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审监督独立性原则深思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二、工会经审监督坚持独立性原则的必要性

工会经审监督独立性是《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又明确指出:“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这就是说,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具有独立行使对工会经费收支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工会经费独立原则既赋予了工会组织独立收缴和使用工会经费的权利,又明确了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只有审计监督到位了,经费独立的原则才能真正得到体现。而国家《审计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工会经审监督工作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工作上应当具有独立性。
工会经审监督独立性是由经审会的性质、地位决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对同级工会各项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组织。这一性质规定了经审会的审查监督对象是同级工会委员会,它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工会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各自的职能不同,工会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行使的是执行职能;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经济监督机关,它行使的是监督职能。现代领导体制要求,执行机关必须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而这种监督必须是独立的,所以,作为工会监督组织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必须独立地履行其监督职能,如果经审会的审查监督权受同级工会的干预和影响,那这种监督只能是浮于形式。
工会经审监督独立性是工人运动历史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早在1925年省港工人大罢工期间,罢工委员会就设立了审计局,制定了《审计局组织法》。其中规定,审计局委员由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选出,独立审计罢工委员会各部门全部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不受各部门的影响和干扰,直接对罢工委员会负责。它标志着中国工会经审监督工作的诞生。建国后,工会经审监督的独立性得到了充分体现,全总有关经审工作的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经费审查委会员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直接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上级工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会经审会受上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经审会独立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极大地推动了经审工作的开展。当前,工会工作快速发展,工会经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不足,经审监督越来越重要。因此经审监督的独立性也就显得更加必要。
当然,经审监督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工会经审工作和一切审计工作一样,是由审查人、审查授权人和委托人、被审查人三方面构成审查关系。工会经审会及其办事机构的人员是审查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审查授权人或委托人;工会组织和工会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及经营管理者是被审查人。工会委员会既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经审的授权人、委托人,又是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者(被审查人)。工会经审工作是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是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的。工会经审工作对于经费管理工作来说,具有相对独立性。工会经审会及其办事机构和人员,处于超然地位,不参与被审查人(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被审查人没有经济利害关系。它能保持独立的工作,秉公进行审核核查;在审查过程中,不受外来或内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结论,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报告。

三、独立性在经审监督过程中的运用

现行经审组织体制下,经审监督的独立性应体现在以下以个方面:
1、独立的机构。各级经审委员会作为工会系统的法定监督部门,承担了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常规审查监督职能,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级工会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对基层工会经费计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查工作。《中国工会审计条例》规定:“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这些规定明确了经审会的独立地位。
同时,经审会在人员配备上,要求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选举产生。其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经审办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从人员配置上,加强工会经费预决算实质性审查力度,充分发挥经审监督职能。
2、独立的权利。经审监督类似于行政监督中的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享有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权力,这些权力在工会审计条例中明确规定:首先是调查权,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其经济活动相关资料,查阅相关文件,检查帐表、凭证,进行调查取证等权利,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匿。其次是强制执行权,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对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可向上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复审期间执行原审计决定。这些权力充分保证了经审监督的独立性。
3、独立的经费。经费保障是经审监督独立的物质保障,根据相关规定,各级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保证经审专用经费的使用。
以上几点保障了工会经审监督的独立性,但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制约着经审会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力,特别是一些基层工会经审会更是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因此一方面各级经审组织要不断发现新情况,适应新形势,争取同级工会委员会的重视和支持,健全组织机构和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实务审计和规范审计程序。另一方面,经审工作离不开各级工会领导的支持,各级工会领导依照国家《审计条例》、《工会审计条例》等法规真正地重视经审工作,为经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专业的审计力量,突出其监管地位,经审工作的氛围环境才会越来越好,经审工作的独立性才会有切实的落实,经审行为过程和审计结果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得到体现。经审工作履行工会内部审计监督职能才能落到实处。如此,我以为经审监督的独立性作用才能得到发挥,经审工作才能在发挥如实监督职能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为工会全局工作服务的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