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在企业理财中运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筹资活动与税务筹划

(一)资本结构的筹划

企业筹资主要是满足投资和用资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将企业的筹资活动分为权益资金筹资和负债资金筹资,从而形成企业不同的资金结构,导致企业的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各不相同。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形成最优资金结构。
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权益方式筹集自有资金,虽然风险小,但为此支付的股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支付,不能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企业资金成本高昂。倘若通过负债筹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从而抵减企业的税前利润,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同时,负债筹资还会带来财务杠杆效应,当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企业就会获得税收利益;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比例。因此通过合理确定权益负债比例,实现杠杆作用的正效应,可帮助企业获得节税利益。

(二)租赁筹资中的税务筹划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请,由出租人融通资金引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长期租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企业通过支付租金可迅速获得所需设备,不用承担设备被淘汰的风险。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投资活动与税务筹划

企业投资的目的是盈利,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投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结构等进行合理规划,能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

(一)投资组织形式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现代企业对外投资可以选择多种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既可建立公司制企业,也可建立合伙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要在作了相应扣除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即公司要负担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而组建合伙制企业则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而言,公司制企业总体税负高于合伙制企业。当然在具体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多方权衡后进而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对于公司制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选择隶属关系时又涉及到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选择。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别为两个资产相互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但作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可享受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其不能享受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通过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转换来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初创时风险较大,亏损的可能性较大,这时选择设立分公司,可使分公司开业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款,减轻税负,而当公司经营活动开始盈利时,为保证充分享受其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改设子公司。

(二)投资地点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步,为了推动经济的整体平衡,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正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地域性差异,为企业选择投资地点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契机,企业可选择税率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
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布局而言,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心为先沿海后内地,先东南后西北,在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又提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为配合宏观调控为目的的税收制度体现出来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企业应比较税收政策的地区性差异合理选择投资地点。

(三)投资行业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意图,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反映了对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行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于不符合国家总体经济发展规划、对社会生活有负面影响的行业则征收较高的税率。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还应对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测算比较,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具体地说,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行业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农业及相关服务行业、利用“三废”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福利生产企业及其他特殊行业等,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配合产业规划方向,合理选择投资方向。

三、经营活动与税务筹划

(一)存货计价策略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的计价策略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可在上述策略中任选一种,这就为企业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空间。
对于企业而言,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策略,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企业应选择有利的计价策略,将存货计价作为调节利润进而调节应纳所得税的工具。一般来说,在物价下降时期,应采用先进先出法,采用该计价策略,期末存货成本为最近成本,其价值较低,而本期销售成本则较高,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也低,起到降低税负目的;若物价上下波动,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由此避开因各期利润波动而造成税负变动,使企业资金安排出现困难。
虽然企业可利用存货计价策略的不同获得最大利益创造的前提,但国家也规定,企业一旦选定某一种计价策略,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这就要求企业选择存货计价策略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二)固定资产折旧策略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在企业属于资本性支出,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应按期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分别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折旧金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从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角度看,折旧具有抵税的效用。
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每期计提的折旧金额大小取决于所采用的折旧策略和折旧年限。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策略包括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前者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分别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量,计算使用期内各期的折旧额;后者主要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和科技进步造成的原有设备的贬值程度,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虽然运用不同的折旧策略,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提取折旧之和都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但从纳税的角度看,采用直线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从而使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企业因此在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的观念出发,无亦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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