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你遇至保险合同争议了吗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0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在保险销售尤其是人身保险销售中,依然大量的销售误导或消费者对合同的误读等,这些都为法律纠纷埋下隐患。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纷争,有哪些解决办法?该如何维护的利益?
四种处理方式
《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和解
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之上,对出现的争议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会计论文】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和解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的是在协商中,增进彼此硕士论文,强化双方互任,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方式用在财产保险当中,在人身保险当中较少使用。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标的的一种保险,通常涉及的赔付金额较高,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因为巨额经济利益而达成和解。
赵先生在华山医院就医时被确诊患有癌症,在手术前赵先生向医生在最近一次体检时有血糖偏高的现象,医生在手术时使用了胰岛素。此后,委托人赵先生向某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理赔金时,却遭到该保险公司以赵先生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糖尿病这一情况为由而拒绝支付保险理赔金。
赵先生找到了律师,律师倡议他到医院严格医学检验程序血糖测定,后测定结果赵先生根本就糖尿病。律师向该保险公司交涉要支付保险理赔金,但该保险公司却久拖不决。论文范文起草文件向保监会投诉该保险公司的不当,使得该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向委托人全额支付了保险理赔金。
调解
指在人或方的主持下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履行的策略会计专业论文。解决民事纠纷最常用的策略会计专业论文。调解应政策、法律、法令,劝导协商,双方同意后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的调解,是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是群众性组织,其调解协议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
云南省玉龙县下海落村靠近金沙江边,每年到雨季,村民的房子都面临着被洪水冲泡的危险。从2010年开始,村民都给家里的房子投了保。今年眼看雨季就到,村民又找到保险公司人要求再投保,被保险公司人告知再投保了,保险公司对洪水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拿出去年的保单一看,原来去年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对洪水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只是当时保险公司人说投保,所以村民才买了保险。村民们都上当受骗了,论文范文,去年投保的村民便,要求保险公司人退回去年的保费,但保险人拒绝退保。
从法理上讲,因为当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村民未作提示明确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说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洪水,保险公司都承担保险责任,但现在保险期限已过,所以村民要求退回保费是法律的。法官们意识到,处理不好,将可能引发社会热点、难点【会计论文】,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仲裁
是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仲裁协议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予受理,除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
老李去年在保险公司处为驾驶的货车投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车损、三责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可没想到今年1月发生了车祸,事故发生后,老李拿着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却以理由推托。无奈之下,老李凭着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庭审理后,老李与保险公司就该货车签订的交通强制险保险合同和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合法,应予以认定。老李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老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老李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费用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的辩驳理由成立,不予支持。
诉讼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裁决的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与仲裁方式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的方式。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被告的是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审判决为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申诉和抗诉程序。
拿起诉讼武器维权
当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相对强势的地位,因而和解、调解在实践中奏效;而仲裁对我国大民众来说是不熟悉的,硕士论文无人的维权方式。现在法律知识的律师事务所的蓬勃发展,请专业律师来维护利益最常用的选择方式。消费者对一些原则性内容也应硕士论文,做到心中有数。
保险合同有特点,它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在这一类合同的签订中,可能着的信息不对称,合同内容了方的意志,而未必是接受方真实意愿的。因此,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适用做出了专门性和限制性的规定。
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
同时《保险法》第17条也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未明确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说,保险公司享受到合同条款的权利,因此,它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合同利益的公平与公正。
消费者权益受公平保障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30条规定:保险人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争议时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出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在法律上确定了一旦出现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将会法律的公平保障。
《保险法》第15、1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规定。
非真实意愿合同可撤销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予以撤销合同。
这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公平,或被人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硕士论文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修改、变更,或撤销保险合同。
在投保、理赔或退保中,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或有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律的规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司法诉讼的方式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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