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两部门明确“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0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简称财税[2011]133号)。
财税[2011]133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1]133号强调,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策略会计专业论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一般计税策略会计专业论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应税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扣除的,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理由补缴税款的,应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财税[2011]133号还规定,船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运输服务接受方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1]133号还强调,除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旅客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指令无偿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航空运输服务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应税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税[2011]131号强调,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货物。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向境外单位的设计服务,不对境内不动产的设计服务。
财税[2011]131号,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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