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阳光私募基金对接券商“小集合计划”新尝试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强劲的经济增长持续创造财富的同时,从需求的角度看,财富市场的发展与经济高速发展脱节,金融理财服务渗透率较低。这给金融理财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了挑战,同时也了独特的商机。
与保险资金及公募基金过万亿元的规模相比,券商资产管理上千亿元的规模还相对弱小。金融理财市场的开拓者,合作和创新将有助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脱颖而出。,联手阳光私募可一种有益的尝试。
券商集合计划与阳光私募基金的异同
昔日混乱的券商委托理财业务经过2004年监管层大刀阔斧整顿,资产管理业务被重新分类为定向、集合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自2005年首款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出现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发展,占据主流。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证监会于2009年9月在原有的集合计划的上新增了“限额特定理财产品”(下称“小集合计划”),它与原有的集合计划的区别募集规模更小(10亿元以内)、参与人数更少(200人以内)起点金额更高(100万),高端客户,投资模式更灵活。
较券商集合计划早一年进军国内理财市场的阳光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的形式(单一资金信托管理计划与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但也有阳光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因为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流动性障碍,客户赎回产品时变更工商登记等,所以信托计划形式是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主流。
就信托计划形式的阳光私募基金而言,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的发行情况与券商“小集合计划”相仿,二者均市场开拓阶段,面临着激烈的行业竞争;,以高端理财客户突破口,产品的准入门槛较高、募集规模偏小;再次,同属私募性质,投资灵活、追求绝对收益,与客户利益一致。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提到的“信托计划”或“阳光私募基金”均是指该类型产品)与券商“小集合计划”有之处,但监管机构的不同,导致了二者的发展轨迹大不相同。
,券商集合计划与阳光私募基金由证监会与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细则(试行)》等配套法律法规已对券商“小集合计划”的运作规范;而在信托计划中,《信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仅信托公司监管,对阳光私募基金中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则仍未有法律法规监管。
阳光私募基金借道券商“小集合计划”平台简析
今年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各基金公司等机构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拟将阳光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条件后,阳光私募基金也开展公募业务。困扰阳光私募基金发展多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会计论文】,有望解决。
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涉及到证券市场,所以《基金法》的修订将能解决阳光私募基金产品监管由银监会执行、而交易监管则由证监会执行的多头管理。
在监管层对阳光私募基金监管政策变化的背景下,券商“小集合计划”先天拥有的监管规范性、创新性与阳光私募基金性等特点,倡议阳光私募基金可券商“小集合计划”平台试点业务,即证券公司发行“小集合计划”,并聘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该“小集合计划”的投资顾问。此举可为阳光私募基金在开展公募业务积累的运作与的风控经验,为将来试水公募业务做准备。
阳光私募基金的平台,券商“小集合计划”较信托公司的优势有几:

(一)券商的客户资源优势可为阳光私募基金营销支持。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的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仅仅是产品发行的中间人,负责为此产品寻找合适的银行(产品销售与资产托管)、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及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通道),信托公司本身不销售的能力,只能依靠银行证券公司等渠道来完成产品的销售。与信托公司不同,券商可依靠自身的营业网点,长期建立起良好的销售渠道与销售团队,具有的客户资源优势理财产品后续服务的经验。
阳光私募基金借道券商“小集合计划”平台,券商能为阳光私募基金业务平台和交易通道,使阳光私募基金专注于所擅长的投资研究领域,还为阳光私募基金销售服务,多层次、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小集合计划”是券商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公司品牌论文范文的标志,公司上下将责无旁贷地该产品的发行销售,避开了阳光私募基金仅仅依赖银行销售机构所面临的银行存贷压力、佣金费率高、谈判能力差甚 【论文格式范文】 至销售可能被忽视的窘境。对于券商而言,将能从产品的销售与运作中管理费、佣金费业绩酬劳分成等收入。二者互惠互利。
(二)券商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二者利益一致,于券商集合计划的成长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在监管层的支持下,券商集合计划近几年呈现发行数量与规模齐升的局面,逐渐券商另一收入来源。集合计划的业绩表现是吸引新投资者、挽留旧投资者的利器。阳光私募基金借道券商“小集合计划”平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影响产品的业绩,业绩好坏将决定券商“小集合计划”的未来发展论文格式范文证券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唇齿相依的关系决定了券商在集合计划投资顾问的选择上,必定以择优为原则。
(三)监管券商“小集合计划”的法律法规完备,运作流程与风控措施,对于监管真空的阳光私募基金具有的借鉴作用。
券商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各具优势,券商投研能力强,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个人投资风格更为,二者发展取长补短、优势互增。同时,券商“小集合计划”在产品申报、投资管理、后台运营及风险制约等监管规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仍真空,实际运作中各家做法多样,尤其是在风控管理,操作的松紧度差异极大,阳光私募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逐渐暴露出风险隐患。
《基金法》的修订昭示着证监会将阳光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的计划几成定局。纳入监管后,阳光私募基金与券商“小集合计划”监管层一致,监管与协调工作的难度将大大降低,为二者对接合作了千载难逢的先行先试机会。两个同为私募性质的产品,对接合作,“小集合计划”的法律法规对阳光私募基金规范。

