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政策“营改增”税收政策八大变化剖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1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深入,相比从2012年1月1日起试点的上海“营改增”税收政策,第二批试点扩围的北京等八省市在适用的基础上出现了若干变化,这也是“营改增”税收政策不断趋于完善过程的正常现象,“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应当予以关注。“营改增”税收政策出现的差异,包括试点前期与现在、上海试点和第二批试点扩围地区、与地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之间的差异。

一、税收收入归属划分进一步具体

(一)原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的税收收入归属,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和地方分别负担。

(二)新政策

第二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进一步明确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三)分析点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今年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强调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明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工程监理服务纳入北京“营改增”试点范围

(一)原规定

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内部口径:工程监理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服务项目。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专科会计学毕业论文范文

(二)新政策

1.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摘自:学年论文范文http://www.328tibet.cn
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北京市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问题解答明确,纳税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三)分析点评

值得一试!北京市将工程监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当属全国先例,形成了独特的“营改增”现象。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地区应结合现代服务业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与“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三、记账服务入围北京“营改增”

(一)原规定

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政策口径:记账、电子申报、共享开票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新政策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北京市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附件2:纳税人提供记账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会计论文目录

(三)分析点评

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上海税制改革没有将“记账”财税类服务纳入试点范畴,因此记账收入还是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缴税。记账属于涉税服务的常规项目,上海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向客户提供记账服务。“记账”未纳入咨询服务范畴,不符合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北京市突破上海模式,应是顺应税改的一个进步和创举。

四、“原留抵税额”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计算抵扣

(一)原规定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曾经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新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台《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所有纳入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给出了处理办法,即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三)分析点评

由于以上问题属于新老税制交替阶段的特殊业务,《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特别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明确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中专毕业论文http://www.328tib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