌费,一般情况下无法准确确定各苗床实际消耗量和消耗金额,应按各种不同树种苗龄的苗床面积时进行分配。⑥其他直接费。根据发生费用的性质采用合理的标准和策略进行分配。⑦制造费用。按各苗床的实际使用工日进行分配。
二)租赁承包苗圃的会计核算租赁承包苗圃出租方或发包方应向承租人或承包人缴纳租金或承包费,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和承包费列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系内部职工承包,并由企业统一为其缴纳五险的,其承包费收入可比照土地承包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苗木生产支出有两种核算方式:
将实际支付苗圃承租人或承包人的苗木价款作为苗木生产支出.. (根据收购的苗木树种、数量、价款)借记.. “种苗生产——承租人或承包人”(相应在苗木生产明细账中作相应的登记),根据本场所造林实际用苗量及金额借记营林支出有关明细科目,贷记.. “种苗生产——承租人或承包人”(相应在的登记有关苗木生产明细账)。企业其他场所内部调苗借记.. “其他应收款.. ”
木林场所),贷方作为苗圃承包人的收入。
对承包人或承租人的调苗及支付苗木价款仅通过往来科目进行结算,不通过种苗生产科目核算。在年末编制苗木成本表时也不包括承包人和承租人生产和完成的苗木数量和金额。
为了便于掌握本企业的种苗生产投入和产出情况,便于营林部门平衡造林用苗及平衡苗木的生产。企业的营林部门可对本区的各苗圃.. (不区分国有、集体、个人)的苗圃存苗量按树种和苗龄进行统计。
三)个人和个体苗圃因其产权不属于企业,所发生的购苗及支付苗木款项业务作为外购免税农业产品处理。
本论文来源于会计论文网,参考文献:管理会计论文,转载敬请保留链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