(四)阳光私募基金与券商“小集合计划”的对接合作,可整合行业与创新体制。

对于券商集合计划来说,2010年是

其成长的里程碑:发行数量较2009年翻倍,规模稳站千亿元大关之上。数量规模齐升的局面可喜,但产品数量剧增的同时,总规模的增速却远远赶不上数量的增速。因此,券商“小集合计划”可借与阳光私募基金合作的契机,以此僵局。
《基金法》的修订无疑将能扫除困扰阳光私募基金多年的发展障碍,阳光私募基金将迎来黄金发展期,规模有望剧增。同时,成立约1年的券商“小集合计划”以“审批快、创新多、规模小、业绩好”等表现,在高端理财市场中已建立起口碑。券商“小集合计划”的行业地位,阳光私募基金规模壮大之机,二者对接合作将能扩大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总规模,券商理财产品线,为投资者更多的理财选择,推动行业整合和体制创新。
(五)阳光私募基金对接券商“小集合计划”模式,将能降低产品发行成本,更多地回馈投资者。
自2039年监管部门暂停了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新信托计划时不得不租用旧有的证券账户。因此,阳光私募基金近几年发行迅猛导致证券账户供论文格式范文求,新发的阳光私募基金整体费率(银行托管费、信托公司管理费与阳光私募投资顾问费的总和)亦被大幅提高。,托管费太大变化,投资顾问费竞争激烈出现了下滑的趋势,而信托公司管理费则节节上升,是导致产品整体费率飙升的主因。据统计,2009年证券账户开立被叫停以前,阳光私募基金的总体费率约在1.3%~1.5%之间,而的总体费率约为1.5%~2%,有些甚 【论文格式范文】 至更高,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还了“固定管理费与浮动管理费率孰高”的策略会计专业论文(:管理费150万/年或12%孰高)。,固定管理费一般设置在100万~300万/年区间,所以信托计划规模越小管理费率将有可能越高。
阳光私募基金对接券商“小集合计划”,券商负责申报并发行“小集合计划”,批复的“小集合计划”均合法开立对应的证券账户。同时,当券商替代信托公司产品的管理人,券商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将在原有的合作上再次合作,券商必定会考虑长远战略合作而更优惠的一揽子费率。因此,阳光私募基金借道“小集合计划”平台将能地降低产品的管理费率,增强产品的吸引力。
业务模式与流程
借鉴设有投资顾问的信托计划现行做法,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内部运作流程,倡议阳光私募基金对接券商“小集合计划”后,的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参见图

一、图二)。

继续秉承券商“小集合计划”“独立托管、独立决策、独立核算”的特点,融合外聘投顾的创新方式,本产品业务模式如下:
投资者购买证券公司发售的“小集合计划”,证券公司产品管理人,负责产品的发行、投资顾问筛选、后台运作与服务。
“小集合计划”成立后,产品的资产独立托管于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并且由证券公司独立账户资产管理和运作。
证券公司一定的选择标准,筛选出合适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小集合计划”投资顾问,为本产品投资咨询服务。
监管倡议
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紧俏的近况会计毕业论文范文,阳光私募基金对接券商“小集合计划”业务模式具有可行性,未来发展空间。,筛选投资顾问无疑是决定该项业务成败的会计论文范文一环。借鉴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准入标准,倡议可“尽职调查报告”为方式。
尽职调查有助于制约业务流程风险点,但实际工作中,仍的法律法规对“尽职调查”规范,缺乏标准、行业标准。因此,倡议可阳光私募基金对接券商“小集合计划”的试点机会,建立起的多元投资管理人评价体系,为各投资顾问设立考察期(如3年),在考察期内一定标准(如投资业绩、净资本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的投资顾问将相应牌照或资格,牌照或资格的投资顾问可未来开展公募业务的。的多元投资管理人评价体系将能为未来“尽职调查”等法规的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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