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谈文: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在金融危机中区分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在金融危机中的区分
【摘要】本文从辩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出发,深入浅析浅析了虚拟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根源,并提出了虚拟经济条件下防范金融风险、实施风险规避的政策倡议。
【关键词】虚拟资本 虚拟经济 实体经济 风险规避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辩识
实体经济,是指物质、精神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之经济活动,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实体经济始终是人类社会赖以存活和发展的基础。“虚拟经济是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
虚拟经济一词目前在国际上尚无一致的定义,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个概念,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提出的虚拟资本概念衍生而来。而虚拟资本是与生产资料等实体资本相对应的,是以有价证券、有价信息形式存在,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资本。随着当代信用、股份和信息经济的发展,股票、债券、外汇及各种金融衍生物等都成了资本的一种形式,成为投资和获利的工具,即虚拟资本。虚拟经济是在实体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就信用来说,信用产生虚拟资本的量是有边界的。信用使买和卖的行为可以相互分离,从而形成投机的基础,但最终不能脱离现实经济而存在。只要再生产过程不断进行,从而使资本回流确有保证,这种信用就会持续下去并扩大起来。就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来说,他们则反映出两重关系:一方面以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的资本进入企业,扩大再生产,开始现实资本的运动,这是实体经济;另一方面是作为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投机,这是虚拟经济。而股票、债券等所有权证书,对相应资本具有一部分剩余索取权,所以,实体经济运行的好坏会影响到股票、债券等收益率的高低。
然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也是可以分离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进入资本市场,参与资本市场独立运动后,股票持有者就不能再去支配这个资本,特别是这种所有权证书的价值运动是独立的,其的涨落有其客观发展规律。一方面,他们的市场价值会随着他们有权索取的收益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这种证券的市场价值部分地有投机性质,因为他不是由现实收入决定的,而是由预期和预先计算的收入决定。这意味着股票等虚拟资本的市场变化会脱离现实资本。无论私人投资者还是企业投资者都有一个对资产进行组合的不足,如持有企业股权、购买房产、保险单、有价债券等,这些资产具有不同等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由此会产生投机获利的机会。虚拟经济资产与实体经济资产相比风险更大,也具有更高的预期收益,因此,其本身也就演化成为投机的工具。这种投机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提供风险投资、资本运作和经济扩张的平台,另一方面又难以避开欺诈性。这些都意味着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共存。(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二、虚拟经济的风险来源
(一)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
虚拟经济脱胎于实体经济,二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经济的整体运行过程来看,实体经济的发展固然需要虚拟经济对其予以资金、信息上的支持,但虚拟经济的运行一刻也脱离不了实体经济的支撑。鉴于实体经济领域效益的起伏和难以避开的经济波动,虚拟经济领域的微观基础———虚拟资本便失去了变化的基准,从而使虚拟资本有了更加剧烈变动的理由。在实体经济运作过程中,受经营者能力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微观企业的盈利能力、信用能力以及技术、制度创新进度等都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因素,这一不确定性会通过实体经济的外观经济指标迅速扩散到虚拟经济领域,造成虚拟经济中虚拟资本的强烈波动,形成巨大的风险。
(二)制度性内生风险
在虚拟经济活动中,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高度依赖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保证。所以,虚拟经济条件下的风险规避活动要围绕信用手段的创新服务展开,如金融创新。任何创新都力图突破“高风险———高收益”定律,朝“低风险———高收益”迈进,如对冲基金、逆向操作等都是为了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增加投机收益。但是,这些创新在减少短期风险的同时,加大了长期风险。毋庸置疑,信用手段的创新可以看作是从被动接受风险到积极应对风险的一种改善,但虚拟经济的运行秩序还受宏观经济政策、实体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这些所谓的创新又与上述因素的关联越来越密切,高度的相关性使得虚拟经济在长期内不可能平稳地按照既定方式运行,又因这些创新活动通常涉及到大宗业务,规模相当庞大,一旦长期内不能按预定合约履行,必定会给虚拟经济带来更大的风险损失。
(三)信息不对称效应
