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准确界定税务危机管理主体和客体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税务危机管理是将危机管理的理念和策略引入税务工作中,以提高税务管理水平的一种管理策略。目前,在税务危机管理研究中,对税务危机管理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还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不利于税务危机管理的深入研究和具体应用。
所谓税务危机管理的主体,即由谁来进行管理,目前对这一不足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认为税务危机管理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危机管理;另一种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认为税务危机管理企业对因纳税而产生的危机实施的管理。这两种观点是站在征纳双方相互对立的两个角度作出的不同理解。
对税务危机管理中客体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一方面是因对主体理解的不同而产生的客体的不同,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范围显然要比企业的涉税管理大,这种分歧会因主体的明确而加以解决,严格意义上讲这仍然是主体界定的不足。另一方面是对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危机,对哪些情形需要纳入到税务危机管理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是税务危机管理的主体。税务危机管理的主体应是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一、“税务”一词的语义浅析浅析。《现代汉语词典》对“税务”一词的解释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如税务局。因此,“税务”一词具有专有含义,尤其是进行税务管理时,只能是税务机关,而不能是其他部门。企业因纳税而产生的事项,以及进行的相应管理只能是涉税的管理,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
二、企业的危机管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危机管理,本来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专业术语,后来被引入到政府等公共部门的管理中来。企业的危机管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因纳税而产生的危机也包含在其中,没有必要拿出来单独作为一项危机管理。如果单独出来,就破坏了企业危机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不利于危机管理作用的发挥。反过来说,企业的危机管理已经涵盖了企业因纳税而可能产生的危机。因此,企业没有必要用税务危机管理这一名称。
三、税务危机管理是税务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策略,税务机关肩负着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双重职责,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活动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表达诉求的愿望也在增强,除了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外,有时也会出现集体等件。这就要求税务机关作好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处理等危机管理工作。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信息也会对税务工作带来挑战,要求税务机关把危机管理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策略。
荷兰莱登大学危机管理专家乌里尔。罗森塔尔认为,危机是一种严重地威胁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或者基本价值规范的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决策集团必须在很短时间内、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正确的决策。按照人们的一般看法,危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同样,在对税务危机管理客体的界定中,也要把握一定的标准,或者设置一定的范围,只有达到这一标准或在这一范围内的事件才能称之为税务危机。不能把所有的日常税务管理都纳入到危机管理中来,否则,不但会使税务危机管理的机制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还会浪费税务管理资源,使税务管理工作不分主次、不得要领。
税务危机管理属于公共危机管理的范畴,根据公共危机管理的一般理论,危机概括起来可分为因自然理由引起的危机和人为理由引起的危机,前者如地震、海啸、疾病等,后者如社会冲突、宗教对抗、恐怖事件等。税务危机管理客体的范围,应分为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纳税人的件、人为暴力恐怖事件以及通过网络等媒体传播的虚假涉税信息等事件。如2010年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分局的7. 30爆炸案,就是一起突发的暴力事件。而在今年8月发生“伪47号公告”事件,则属于通过网络传播虚假涉税信息的事件。这些事件都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建立健全税务危机管理机制加以预防、制约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