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剖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1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会计论文】的公告》(简称“税总[2012]1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该公告列示的两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此前已出台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及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所以,有必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究竟如何纳税?如何理解税总[2012]1号公告及与此前各文件的关系?为此,从三个谈一谈的理解和浅析【会计论文】。

一、如何正确理解税总[2012]1号公告:

税总[2012]1号公告列示的种情形是:“纳税人购进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以对当时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实际上将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消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无进项税系法定理由造成,对纳税人销售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征税,势必造成有销项税无进项税的税负不公,同时也影响到增值税抵扣链的完整。再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管模式发生变化,属法定情形。所以,不管是因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进项税,还是因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都过错,因此,从公平税负、合理税负及增值税抵扣链完整的角度出发,考虑将此情形下的销售纳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但必须的是,一定要严格遵守税总[2012]1号公告所规定的条件,即纳税人所销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自制且已使用(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税总[2012]1号公告列示的种情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销售其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从该条规定两个条件: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二,必须是销售了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很显然,在这两个下,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抵扣进项税(如纳税人购进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机器设备),且纳税人对已使用固定资产的销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此时,对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则造成对所销售固定资产有销项税而无进项税的情况,再无进项税系法定理由造成,不属于纳税人的过错,所以,从公平税负、合理税负及增值税抵扣链完整的角度出发,也考虑将此情形纳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但必须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了因的过错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增值税专用遗失),以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一定要同时税总[2012]1号公告所规定的上述两个条件。
另外,税总[2012]1号公告还明确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此前对【会计论文】明确,税务机关已经征税的事项调整,纳税人也以再行调整,如造成的多纳税只能由纳税人承担,但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会计论文】,从2012年2月1日起税总[2012]1号公告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税总[2012]1号公告是对原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2008年底,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增值税转型革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8]170号文,其条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会计论文】作了明确规定,但该条仅列示了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两种情形:一是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该文同时规定,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论文范文,财税[2008]170号文出台后刚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税[2009]9号文,该文条对按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补充了一种情形,即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仍然财税[2008]170号文条的规定执行。
从规定,财税[2008]170号文是以增值税转型的时点即2008年底为标志,以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发生时间及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时间为,这两个时间在增值税转型时点的前后判断标准,,财税[2008]170号文是从销售及固定资产的时间上区别论文格式范文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强调的是时间标准;而财税[2009]9号文只是以论文格式范文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判断标准,,财税[2009]9号文是从固定资产的性质类别上区别论文格式范文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强调的是固定资产的性质类别。
,近三年的实践暴露了上述规定仍完善,论文范文,税务总局在今年新年伊始就发布了第1号公告,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补充了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购进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销售其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很,此前的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两文均未提及这两类情形,但需的是,种情形与财税[2009]9号文所规定的情形类似,只是增加了必须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的条件,非此下的应税则以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税总[2012]1号公告是对上述两大文件的补充和完善,从而使得规定更加严谨和恰当。
从对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及税总[2012]1号公告的浅析【会计论文】,不管从论文范文角度作出规定,税总为了确保在非增值税转型因素的法定和正常情况下,确保对纳税人所执行增值税政策的一贯性和延续性,确保对增值税抵扣链的完整和规范,确保对纳税人税负的公平,这些也正是正确理解和掌握上述三大规定的会计论文范文所在。

三、如何执行税总[2012]1号公告

在理解税总[2012]1号公告后,对该公告究竟如何执行?执行中又需那些【会计论文】呢?为此分四点:
1、必须严格对照税总[2012]1号公告的规定,认真浅析【会计论文】并判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论文格式范文属于该公告列示的两种情形。但必须的是,属于,则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应开具普通。
2、纳税人已发生税总[2012]1号公告列示的两种情形,则必须遵循该公告规定的:“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但必须强调的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前已经征税的都不调整。
3、对如何计算销售应纳税额的【会计论文】,仍应国税函[2009]90号《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会计论文】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但必须分两步走:
一是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二是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4、实务举例:
从事软件开发的甲公司成立后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年2月,该公司销售已使用且已计提折旧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等一批固定资产,该批固定资产购进时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甲公司销售收入520000万元,货款已收回。请计算甲公司销售该批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并编制会计处理分录。
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购进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购进时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且税总[2012]1号公告条的规定,即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销售其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情形,所以,应确认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520000/(1+4%)=500000(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4%/2=500000×4%/2=10000(元)
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简化):
借:银行存款 5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00
作者单位:
连邦软件(南通)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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