影响虚拟经济活动的信息主要有两种,一是实体经济信息,二是自身的信息。实体经济运行的若干经济指标直接影响到虚拟经济的运行好坏。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共政策的制约,真实信息由实体经济领域向虚拟经济领域传播的激励机制不足,导致了与虚拟经济相关的信息供给不充分,这就为虚拟经济领域不同投资者获取信息制造了障碍。信息在虚拟经济领域内部的传播也因为多方面的理由而不能在各投资者之间相对平等地分布。投资者本身受资金实力、社会资源和时间的限制,信息搜索成本过高,真实信息甄别能力不强,造成信息失真。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这种不对称状态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更多交易在盲目的经验预测中进行,最终使市场失去理性。
(四)虚拟资本的属性
虚拟资本的固有属性诱发金融风险。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五篇中揭示出虚拟资本具有两个特点:(1)投机性。虚拟资本的特殊决定方式,必定会使他们成为投机的对象;(2)的回归性。马克思把虚拟资本涨落称为一个复归原点的运动,即:“一旦风暴过去,这种证券就会回升到他们以前的水平”。第一点暗含的意义是,虚拟资本与其所代表实际价值的超常规背离,最终会导致资产贬值,形成“泡沫经济”;第二点则表明,虚拟资本的暴涨必定会下跌,也就是“泡沫经济”必定要破灭。当代虚拟资本的形式有了进一步发展,在证券化和衍生物的发展中,如“重新打包”业务,金融期货、期权等交易,被称为虚拟资本的虚拟资本、“无中生有”的虚拟资本,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和矛盾的激化。(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三、风险规避制度设计
(一)优化经济结构,防止实体经济风险向虚拟经济扩散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象与原象”的关系,实体经济运行效益的提高,能更好地为虚拟经济提供现实的支撑力。在中国谋求实现经济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经济运行形态由传统欠发达型经济向现达型经济提升的双重转轨过程中,实体经济正在经历着全面革新,特别是现在的革新攻坚阶段,许多核心矛盾再也无法回避。要优化产业、所有制等经济结构,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提高实体经济运行效率,减少其不确定性,为虚拟经济的健康运行奠定坚实基础。政府应积极寻找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结合的最佳契机,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制定适合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规,消除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领域之间的资金流通障碍,平衡二者投资收益率。组织如银行、证交所和投资基金等应积极主动发掘有市场潜力的项目,提供健康的融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率,优化实体经济领域的经济结构。
(二)强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防止虚拟经济向泡沫经济转化虚拟经济固有投机性所导致的风险“放大效应”,使得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十分必要。首先,政府应发挥在监管中的主体作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应当强化其应负的监管职责,防止违约和恶性投机,达到维护市场信用、防范系统与非系统风险的目的。其次,要加强立法,健全执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市场内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法治社会的信用观念。最后,组织和个体投机者等资本市场主体应规范操作,避开引发泡沫经济危机。
(三)完善信息供给机制,减少市场非理性因素信息(包括实体经济系统和虚拟经济系统的信息)是虚拟经济良性运行的灵魂,影响到交易者的整个决策过程。交易者受不正确信息的误导或在未掌握完备信息的前提下盲目入市,势必会存在巨大风险。而信息的不对称无非是两类理由:(1)传导机制不畅。如传导媒体不健全、运作效率不高、技术不先进,使得信息的甄别、收集、处理不规范,导致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扭曲、失灵;(2)商业秘密或供给方缺少激励而不愿公开信息。因此,必须建立必要的信息中心和信息披露标准,辅之以法律,使供给方无法隐瞒本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其次,建立信息付费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与及时性;最后,应该加大对虚假信息制造者的打击力度,确保每一位交易者都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力。
(四)鼓励金融系统创新,克服制度性内生风险金融业是一个风险性很强的行业,有利率、汇率变化的市场风险,有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经营风险,有支付能力不足的流动性风险,甚至还有政局变化、社会动荡的国家风险等等。因此,金融业应认真研究避险型、扩源型等新型金融工具,以活跃虚拟经济为主线,以不对实体经济构成威胁为原则,以降低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兼顾与国际惯例接轨,积极开发实用性金融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政府应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实行政府与社会监管并举、行业自律与互律结合,合理设计制度框架,积累创新经验。组织应积极探索实用型的契约机制,并构建相应的组织结构,规范投资方向与范围,增强虚拟资本的流动性,从总体上克服金融系统创新中制度性内生风险。(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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