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股份公司所得税影响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股份公司财务人员及财务系统的适应能力也将会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因此,本文将就新准则对股份公司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股份公司所得税

2006年2月15 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新的会计准则和48项新的审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 是完善我国会计核算体制、与国际会计接轨, 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提高企业信息质量的有力措施, 也是会计准则革新的又一大突破。但是经过这次革新, 新会计准则对损益的确认产生了较大的变化, 从而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背离进一步拉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新准则对股份公司所得税的影响。

一、新准则中计提减值准备对股份公司所得税的影响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按照税法规定,除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按会计策略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以及股份公司计提的其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均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进行纳税调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转回。

二、新准则中股权投资业务对股份公司所得税的影响

1、成本法下对外投资时的所得税影响。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与税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是一致的。因此,成本法下不存在确认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的不足。
2、权益法下对外投资时的所得税影响。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第10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可以看出:(1)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上是在被投资企业获利的当期即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和损失的;税务上一般是在收到股利时即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的,权益法下的时间性差异来自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则构成了权益法下的永久性差异。
3、对外投资收回的所得税影响。新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而按照税法规定,股份公司在收回投资时,如果收回实物资产,应视为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货币,然后从市场上按公允价值购入实物资产。同时税法还规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新准则中开发支出对股份公司所得税的影响

新准则将股份公司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区别对待,允许将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无形资产准则第7条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划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满足相关条款规定时,则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此项会计变更的意义不仅在于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是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财政、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到:国家将鼓励股份公司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与会计准则不同的是,相关的税务政策并非跟随会计制度将开发费用资本化。税务政策则加大对股份公司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股份公司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股份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

2.5%以内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新准则中会计调整对股份公司所得税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税法规定:如果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且按税法规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会计估计变更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而从税法要求看,会计估计变更如果影响损益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后还应当作纳税调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按新会计准则规定,除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外,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按照税法规定,如更正差错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有关费用可以扣除,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纳税人补提、补摊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股份公司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五、新准则中企业合并对所得税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同一制约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非同一制约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合并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被合并方)的制约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并不区分同一制约下的合并和非同一制约下的合并。根据所得税有关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为“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转让的所得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不同.实践中会出现会计上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股份公司合并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损益计算纳税,或者会计上采用购买法处理的股份公司合并按税法规定却不需计算纳税的情形使股份公司合并的税务会计处理复杂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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