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失效与再监督机制探究
二、国内外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作的探索
安然公司、世通公司舞弊欺诈案件的暴露,正是体现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带来的巨大隐患,其直接促使了美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其中核心规定就是强化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加大了财务信息的责任处理;同时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使其工作内容具体化,强化其独立性;完善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结构,强调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中的比重。从这些措施可以看出是为了能够形成一种更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指引。我国最近也借鉴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再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推出了《企业内部制约基本规范》,《企业内部制约应用指引》,《企业内部制约审计指引》。从而为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也提供了一些相应的指导,明确了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在企业的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给予其工作内容以具体的指导,以加强其监督职能。三、再监督机制的新探索
但是这些制度规范在公司制企业中的实际运用效果还有待观察,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监事会成员不愿意过多的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在企业员工看来更多的是被视为企业管理层的一员,其利益与管理层一致,反而形成了一种内部人治理的格局,失去了监督激励的效果。更有甚者会成为管理层的“合法”的保护伞。虽然在规范中考虑到了增强管理层的责任,让他们付出更高的成本,从而减少其动机;但上述情况又会降低这种努力,所以还需要对监督者的再监督来保证其作为监督者定位的坚定性。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形式的监事会的全国协会组织,发挥协会的监督机制;协会更多以一种行业诚信评估的机构来监督监事会成员,并以行业自我形式成立,减少政府层面的影响,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协会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行业行为准则,明确工作职责范围,不断完善行业监督手段,探索行业发展方向与企业发展动态结合;
2、强化监事会的责任意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并对这些企业的监督者实施二次监督,从而让监事会的成员也必须有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其懈怠自身职责;
3、寻求这样建立一种高效的对监事会成员工作能力、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工作业绩等的评价体系;
4、对职业内存在严重违规的人员,进行相应行业内惩罚的机制,并负责制定存在严重违规成员的行业推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