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存货预估入账财税处理及其避税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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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货预估入账的会计规定

(1)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规定,工业企业对于货到票未到的存货,若用计划成本核算,则用计划成本暂估价值入账;若用实际成本核算,则用暂估价值入账。商品流通企业则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会计论文】的解答》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31号)“2.购入因未收到账单而于月终暂估入账时,论文格式范文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购入因未收到账单而于月终暂估入账时,可只估计成本,不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对于收到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周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期收到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相应的处理。处理为:当月,或商品暂估入库,以入库单或收料单附件,借记“原或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仓库管理员(仓管)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次月的月初要红字冲回,仅财务做凭证冲,仓库不做,月底前如来,将仓库附在后的红字入库单作财务已做红冲凭证的附件;将联及蓝字入库单作重新入账的凭证,此时仓库也据红蓝字入库单记账。月底还来则再估价入库,财务做凭证估入,仓库不做,次月或下月,收到后先冲销,再入账。冲销分录为,借记“原或库存商品(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收到后分录为,借记“原或库存商品(蓝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客户名称(蓝字)”,担心分清客户,设科目,如“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客户”。

二、存货预估入库的财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收入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税法的规定看,对暂估入库存货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真实性和配比性来判断。在判断企业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企业应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凭据,如、自制凭据等。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3号):“7、暂估入账的资产价值扣除【会计论文】。除已交付使用暂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在汇缴申报前真实、合法凭据的资产,其资产价值或折旧(摊销额)不得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会计论文】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6号):“三、对企业因未到等理由,《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
辽地税函[2009]27号:“七、关于存货估价入账【会计论文】。纳税人购入存货,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账方式核算。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金额调整已结转损益的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时,调减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青岛市税务局在回答纳税人提问时:“问: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当年估价入账但当年税务,当年年底估价入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答:对企业购买但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后其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超过这一时限的已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支出应纳税调整。
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专项。”。
从上述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暂估入库的存货跨年的处理意见来看,只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合法票据的,年度按规定计入损益的,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估价避税风险浅析【会计论文】

其一,估价避税。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处在过渡时期,估价入库就能达到避税的效果,如从免税、减税年度过渡到征税期,从低税率过渡到高税率时期。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是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一年,该企业企业所得率为24%,在12月初,该公司购进一批价值600万元的,为了避税要求对方在2007年5月中旬给其开具。公司对估价入账的原在收到以前,每月均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月末将原估价入账,月初再用红字将原账务处理冲回,假设上述购进的原在2006年12月底以前已经全部耗用,且生产的产品也在当年全部销售。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的规定,公司减半征收的第3年600万元原在2007年4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属于“未真实、合法的票据”,因而该批当2006年已被耗用且产品已被销售,但该600万元不得计入销售成本。而2007年5月甲公司合法票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扣除条件,600万元销售成本应在2007年扣除。这样该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作了纳税调整,申报的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利润额就增加了6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72万元(600×24%÷2),该公司将600万元的成本计入实际收到原的2007年5月,并因此减少了2007年的利润600万元。25%的所得税税率,公司就少缴了企业所得税78万元(600×25%-72)。上述避税方案来看,税务局规定的“待实际时,调减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妥,避税的可能性。所以倡议改成:“纳税人购入存货,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账方式核算。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金额调整已结转损益的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时,应追溯调减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二,估价避税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论文格式范文收付,均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的,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上述策略会计专业论文避税是高风险的。
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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