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辨析企业主“家庭消费支出”所得税处理辨析站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0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

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指依据公司法登记,经政府注册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这三种形式的企业组织中,个人独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很大,但是绝大部分的商业资金是由公司制企业控制的。个人独资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发现该组织形式的固有缺点限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时,一般都会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转变为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而在以上所述的三种企业组织形式之外,还有一种类似企业形式的组织,它是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法律上称这些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虽然民间通俗地也将这些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从事工业性事务的个体工商户称作“企业”,但至少在税法上是将这些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对待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以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均“不约而同”地称: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为表述方便,本文将公司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经营者,统称为“企业主”,亦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企业”之一种特殊情形。

二、家庭消费支出的对象及种类

按现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主的家庭消费支出的对象包括企业主本人、企业主家庭成员以及与企业主相关联的其他人员。会计系论文范文
家庭消费支出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生活费用支出。主要指用于维持日常生存所需的消耗,如购买柴米油盐,支付的水、电、煤气费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开支等。
2.消费性支出。主要指用于提高生活品质、享受生活乐趣等所发生的支出,如购买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高档化妆品、外出旅游休闲等。

3.财产性支出:主要指购买长期性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如购买小汽车、购买居住用房产等。

实际生活中,上述三类支出或许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限,如企业主为自己的豪华别墅购置的空调系统,既可归类为财产性支出,也可归类为消费性支出;企业主购买并穿用的高档衣物如毛皮等,既可归类为消费性支出,也可归类为生活费用支出;购买小汽车,既可归类为财产性支出,也可归类为消费性支出;等等。

三、家庭消费支出的所得税处理差异网络会计

(一)公司制企业的处理

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税款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作为一条兜底条款,截止目前,尚未有相关文件或教材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进行明确的范围界定,但零星见于专业网络或资料上的专家答疑活动中的内容,主要包括:因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己出售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及物业费、为职工家属提供保险、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消费、与企业摘自:毕业论文评语http://www.328tibet.cn
经营活动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等等。而其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取得的开支票据上的付款单位名称是不是该公司(如费用性的支付凭证),或相关资产的产权是否属于该公司(如固定资产),或虽然相关资产的产权属于该公司但实质上是否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服务(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保养费)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款特别强调:“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按上文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分析,该条款中所称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是指含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公司制企业。
也就是说,除税收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所有支出,包括企业主及家庭的生活支出、消费支出以及财产支出,无条件地均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财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对企业主的生活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第四款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而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相对公司制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所“松动”: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主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难以划分的固定资产按税收政策所计提的折旧金额,可按核定数额或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的处理毕业论文会计

对于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的家庭生活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03月26日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文件中进行了明确,该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的消费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迄今为止尚未见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按照通常的法理,“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得实行。因此,虽然个体工商户企业主家庭混用的生活费用可按核定比例分摊并税前扣除,但其消费支出及财产性支出不得按核定比例分摊并予以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是上述几个相关所得税处理政策中最为“宽松”的;至于其他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则一概不予税前扣除。

四、差异原因辩析

之所以出现上述同为企业主的家庭生活费用开支,但却存在不同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其原因应从企业主对企业各自承担的不同责任方面分析。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各企业或企业主的责任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主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是与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完全分开、互不关联的摘自:毕业论文模板http://www.328tibet.cn
,其仅以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企业主个人或家庭发生的生活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与企业主对企业的责任无关,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需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作为企业主家庭所有的固定资产,典型者如汽车,既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共用于企业主及其家庭生活,既有企业主个人所有的部分,也是其家庭全体成员共有的财产,当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其无疑应作为企业债务责任的承担者;同样的道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其与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亦“难逃厄运”。因此,这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可按核定比例或金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因有限合伙人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类似于公司制企业的企业主,因而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应税前扣除)。
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更加灵活,既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甚至根本就是“混合”经营。典型的情况是,有些家庭利用自家私人所有房屋的临街门面,或从事副食百货等商品的批零业务,或从事缝纫、修理等简易加工业务,也有的从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务。他们大多以家庭为单位,有的“全家兵”上阵,有的以某一、二个人为主,其他家庭成员则利用休息时间上场“替补”。视经营规模及工作量大小,他们有的也会请若干帮手,或者带三、五个学徒工。他们的工作场所通常与生活场所是共用的,生产经营费用与家庭生活费用也是混杂不分的。这种经营模式下,根本无法分清哪些生活费用是企业主个人的,哪些生活费用是家庭共用的。但为了不至增加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的税收负担,税务部门立足现实,按核定比例分摊家庭共用生活费用准予其税前扣除。
五、综述
综上分析,不管是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其企业主发生的家庭生活共用的费用,根据税收的明晰性、确定性等要求,按照配比的原则,由税务部门确定是否按核定比例或金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其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一概不得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
广德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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