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信息自愿披露市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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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2007年至2008年沪市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为检验样本,与同时期未披露内控信息的沪市公司以及2007年至2008年深市强制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为配对样本,利用描述性统计分析、配对样本T检验、M-W检验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研究模型进行检验,研究沪市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行为的市场反应,以及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行为的市场反应程度。研究发现内控信息披露引致市场的正面反应,累计异常超额收益为正;强制与自愿披露内控信息相比,强制内控信息披露所获得的超额收益率更高。同时,上市公司规模大小、是否“四大”审计等也影响了内控信息披露的异常超额收益率的高低。结论表明,需要进一步执行内控信息披露政策,特别是强制信息披露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更多信息;上市公司应掌握好披露内容、形式与方法,在公开与保持商业秘密之间搞好平衡。
关键词
:内控信息;自愿披露;强制披露;市场反应II
Abstract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market reaction for firms listed in Shanghai Stock Exchangevoluntarily disclosing internal control self-evaluation reports from 2007 to 2008usingdescriptive statisticsT-testMann-Whitney test and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s. For thecontrol sample firmswe use firms with the same industry and size that listed in SSE notdisclosing the self-evaluation reports from 2007 to 2008 and listed in Shenzhen StockExchange mandatorily disclosing the self-evaluation reports from 2007 to 2008. We findthat the market reaction is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disclosing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and the 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 is positive. Firms with mandatory disclosure hehigher CARwhile firms with voluntary disclosure he lower CAR. Thereforethe size ofthe listed companies and whether it is audited by “the big four” etc. also influence the CARof firms with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the governmentshould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especially the mandatorydisclosureand encourage the listed companies to do so voluntarily. The listed companiesshould be careful about the context and form of disclosureand keep the balance betweendisclosure and commercial confidentiality.Key Words: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 the mandatorydisclosure; market reactionIII目录
第1章
绪论 ................................................. 1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1.2研究内容 ....................................................... 3
1.3研究创新 ....................................................... 4
第2章文献综述 ............................................. 6
2.1国外研究现状 ................................................... 7
2.1.1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 ...................................... 7
2.1.2内控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 .................................. 8
2.2国内研究现状 ................................................... 9
2.2.1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 ...................................... 9
2.2.2内控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 ................................. 10
2.3小结 .......................................................... 11
第3章理论分析与假设的提出 ................................ 13
第4章样本、数据与模型 .................................... 17
4.1样本和数据来源 ................................................ 17
4.2模型的设定 .................................................... 19
第5章数据与结果 .......................................... 23
5.1描述性统计 .................................................... 23
5.2回归分析结果 .................................................. 27
5.2.1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市场反应 ..................... 27
5.2.2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内控信息的市场反应 ................... 29
第6章结论 ................................................ 32
6.1结论 .......................................................... 32
6.2建议 .......................................................... 33
参考文献 .................................................... 36致谢 ........................................................ 411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会计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文简称《萨班斯法案》),在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上实施严刑峻法,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人员必须书面声明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并且强制要求随定期报告一起对外披露管理当局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这份内控报告还必须经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审核。《萨班斯法案》的出台,给了我国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等方面很多有益的启示。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并且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单独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自身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该法规对当事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做出了强制性规定,而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则未做出强制性规定,但该规范被延期执行。2010年4月15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69家中国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最新的法规对两类内控报告同时做出了强制性规定,董事会的自我评估报告使得公司内部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做出声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的辅助工具是外部鉴证独立的信号传递。两者的结合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质量问题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我国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更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也在逐步推进上市公司披露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但是从这些制度规范的一次次推迟执行,我们可以看2出,监管部门对此的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上市公司自愿和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市场反应,来呼吁监管部门近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加强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舞弊上市公司的处罚措施,真正有效地提高我国的内部控制水平,并使之早日与国际接轨。由于这一政策在国内尚未全面实施,因此需要采用替代的办法间接检验,本文采用检验国家公布的类似政策效果作为替代方法,这一类似政策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②,检验内控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以及自愿
