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企业所得税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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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202(2012)09-000-01
摘要信托业在经历了31年的进展,逐步成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重的金融方式,随着“一法两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行业的进展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是我国现行税制并没有对信托课税不足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对信托的课税所依据的是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政策规定,并未考虑信托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所得税领域有着着信托所得的税收并不明确、双重征税等不足,严重制约着信托业的进展和财产管理制度的革新。探讨信托所得税有重要的源于:会计基础论文http://www.328tiBet.cn
论述作用和实践作用。
关键词信托税法信托所得税法

一、我国信托所得税法有着的不足

我国信托的课税适用一般经济业务的政策规定,由此在对信托课税历程中难免出现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目前信托所得的税收并不明确,现行税法并未考虑信托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我国对于信托所得税纳税客体性质难界定,信托收益税收不明确,以致目前,除极个别信托公司对信托收益实行代扣代缴之外,绝大部分信托公司对此未给予明确规定,将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定。此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符。二是我国信托业税收有着的另一个重要不足是双重征税。以信托环节来看,当前重复征税主要体现为:1.信托设立时就信托财产之形式转移所产生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之实质转移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相重复,造成了对同一税源两次征收流转税。2.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时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信托收益分配或信托终止时受益人接受受托人转移该收益而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出现对同一项所得缴纳两次所得税的情形。现行税制对信托实行与其他经济业务相同的税收政策,未考虑所有权的二元化不足,重复征税也就成为必定。笔者针对我国信托所得税法有着的不足,以英国的信托所得税法作为比较对象,对信托税法的基本原理、形成机制和制度内容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信托税法有益的倡议。

二、英国信托所得税法介绍

在英国,信托所得税的立法由税务机关的成文法和针对信托所得税的判例立法两个部分组成的。英国将信托所得税纳入个人所得税中规范。但信托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又有所不同,在许多方面,信托所得税要比个人所得税简单得多,因为影响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各种减、免税制度不适用于信托所得税。英国信托所得税立法关于所得税计算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信托收益全额纳税。信托的全部收益都是纳税对象,而不管其最终归属。据此,无论信托的收益是被支付于受益人,还是被用作管理费用,抑或是被用于积累,都需缴纳所得税。二是信托所得税率原则上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因时间不同而变化,1998—1999年是23%。但是英国对信托所得按基本税率征收所得税有一个例外。英国税法规定受托人对累积所得或者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分配的信托所得除按照基本税率缴纳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附加税,该税率由英国国会规定。英国政府充分利用税率政策工具打击利用累积信托和全权信托获取利益的行为,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公益信托的所得,也不适用于信托管理的所得。三是信托管理费用不能扣除。对于信托受托人的管理费用,只有在利益赚取历程中发生的支出是可以扣除的,在管理利益的历程中发生的费用是不可以扣除的。

三、英国信托税法对中国的启迪

以英国信托所得税的介绍可以看出,信托业所适用的所得税法与一般性的企业是不同的,必须考虑到信托行业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可能设计出合理的、公平的针对信托收入的征税规则。在我国信托所得税立法中,应当注意信托所得税的税率级差不宜过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九级累进税率,如果我国将信托所得税纳入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则应适当减少累进级次。另外,英国信托所得税法将信托全部所得作为纳税对象,管理费用不许扣除,其立法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是人们还是可以运用其他策略予以规避。由于信托的全部所得都是纳税对象,当信托财产没有所得时,就不发生纳税义务,人们可以采取使信托不产生所得税法上的所得的策略来减轻税负。由此,将信托全部所得作为纳税对象并不可取。当受托人拥有累积信托收益的权力时,他只能将完税的收入予以累积,由于英国对累积收入征收附加税,这使得累积所得的策略比较难于获得所得税的利益;同时,为了使受益人免受税率上的损失,英国设计了受益人的税款返还机制。这两种制度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英国信托所得税法中的受益人税款返还机制计算历程过于复杂,不利于税收效率原则是实现。同时,这两种制度相结合使得受托人将根据受益人的税收地位来分配信托收益,以期产生最佳的税收效果。在纳税主体的选择上,英国将信托单独作为纳税主体有其弊端。信托本质上仅仅是一种法律联系,将信托确立为税收法律联系的主体就在税收法律联系中多加了一个非自然人主体,这必定涉及到对其进行管理、监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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