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目前,商业银行仍然没有获得在一级市场承销企业债和二级市场买卖企业债的合法资格,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迫切期待参与企业债券市场,但能否获得合法资格还需等待监管机构的最终定论。
关键词:企业债券 合法资格 定论

一、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意义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关系不足,专业人士见仁见智,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个人认为,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本质相同,不必硬性区分。所以说,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无论现在的监管机构是否相同、发债企业是否上市、是否从事特种行业,它们本质上是同一类债券。
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市场化程度低,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相对于国债和金融债,更是发育迟缓,“跛足”严重。截至2006年底,我国债券市场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分别占50.56%、44.19%、5.0%,企业债余额仅为2831亿元,与GDP的比例只有

1.3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日前指出: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缺乏弹性,尤其是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不平衡已成为制约和影响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金融市场体系不平衡,主要体现为:一是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上,直接融资比例过低;二是在直接融资中,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比例不平衡,债权融资发展不够;三是在债权融资上,公司债市场几乎是空白。因此,快债券市场发展,尤其是加快公司债市场发展,将是解决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不平衡的关键环节,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整个金融体系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
所以,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有利于优化金融环境,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将引起企业融资手段、投资者投资组合的深刻变化;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可以完善金融市场交易品种,有利于建设和谐的资本市场。

二、商业银行期待参与企业债券市场

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参与。目前,企业债的主要交易市场是交易所市场,而商业银行却被排除在交易所市场之外。即使在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仍为投资企业债的合法权力而烦恼。商业银行在资金和人才储备上具备其他机构投资者没有的优势,有责任并且有能力在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中发挥重要作用,缺乏商业银行充分参与的企业债一、二级市场是不完整的市场,结果只能是目前企业债市场的竞争不充分、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差以及效率低下。
根据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不具备承销企业债的资格,企业债的承销商主要是券商,但是券商在信息、资金和渠道上与商业银行相比劣势明显。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债承销商将有利于企业债一级市场的规模扩大和效率提高,商业银行与券商的合作更加有利于企业债券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投资企业债券受到诸多限制,各地银监部门规定不一:或严厉禁止,绝对不可;或需逐笔审批备案;或放任默许。实际上,由于资金量大、风险管理能力强、交易持续稳定等多项优势,商业银行大规模参与企业债二级市场,不但有利于加大市场的深度、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更能够增强市场的稳定性。
限制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就等于限制了其发展,在混业经营成为趋势的今天,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时将处于不利地位。

三、人民银行推动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

近年来,人民银行以创新为主线积极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先后推出了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新产品,特别是短期融资券,更是获得了各方面的高度评价。在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的不足上,人民银行的推动态度可谓鲜明。
以往,市场各类法律法规中,虽无"禁止商业银行购买企业债"的硬性规定,却也找不到"商业银行可以购买企业债"或"商业银行可以购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一切债券"之类的明确说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定义"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未明确提出"企业债"字样;《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商业银行处在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人民银行“2005第30号公告”——《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终于开启了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的破冰之旅,这意味着人民银行给予了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债的合法权利。

四、商业银行期待银监会的最终定论

虽然人民银行力推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但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最终的资格不足,还要由银监会定夺。
目前,阻碍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的条文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没有明确将企业债列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但上述均不应成为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的理由。前者虽然在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种类中允许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没有明确将企业债券列入商业银行的投资范围,但为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预留了口子;后者也没有禁止商业银行使用自有资金或者融入资金来投资企业债。可见,商业银行购买企业债的障碍主要还是来自于监管机构的内部政策要求。如果政策能够调整,则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券投资将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障碍。
在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加之银监会顺应潮流的态度,以及主动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的支持与服务。那么,商业银行可以期待相关法规的出台,终将获得投资企业债券的合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