③与强制披露内控信息的市场反应。2007年是沪市上市公司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第一年,公布2007年年报的862家上市公司中,14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占沪市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总数的17%;同时,在出具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146家公司中有139家公司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报告的审核意见,占沪市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总数的16%。由于执行内控信息披露将耗费上市公司大量的时间与资金
④(Hammersley et al.2008),[2]因而只有披露这些内控信息能给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说明内控披露才是有价值的(Gupta et al.2007)。[3]我国实施各项内部控制规定是否给市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将是这一系列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与保证,所以,了解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现实意义。随着上交所、深交所的多项内部控制规范的出台,学术界愈发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对我国内控建设的影响和如何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许多话题。而本文则将注意力集中于已有研究较少关注的内控信息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后的市场反应。已有的同类研究均将研究对象集中在较早年份自愿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且实证研究成果较少,并存在一些缺憾。
①在年报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单独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同时披露会计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评价意见。
②上市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报告和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与年度报告全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③所谓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相对强制性披露而言的,指“在强制性披露的规则要求之外,公司管理层自主提供的关于公司财务和公司发展的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MeekRoberts & Gray1995)。本文将沪市根据指南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公司审计报告的公司视为自愿披露信息,如果财务报告说明中仅仅简单说明建立了内控制度,则视为不自愿披露内控信息。
④Charles River Associates. (2005).发现,在实施萨班斯404条款的第一年,除了外部聘请审计师的成本,公司平均花费590万美元来执行符合内部控制报告的要求。这一数字远大于SEC预期的每户91000美元的支出(SEC,2003)。由于消耗了大量成本,有必要评估内部控制披露所带来的收益。3如在处理数据时,局限于采用单一的事件研究法均值调整模型,缺乏稳健性;只采用单一年份数据,缺乏可信性;只研究自愿性披露的经济后果,而忽略了强制性披露对市场的影响。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运用多种模型进行分析,最大限度的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文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的颁布这一政府监管行为为背景,通过考察在该指引的规范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从而反应政府监管行为的执行效果,为我国政府完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提供经验证据。其次,本文通过研究股票市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从投资者的角度来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从而强化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因为无论是内部管理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还是外部监管者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都离不开投资者或是企业所有者对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信息的需求,投资者作为企业利益相关群体对内部控制产生着重要影响。第三,通过考察我国资本市场对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和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市场反应程度,来探讨我国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有效性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改进措施。
1.2 研究内容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和计量经济学等多种相关理论,探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披露的相关理论,并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为核心,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针对沪市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行为搜集了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详实数据,综合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配对样本T检验、M-W检验、相关性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研究模型进行检验,研究沪市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行为的市场反应,以及其与深市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行为的市场反应的对比。本文的总体结构共分六章,具体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引言,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创新点、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文章结构;
第二章内控研究文献综述,回顾了国内国外的相关文献;
第三章理论与假设的提出,根据国内外相关文献提出的假说,利用经济学理论推导出文章的两个假设;
第四章样本、数据与模型,根据前文所推导出的假设设计模型、筛选样本;
第五章数据与结果,首先对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4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研究样本和配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M-W检验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研究我国股票市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以及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信息的差别,并利用内控信息披露打分法等进行稳健性检验;
第六章结论,针对前文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的相应的建议和本文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如图1-1所示)。图1-1 文章结构图
