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中有着理由、理由及对策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自20世纪70年代排污收费制度实施以来, 排污费在我国环境管理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环保事业的进展。但是,随着我们经济的不断进展,加上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当前环境治理的难度仍然很大,虽然在排污费征收管理利用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依然有着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不足。

一、有着的不足

在征收方面:一是随意征收情况普遍有着。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对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征收。但在实际征收历程中,有的县市区有着排污费核定程序不规范,缺失核定资料,征收制度不健全,随意征收排污费的不足。有的没有申报就收费;有的虽有申报但未核定就征收;有的核定与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有的不按核定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收费;有的按协商数进行收费等等;二是少征漏征现象已为常态。由于征收的随意性,因而不可避开的有着少征、漏征现象。如某县2010年至2011年征费台账反映,排污费应征额910万元,实际征收560万元,少征350万元,征收比例为61.5%。某县2011年有188家排污单位未征缴排污费。某市对一些难以核定的小企业没有进行排污费征收,如畜禽养殖场,餐饮行业排放的油烟和噪音等;三是以罚代收现象时有发生。通过调查,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历程中,有着以罚没款名义收取排污费和以排污费名义收取罚没款的行为,混淆了正常收费与违规受罚的性质,造成企业漏缴排污费或者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未受处罚。如:某县对十户商户2010年缴纳环境污染罚款1.7万元,而当年均未缴纳排污费。某局2011年以排污费名义收取三家公司环境罚款25万元。
在管理方面:一是违规设置排污费“过渡户”。个别地方违规设置排污费财政预算外资金过渡专户,将排污费收入先缴入过渡户,然后再缴入国库。有的地方甚至将排污费任务数缴入国库后,超额完成的就放在预算外过渡专户,坐收坐支,或用于抵明年的任务。违规设置过渡户导致排污费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也截留了应上缴和省级的部分的收入。如某市2011年排污费收入340万元滞留在预算外过渡户至审计时仍未上缴国库,2011年某县34万元和某区10万元到2012年6月才缴库;二是专项资金核算不够规范。有的环保部门排污费专项资金利用会计核算不规范,没有分项目专项核算,而是与经常性经费捆在一起核算,年底专项结余全部转入经常性结余,如某县2010~2011年县财政局以排污费中拨给县环保局200万元,与单位日常经费合在一起利用。
在利用方面:一是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挤占和挪用。但审计调查发现,某市2010年和2011年排污费支出有2000余万元用于与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占排污费总收入的35%。如某市2011年在排污费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环境监测执法大楼1 700万元、补助办案经费14万元、用于生态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30万元;某市2010年和2011年以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中安排环保局350万元,用于环保局能力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某县环保局挤占挪用15万元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二是坐收坐支。排污费的收缴、利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但审计调查发现个别县(市、区)有着坐收坐支排污费的现象。如某区环保局2010年将收取的排污费20余万元直接坐支用于本单位日常开支。三是效益不佳。调查发现,由于部分项目计划安排不及时和项目资金的利用缺乏监管等理由,排污费专项资金有着闲置,未能充分发挥资金利用效益等不足。如2010年某市财政以排污费收入中安排76万元用于3个监测站站房建设,至今年6月止,仅有一个监测站站房建设已完工,其余2个监测站站房还未建设;某市2010年安排城市空气自动站建设和监测实验台等设施购置90万元,至审计时止项目还没有实施;某市2011年财政以排污源于:会计论文总结http://www.328tiBEt.cn
费收入中安排45万元资用于河洲污水处理厂治理,审计现场调查发现目前此污水处理厂因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停止运转。

二、产生不足的理由

1.征收管理薄弱。

部分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强,管理薄弱。排污申报、核度不够健全, 没有按规定设置排污费征收台账,在排污费征收历程中,部分企业没有登记排污申报文件、排污核定通知单、缴费通知单等资料,不能准确的反映各期应征排污费。

2.经费保障不足。

有些县市财政比较困难,原本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无法保障,难以保证环保部门的需要,致使返还的排污费收入用于环保部门的公用支出,没有用于防治污染等专项支出。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经费保障不足,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了挤占排污费的不足。

3.地方财政调控。

实行排污费征缴系统后,系统自动对收缴的排污费按比例分成,不能人为制约缴库级次,个别地方财政部门为便于滞留排污费或用排污费资金调控,将上缴的排污费放在财政过渡专户。

4.部门利益驱使。

由于罚没款、监测费等收入财政将全额返还,由此以罚没款、监测费名义收取排污费,可以少上缴上级分成,便于部门利益最大化。

三、对策及倡议

1.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

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利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利用管理办法》等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一是要改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核度,收费额应以实测数据进行核定,杜绝未征、少征排污费。二是要规范和严格财政管理制度,修改改善非税收入征收系统,清理撤销排污费征收过渡户,规范收缴入库工作,做到按规定就地及时足额解缴排污费,防止挤占、挪用和拖欠排污费不足的发生。三是加强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基础装备建设,形成快速、高效、准确、有力的执法力量,提升其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同时,加强排污费征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排污单位自觉缴纳排污费的意识。

2.提升财政预算保障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结合当前环保部门所面对的形势和任务,将环保部门的在编人员经费以及必要的公用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增加能力建设和项目建设的支持投入,、省要对贫困地区环保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经费足额安排,切实以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排污费现象。

3.加强排污资金管理系统。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利用管理,排污费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提升排污费的利用效率,切实发挥资金效用,保证污染减排效果,真正推动污染防治工作。

4.强化职能部门监督职能。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足,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环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利用,切实发挥排污费在进展环保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宜春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