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托管制度探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托管制度的一般理论

公众公司这一概念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中,英美等国根据公司的规模及其能否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将公司划分为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公众公司这个概念。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十条中对公开发行行为做出了界定;依据这一标准,我国实践中存在大量公开发行股票但由于各种理由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此类公司非法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基于此,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不足的通知》,其中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概念,并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同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又成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基本制度框架开始构建论文。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众公司可以界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虽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但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指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公众公司中除去上市公司的部分。
股权托管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接受股份制公司的委托,对其股东所持股权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持有人股权账户的设立及管理;公司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冻结登记、信托登记;公司股本的变动登记;公司向其股东分红派息或进行其它权益分配;公司信息的公开披露等服务。因此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托管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股权登记托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行为。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托管的近况及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的近况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依据《证券法》的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而对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内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则相对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进行登记,并不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非发起人股;然而实践中许多成立时间较长、股东人数较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拥有较多的非发起人股东,这部分股权显然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范围中。许多股东人数较少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采用自行管理的方式;而股东人数相对较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则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数十家股权托管机构进行管理,如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中心等;除此之外,一些证券公司营业部也在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
就目前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托管的近况来看,各地方股权托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存在的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托管机构设立程序混乱,管理规则不统一,对托管与转让过户等业务的具体规定也并不相同。一些托管业务有限的托管机构,仅依靠收取托管业务中的手续费难以维持运营,导致实践中部分地方托管机构为增加收入,对非法证券交易视而不见,甚至在非法交易中推波助澜。一些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将其股份分别在不同托管机构登记托管,造成了股权管理的混乱,甚至出现了同一股东股权在两个以上托管机构托管,同一公司以不同的股票简称在不同机构托管的现象。一些地方的股权托管机构与产权交易机构是合二为一的,由同一机构行使两项职能,极易导致股权托管与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以上这些行为都极大的扰乱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秩序。

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托管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存在大量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此同时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进行投资的社会投资者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由于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还在构建当中,无法满足投资者对股权交易的需要,大量中小投资者为了实现利益,不得不进行私下交易。然而这种私下交易存在着极大的市场隐患,其中信息短缺、不对称极易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甚至欺诈。
股权托管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可以解决上述不足,一方面股权托管的公司商业信息公共服务功能可以较好地解决市场信息的短缺和不对称的缺陷;另一方面其所具有的股权交易市场准入及异动监控功能,可以有效地制约公司的异常行为,防止公司欺诈。由此可见,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托管制度可以有效杜绝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规范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股权变更、防范欺诈行为,从而增加股东股权的流动性;公开股份证明和股权信息查询、减少不对称的信息,从而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二)推动非上市公众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完善的股权托管制度对推动非上市公众公司自身发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有利于提高股权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增强管理透明度等,但最重要的在于通过利用股权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和市场化监管,有利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从而为公司上市创造条件。具体而言,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托管机构提供的信息平台,能够有效地提高自身知名度,增强投资者的信赖度,成为公司对外宣传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公司还可以利用股权托管机构的股权转让服务的平台,提高公司股权的流动性,实现规范的股权交易,推动公司价值的提升,为公司上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构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需要

为了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存在的不足,并不断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2008年3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革新试验总体方案》,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统一、依法治理、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标志着我国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然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整个市场的运行需要以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作为基本保障。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托管制度,规范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的管理,必将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打好基础、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