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借鉴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德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执行其战略目标是有力的保障。在世界各国企业治理模式中,德国企业治理模式最具特色,这种特色造就了德国企业效率高、活力大和竞争力强。
西方企业治理结构通常有英美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英美企业治理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其特点是公司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财务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利益最大化。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模式是欧洲大陆模式的典型代表,可称为“股东-雇员共同治理”模式,强调股东和雇员共同治理,股东和雇员拥有同等权力。
雇员通过选举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决策的化和科学化,也有利于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同时,由于雇员在监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司的稳定性。
按照德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拥有雇员5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权监事和职工监事构成,监事会人数依公司规模而定,最少3人,最多21人。
雇员2000人以下的公司,监事会中须有1/3监事是雇员代表;雇员2000人或以上的公司,须委任同等数量的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旨在通过向职工代表赋权,使公司决策的天平不至于向股东过度倾斜。
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由于雇员监事人数与股东监事人数相等,所以监事会应在职工监事和股东监事到位后,再向股东大会推荐1名中立监事。在德国公司有一个习惯性的做法,退休的CEO进入监事会,且通常担任监事长。
监事会一般设有4个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的基本职责包括5个方面:一是选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二是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是对管理委员会提出质询;四是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评估;五是委任外部审计师(这一职能仅限于保险公司,通常由股东大会选任审计师)。
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包括3个方面:一是负责独立管理公司,制定并执行公司发展战略;二是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制约;三是就特定的尤其是必不可少的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议,其范围由公司章程进行确定,也可包括监事会要求并事先经监事会批准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