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外部行为环境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外部行为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会计实践中的非理性行为越来越多,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和原始凭证,截留或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设置多套账,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最近发生的“银广夏”事件,在社会上尤其是股市上引起轩然大波就是一个例证。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会计职业道德密切相关。但我们都很清楚,类似事件的发生绝不仅仅是某个会计师事务所或个别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对他们的惩治固然重要,但最严厉的处罚应当给予那些“始作俑者”。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但要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除了通过科学的会计信息标准来引导和规范外,改善会计工作的外部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
会计外部行为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当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误区
 目前,一谈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可能许多人都认为,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对会计人员自身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出污泥而不染”,这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往往流于形式,缺乏说服力,成为枯燥的说教。因为,职业道德不能等同于思想道德。同思想道德相比,职业道德更具有其社会性,它是指人们从事正当的社会职业,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在思想和行为上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职业道德的遵守虽然具有自觉的性质,但相当多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所以,建设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必须从减少外部不良环境影响,净化会计外部行为环境着手。 
2 、影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因素
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有消极的,也有积极的。本文将从消极方面谈会计外部行为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这些消极的影响和干扰,主要来自于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不完善和与会计人员相关的其他人员的职业道德。一家会计公司曾对美国经济、教育和政府等多个部门1000名著名人物进行的调查显示:在美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之高,仅次于神职人员。美国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就真的比中国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高吗?当然不是。原因就在于美国有一套完整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和相对规范的外部环境。美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规范、管理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财务经理协会道德法规等构成,甚至会计学术界、会计教师的职业道德也在研究之列。我们可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以减少消极的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相信大家都知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话,我们没理由要求每个会计人员都具有超强的分辨能力和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但我们可以多花些力气去铲除污泥,铲除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滋生的土壤。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
3.如何减少外部行为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减少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应当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应当与法律、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3.1 新会计法的制定已意识到会计外部行为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给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现其职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改善会计行为环境,就要给予会计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我国在2000年7月1日之前执行的《会计法》第4条本科会计论文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可见,会计人员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一般情况下,会计人员不得不服从于领导的意图。而某些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粉饰业绩、谋取私利等等。会计人员对这种事情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因为他们的权力被“领导”了,被“限制”了。可喜的是,我国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46条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两项法律条款有力地保证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单位负责人的非正常干预,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3.1.2 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中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官官相互”的劣根性和官僚主义作风,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再加上一些人“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作为下属的会计人员即使不认同上级的某些做法,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致使法律形同虚设。还有就是独立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增多,同业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他们要寻求发展,首先面对的是生存问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只好退居其次。更何况一旦出现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本人也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想必他们本意是不愿的,罪魁祸首应当是授意者。我们也不否认有个别“勇士”仗义直言,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多半会落得个“遍体鳞伤”,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些勇士的行为是令人敬佩的,但本人认为这是一种“超职业道德”的行为,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会计职业道德不是一个概念。我们所说的会计职业道德,应该是指绝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能够接受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常规性”的会计职业道德。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了,关键问题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由于我国用人制度的缺陷以及渗透到各行各业甚至司法部门的腐败等等,都会使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这更加说明外部环境的净化对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为此,我们应当打破会计行业中任人唯亲的传统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尤其是司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3 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合理配置各层次会计人才。
3.3.1 对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对会计行为的评价标准也随之起了很大的变化。“老实型”、“听话型”的会计行为逐渐失去其道德价值,“创新型”的会计行为逐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扬。这是因为,会计人员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担当企业的参谋和监督者,其“管理”、“监督”职能逐渐取代“记账”职能而成为其主要职能。但“创新”并不是每个会计人员都能做到的。这是由于我国会计人员数量虽多,总体素质却偏低,经过正规的、系统的会计学教育的人数太少。社会上似乎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识字、会算账就能当会计。我们可以看一看某会计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待业青年、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及未取得会计上岗证的在职会计均可报名……招生范围之广,生源学历层次之参差不齐是显而易见的。这些经过短期“填鸭式”培训的学员多数对会计业务一会计毕业论文知半解,将来走上会计岗位能够应付工作已经不易,哪里还谈得上开拓创新?当然不否认某些人对业务会越来越熟练,但仅仅是熟练,只能是原地踏步走,充当记账工具而已。要想在熟练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一步,必须要有足够的知识积累,要经过系统的、专业的训练。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势在必行。但遗憾的是,我国的会计聘任制度与干部任用制度颇为相似,都是能上不能下,除非严重违法乱纪。正是这种缺乏竞争的机制,造成会计行业鱼龙混杂,庸者自甘其庸,不用担心被淘汰。优秀的人才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很难脱颖而出。
3.3.2 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会计人员都有高学历、高职称,但学历、职称的高低一般同业务水平成正比。我国会计行业当前的现状是低层次人才占多数,而高、中层次人才偏少。问题的关键是调整好高、中、低各层次会计人才的比例。目前,我国一些大机关会计人才积压严重,造成很大的人才浪费;另一方面许多基层单位会计人才匮乏,形成人才饥渴。对此,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加以引导,切实加强机关的精减工作,增强基层单位的活力,促进会计人才的合理流动,使高、中、低层次会计人才的配置更趋合理。
4.总结
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一个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净化会计行为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得到的,而要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实际上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环境的基本要求,各行各业都应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当然,我们也不能坐等外部环境净化之后,再来谈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会计人员也绝不应因环境差而放弃道德修养。“出污泥而不染”仍应是会计职业界的一种高尚追求,这也是最终赢得社会尊重,提高行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制度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2、E.约翰。拉森,[美] 《现代高级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