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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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202(2012)09-000-01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正在逐步以公司制组织形式向合伙制组织形式过渡和转移,后者较前者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不足和其组织形式密切相关,本论文主要浅析了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不足,并就合伙制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中几个尚未确定的重要不足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探讨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以组织形式来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按照集合投资制度的运营规则,共同投资成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法人形式的营业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集合投资制度以事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一般只能以等实物资产出资,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99%,根据出资比例或合伙企业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也称为无限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信誉等无形资产出资,货币形式的出资额一般仅占总投资的1%,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可以获得1%-3%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及15%-25%比例的基金收益分成。

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

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缴纳的所得税率一般为25%,但具体缴纳时需要根据投资性质决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投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以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公司制的人民币基金,公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投资企业以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缴该部分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不足的通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在投资后如何退出被投资的企业,由此,股权转让所得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往往数额较大。
4.股东以投资公司分配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具体而言,企业股东以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股东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公司所得税税率,免缴该部分所得税。
相比较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享有较大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登记不足、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足以及税收优惠不足。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

1.普通合伙人获得的管理费需缴税。如果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那么按照《营业税实施条例》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请参考“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投资获利的所得税”。
2.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获利的所得税,无论是作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按照一般的理解,若企业合伙人是中国居民企业,则应根据其应享有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息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由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由此,以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分配给境内企业合伙人是否可免税需要进一步明确。
3.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投资获利的所得税,无论是作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按照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65号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可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5%-3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某些省市税务机关(如上海、天津等)对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则做出了更为详细和优惠的规定:在自然人合伙人中,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20%)计征。

四、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领域中几个有待明确的不足

在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领域主要有着以源于:会计本科论文hTTp://www.328TiBET.cn
下几个重要不足尚待法律政策层面上确认和廓清:一是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取得的股息或资本利得在各合伙人之间应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二是对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亏损如何弥补,目前各项法律文件中对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亏损如何弥补及弥补年限等都未做具体规定;三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工资纳税的不足,目前出现的不足是普通合伙人的工资所得本应由普通合伙人纳税,现在却将部分所得转嫁到了有限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身上;四是证券开户引起的税收不足。
五、总结
本论文对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不足的探讨主要以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分别加以了论述,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在税收机制和策略中有着较大差别。本论文认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进展形式,针对这个不论文继续探讨和探讨了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中几个需要加以明确的重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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