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理由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1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逐步实现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目前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有增有减,是否违背了增值税革新的初衷?文章试图以追溯我国增值税革新的进程中,探讨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理由;随后以陕西省惠通运输企业为例,利用其201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测算,发现税改后该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同时针对此现象进行深入浅析,并提出了可行性倡议。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税负测算; 结构性减税
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税种,具有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税负公平等优点。自1954年法国首次引入增值税以来,截止到目前国际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已成为主要税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增值税革新进程

纵观我国增值税革新的进程,增值税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推动了增值税制度不断改善和进展。自1979年,在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已在我国运转三十余载。1984年,增值税征收领域扩展到全国各地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此次革新是在原有产品税的基础上开展的,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并且计算比较复杂。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制革新,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对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征收营业税。此举堪称增值税制革新史上的里程碑,增值税制度得到了进一步改善,确立了国家税收主要来源所得税和流转税;而增值税借助自身“中性”优势在流转税中占主导地位,并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的局面。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推动技术进步,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革新,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流转税制革新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这一转型仍没能打破两税并行的格局。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革新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二、营改增的理由及内容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首先在上海选择部分行业进行初步营改增试点,随后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最后将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行业。营改增是继2009年实现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一)营改增的理由

1.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的缺点,加重了企业负担

营业税征收简单,但有着重复征税的缺点。在营改增之前,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不但要在购买燃料时交增值税,而且要对实现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有着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行,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存的条件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3.两税并行不利于服务业进展

纳税人外购服务所缴纳的营业税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纳税人为了避开重复征税,会自己提供所需服务。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长远进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营改增的内容

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增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三、以陕西惠通运输业为例

(一)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实际税负测算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试点开始施行,为了测算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现选取陕西惠通源于:会计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http://www.328tiBEt.cn
运输企业2011年财务数据为探讨对象。
陕西惠通运输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交通运输和物流,服务对象是陕西汽车集团。该企业2011年实际数据如下:总收入金额2 488万元(其中运输收入2 180万元,装卸收入218万元,其他收入90万元);总成本金额1 835万元(其中燃料费590万元,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过路费830万元,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修理费50万元,由第三方承担的修理业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车辆管理费30万元;人工费60万元;外委费180万元,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金额=(2 180+218)*3%+90*5%
=7

6.44万元,可抵扣运输费180万元,可抵扣营业税=180

*7%=1

2.6万元。实际缴纳营业税=76.44-16=63.84万元。

但税改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 180/(1+11%)*11%+218/(1+6%)*6%+90/(1+6%)*6%=233.4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590/(1+17%)*17%+50/(1+17%)*17%+180
/(1+11%)*11%+95*50%/(1+11%)*11%=8

5.7+7.26+17.8

+

4.71=115.47万元。

应交增值税=23

3.47-115.47=118万元。

(二)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实际税负浅析

如表1所示,该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不降反增,是税改前税负的近1.5倍。究其理由,有以下一些:该企业在营改增前购买了交通运输工具,2011年度没有购置新的固定资产,由此无可抵扣税额。司机沿途所取得的过路费基本是普通,不能抵扣,金额占总成本的45%。此外,还有车辆管理费、折旧、人工费等造成抵扣链条的中断。由此可见,受企业成本结构、进展阶段、经营对策等因素的影响,在营改增的初期,个别企业税负会增加。

四、结论及倡议

针对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笔者进行深入的浅析,发现该公司在营改增之前购买了交通运输工具,营改增之后没有购买新的固定资产,所以税率调整带来了税负上涨。同时还发现,营改增不着眼于试点行业,而以试点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考虑,达到了整体减税的目的。通过对下游环节减税,反过来会扩大经营业务,以而达到推动试点行业的进展。
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国税,营改增后势必会削弱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给税收管理也带来了难题,由此,倡议政府不仅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而且要考虑给予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交通运输业一定的补贴。由于区域性优惠政策不可避开地导致其周围地区的资金流向试点地区,形成“洼地”效应,试点周边地区的试点行业会向试点地区转移,掏空试点周边的试点行业,由此,倡议试点期限不易太长。●
【参考文献】
[1] 段鸿菲.我国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不足探讨[D].浙江财经学院优秀硕士论文,2012.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11]111号)[S].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