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于2008年01月01日起施行。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本文仅新税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业所产生的影响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影响商业银行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不足,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推动了统

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一)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不足,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W返程投资W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二、相关理论浅析浅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产生的背景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在革新开放初期,该体系为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弥补我国投资环境的不足,吸引国际资本,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新的形势下,该体系本身的一系列弊端逐渐开始暴露出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待遇的不足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为尽快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

一、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应运而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以及特点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避开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此外,新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新税法的六个特点:
(1)税法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2)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3)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4)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6)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格局。

三、新税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影响浅析浅析

(一)就行业而言,由于目前食品饮料、金融、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率均高于25%,因此两税合并之后这些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业,由于高工资成本和其他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在36%至40%之间,新税法的实施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
而且自2008年1月1日起,内资银行所得税税负由现行33%降至25%,这将减轻内资银行的所得税负担。新税法还取消了内外资银行在成本、费用税前抵扣政策上的差异,降低了内资银行的实际税负。根据现行税法,内资银行在费用列支标准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等方面较外资银行承受更多限制。新税法消除了这些对内资银行的额外限制,从而降低了内资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税负。
(二)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强业务创新和科技研发投入。新税法提高了企业创新和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并允许企业根据技术进步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这为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提升业务创新能力创造了良好的税收制度保障。
(三)新税法提高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扣除比例。商业银行在支持公益性活动时,应注意以下不足:(1)“公益性捐助”与企业“商业性赞助”的界限。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商业性的“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限额。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捐赠支出,仍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新税法对银行机构参与公益事业有鼓励作用
(四)新税法加强了企业与关联方交易的监督,增加了反避税机制,强化了对避税行为的监管。这些规定对约束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交易及其定价机制、规范银行集团内部业务合作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制约等不足提出更高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依法规范银行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合理确定交易或分摊费用。

四、做好新税法实施工作应注意的不足

1、银行关联交易和内部费用不足

新税法要求包括内资银行在内的所有企业每年向税务机关申报“关联业务往来”,而现行税法仅要求外资企业履行该项义务。为此,内资银行还应加强对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的整理和统计,以便向税务机关履行年度申报义务。

2、境外投资的成本制约不足

新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此,内资银行在进行跨国投资并购时,应当考虑境外投资成本的制约不足。

3、在派息服务外包过程中的股利派发不足

作为委托方的内资上市银行应明确其与专业服务机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该服务机构履行新税法关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要求,防范和制约服务外包的有关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这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机遇表现在:将减免的税收用来补充资金,扩大资本金规模;由于资金压力的缓解,银行发债的动力会减少,有利于改善银行的盈利能力;税负的降低还有利于管理的改善。而挑战表现在:“两税合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不产生根本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的契机,积极创新经营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深入推进经营战略转型,建立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体系,这样才能“加快形成资本充足、内部制约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
当然,我们同时也应该明确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革新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革新。而所得税制的革新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对内资商业银行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商业银行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这不会影响整个行业公平竞争的大格局。
参考文献:
[1] 张炜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J]Law Case2007第5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7年
[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财政部长金人庆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