1.3 研究创新根据对相关研究领域检索国内外还鲜见直接研究自愿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文献,因此本文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由于对自愿性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现有研究较少,本文的研究内容拓宽了以往对内控信息披露研究的研究领域。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和计量经济学等多种相关理论,探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披露的相关理论,并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为核心,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了沪市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内控自结论与建议实证结果及分析理论与假设样本选取与模型构建引言国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5我评估报告行为的市场反应,以及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行为的市场反应程度对比。从研究内容上丰富了现有的内部控制研究,同时也拓展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范畴。另外,我国不同于美国强制性要求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制度环境使得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丰富了现有内部控制文献。鉴于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是否采用强制性内控报告制度存在一定的意见分歧,本文得出的经验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为未来内控报告制度的设计提供一定的政策参考。第二,本文采用2005-2008年的数据,利用哑变量、打分法等方法研究了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行为的市场反应。现有的自愿性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研究中,实证研究的数据依据都只有一年的数据。本文采用了四年的沪市上市公司数据和两年的深市上市公司数据,并对自变量是否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采用了0-1变量、打分法以及分数的平方,以期更全面更稳健地检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市场反应,及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市场效果对比。第三,本文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票来度量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重要意义,从而呼吁上市公司做好内控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完善内控信息披露机制。因为无论是内部管理者建立健全内控信息披露机制还是外部监管者加强对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监管,都离不开投资者或是企业所有者对公司内控信息的需求,投资者作为企业利益相关群体对企业的内控信息披露产生着重要影响。6
第2章 文献综述国外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的研究较早,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拟订了题为《内部控制:协调制度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公共执业会计师的重要性》(Internal control: Element of Coordinated System and Its Importance toManagement and Independent Public Accountant)的专题报告,首次阐述了内部控制的定义。20世纪70年代美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争论就一直不停。美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执行情况是否必须以特定报告形式对外信息披露曾引起广泛的争论。1987年,全美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委员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提供内部控制信息,承认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责任,讨论这些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提供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Treadway)委员会的赞助机构专门组织研究内部控制问题,并成立了著名的COSO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1992年COSO委员会提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也称COSO报告,建议由管理当局或其指定的人员(如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报告一并对外披露。直到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正式提出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要求。《萨班斯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开始纳入强制性信息披露范围。国内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发布得较晚较少。主要有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2001年4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59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并且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单独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7核实评价意见。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布《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2010年起先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公司对该报告的审计意见。

2.1 国外研究现状

2.1.1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向外部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传递公司经营业绩和公司治理状况的重要方式,它有利于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现有信息披露方式产生了两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或“柠檬”问题,即由于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差异和利益的相互冲突,企业可能并不会披露市场期望的高质量信息,导致了资本市场分配资源的机能丧失(Akerlof1970);[5]二是问题,投资者投资于企业之后基本不再积极参与企业管理,管理者源于自利动机,不会完全按照投资者意愿经管企业,产生成本。要解决这两方面问题,Healy and Palepu(2001)认为需要解决好四个方面问题:信息和财务报告监管在减轻信息和问题方面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审计师在提高管理层的信息披露的可信性方面能够起到多大作用;影响管理层报告和信息披露决策的因素有哪些;信息对资本市场的影响。[6]学术界目前较关注前三个方面问题,而在信息对资本市场造成的影响这一方面,还有待继续深入研究。公司的信息披露产生了三种资本市场反应(Healy and Palepu,2001;Core,2001)[6-7]:
(1)金融分析师跟踪度提高,
(2)资本成本降低,
(3)股票在资本市场上的流动性增强。
(1)金融分析师跟踪度的提高。LangM.LundholmR.(1996)认为,如果管理层的私有信息没有通过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得到充分的披露,自愿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分析师获取的信息成本,因而增加他们的信息供给。金融分析师能够以增加的信息为基础提供有价值的新信息。同时,公开的自愿信息披露同时弱化了分析师在将管理层的私有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过程中的角色,因而导致对他们服务需求的下降[9]。LangM.LundholmR.(1993)[8](Healy et al.1999a.)[10]发现验证了这一结论。
(2)资本成本的降低。资本市场上的“柠檬”问题使得公司管理层有动机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以降低资本成本。Barry and Brown(1986)发现,当信息披露不完善时,投资者承担了预测他们投资的未来收益风险。这些风险不能分散,投资者会因为承担了信息风险而要求额外的投资收益。因此,信息披露程度高的公司,他们的信息8风险因此也低,其资本成本有可能低于那些信息披露程度低和信息风险高的公司[11]。.Botosan(1997)[12]的实证研究支持了这一点。
(3)股票在资本市场上的流动性增强。自愿披露信息能够降低有消息和没有消息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信息披露多的公司投资者会相信他们对股票的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发生的,因此提高了公司股票的流动性。研究发现,股票流动性增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司信息披露战略影响股价,如Healy et al.(1999)[10]发现公司增加信息披露,股价会出现与当前盈余业绩无关的显著上涨;[10]信息披露评级高的公司股价与同时期及未来的盈利水平之间的相关关系比评级低公司股价高(Gelb andZarowin2002),[13]信息披露战略影响了股价的涨跌幅度;二是公司信息披露使股价变动幅度减少,市场稳定性增强。Welker(1995)发现,公司信息披露评级与股票买卖价差之间显著负相关。[14]Healy et al.(1999)发现,分析师对其信息披露评级提高的公司买卖差价回归到与行业相同的水平上。[10]Leuz and Verrecchia (2000)发现德国股市也存在类似现象。[15]总之,公司信息披露影响了股价。
2.1.2 内控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引起的市场反应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即内部控制报告能否传达公司的某种信息从而有利于投资者的决策。目前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问题公司与披露内部控制报告之间关系上。其理论解释主要有两个:第一种是自我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在自愿披露时,没有严重内部控制问题的公司往往会乐于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如果是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有缺陷的公司在未改善之前也会披露如“内部控制健全”的报告,因此强制性要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未必能改善其内部控制及财务状况;第二种是因果关系理论,它认为强制性要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能够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因为这样能使管理人员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披露报告之前,他们会采取额外措施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改善财务状况。McMullen、Dorothy和Ragahunandank(1996)[28]的研究发现,在选取的1989-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