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财税处理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发生的经常性项目,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浅析浅析:(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C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I生的陈述: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4)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及比例一)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方面的收人;(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代销手续费、包装物出租及其他收入;(3)视同销售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牧入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人。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转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开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因此,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管理难度大,坚持从严制约的要求,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就是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与旧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转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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