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小额贷款公司一种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引导我国民间借贷步入正规金融轨道意义,同时,其自身特殊性,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从风险浅析【会计论文】的角度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
会计论文范文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浅析【会计论文】;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1-67-03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近况会计毕业论文范文浅析【会计论文】

2005年,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发和革新的背景下,为推动会计论文范文解决“三农”金融供给的【会计论文】,人民银行开始在陕西、四川、山西、贵州和内蒙古5省区中,开始开展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至此,小额贷款公司一种新生事物登上了历史舞台。但在试点的几年内。法律的缺失使得上述7家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游走在政策与法律的灰色地带。严格限定了“只贷不存”这一原则,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托于公司法的同时却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地位上的尴尬,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上的缺失,在维权中硕士论文困难重重。人民银行一直呼吁在改造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外。应当允许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在“只贷不存”、服务“三农”的下,给予其合法地位。论文范文,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设立的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由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起人或出资人,且至少持有70%的股份,银监会这一探索多元化的金融发展道路举措,反而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处境更为尴尬,这在一定上将7家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排斥于银监会的监管之外。直到2008年5月。银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才有章可循。
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相比,自身的优势借贷门槛较低、借贷机制灵活、借贷手续简便、放款速度较快,具有一般商业银行所的无抵押、免担保等特点,对于农户及中小企业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更加具有吸引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近况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也面临着困境。这些困境在很大上阻碍了其发展: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位加大了其经营风险

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企业法人,这一忽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属性的做法在很大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限制性规定,很使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的【会计论文】。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制约机制缺失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很大上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与服务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化,在风险制约配套机制上的缺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面临着风险,而地识别和制约这些风险就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桎梏。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不完善

《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但其关于省级政府委派监督的做法在很大上使得监管工作明确化,监管责任化,及时被监管的【会计论文】所在。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浅析【会计论文】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引导民间借贷步人正规金融轨道、将地下金融引出意义。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而言,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是首要【会计论文】。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是面向广大“三农”和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贷款业务自然关系着其经营的稳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制度和模式上借鉴商业银行成熟可控的操作模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固有模式并很好地消除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加之《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位监管的缺位,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所的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固然是其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更吸引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优势所在,但同时这硕士论文极易引发信用风险的理由。在贷款发放中。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使得的信用制度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制约和管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所依赖的征信是求助于商业银行的贷款所,而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大从来商业银行的贷款,其信用当然也就准确。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依赖现有的信用体系准确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加之农村经济不发达,借款人信用观念单薄,道德风险的,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了极大的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循的“只贷不存”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少,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或在特定条件下由股东增资注入资金,资金的成本较高。总的来说,市场上的小额贷款的需求远大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资金量,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放贷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资金紧张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后续资金和流动性【会计论文】大大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再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区间应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到4倍。因此,人民银行利率的变化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收益情况。在我国利率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利率的市场化变化趋势必定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论文格式范文。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原则是“只贷不存”,《贷款通则》则是规定贷款人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这之间的矛盾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适用上本身就处在尴尬的位置。同时,法律的缺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很大的【会计论文】。

三、风险浅析【会计论文】视角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构建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会计论文】上,如何建立比较清晰的监管思路和法律体系至关,既让小额贷款公司受到过多的政府干预和行政制约,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放任自由。使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畸形发展的态势。在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时,必须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近况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人手。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会计论文】,对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监管。

(一)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体系

1、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法律性质定位不清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缺失的理由。《指导意见》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定义虽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属性。

但从事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企业法人公司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却因其经营内容的特殊受到了约束,对于“不公平”的待遇而言。仅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企业法人是不恰当的。另外,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许可证,吸收存款却经营着贷款业务,其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与现存的金融管理体系的规则着冲突。此。。应当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位为以公司特性为主的特殊非银行金融机构。
2、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位阶。,在立法层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仅仅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此种立法近况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将导致监管上的重大缺失,《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而省级地方政府和的市政府的规章也只能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只能警告和罚款两种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上的不,很有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因此。为更好地推动会计论文范文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贯彻,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文件位阶势在必行。

(二)明确监管职能

《指导意见》中规定,省级政府能明确主管部门(金融办或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一规定给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方向,监管并明确化,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方政府指定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硕士论文各式各样,地方政府则规定由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局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多部门监管的情况实质上有可能造成了某种的监管真空地带。因此,有必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推动会计论文范文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的确定,遵循两种路径选择。一是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的上由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立法形式明确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范围、权限和职责。确立以银监会监管。政府其他部门配合监管的监管制度。二是在坚持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金融机构属性的同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建隶属于金融办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机构,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监管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赋予必要的监管权力。确立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委员会监管,银监会业务指导的监管模式。就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近况会计毕业论文范文而言,由熟悉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银监会监管,在监管能力上更胜于政府另设的监管委员会,更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此,更倾向于前一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确定路径。

(三)完善监管制度

1、完善准入监管制度。如前所述,严格遵循“只贷不存”原则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少。流动性风险很难避开。因此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制,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为了确保出现在小额信贷市场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法律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做出规定,同时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属性,最低资本限额过高。在《指导意见》中采取了不同于《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而在实践中,各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制都要高于《指导意见》注册资本额,如浙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地区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地区6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地区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地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发起人资产和注册资本在各地实践中如此严格的规定,使得有意向从事小额贷款的人被拒之门外。
,《指导意见》中有册资本的规定普适于全国各地,总体上来说各地参照的标准,过高的注册资本标准只会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受到阻碍。此,在制度层面上应当规定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指导意见》规定数额的一定范围内浮动。另外。注册资本规模的大小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大小,一些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做出规定的显然是不恰当的。
2、完善经营监管制度。(1)关于经营范围。《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人据此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定为贷款业务一种。事实上,以不吸收公众存款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如若在所的金融产品上也仅限于贷款业务的话,其市场竞争力将会极低。,对于“只贷不存”的理解应当从小额贷款公司不经营存款业务来看,“只贷”这一表述是为了更好的凸显“不存”。事实上,任何公司的产品种类被只限定为一种,都将会在市场化的进程中被淘汰。小额贷款公司一种特殊的公司,其所出售的金融产品应当多元化而限于贷款业务一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涉足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范围,如贷款信用产品等理财产品。有助于缓解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紧张【会计论文】。(2)关于利率上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区间是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到4倍。此种利率区间设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成本、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都要远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其利率高于一般商业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必定结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作出上限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设立初衷,过高的利率不利于服务“三农”。事实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的规定是有待商榷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必由之路将是市场化运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化决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自身经营成本,自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