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差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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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之间有着一定的差别。由于两者在实施的对象以及目的都有所不同,致使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就在方式与结果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差别。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所得税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是指通过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能够对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最终取得,且希望长期持有,以而以股权的方式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制约,或者施加重大的影响,再或者是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友好的合作联系,以而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且长期获益。一般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股权投资两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对于实施的对象以及目的都有所不同。由此,致使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就在方式与结果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差别。这种差别的有着为会计工作的施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会计工作与税收工作是属于完全分离的方式,会计的一系列工作需要遵以会计准则,税收工作要依据所得税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有着的差别

(一)初始确认时有着的差别

(1)税收优惠条件下产生
根据国家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若预期创业投资企业将来要转让投资,那么这个企业全部所持的投资的计税基础,不仅只有初始确认的投资额,另外还有超过两年后的能够进行抵扣的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由此便可以看出,这条税收款项是计税基础比投资账面的价值更加大,自然两者之间的差别便产生显现。
(2)同一制约下的企业合并
若投资企业的同一制约下,两个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子公司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方式也是有着差别的,其中会计成本的确实是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且是可确认的净资产,其他手续费用则算入管理所花费用的范畴。计税的算法则是实际投资的实际成本,这两种处理方式不管利用何种办法都会产生很大的差别。

(二)股权投资后有着的差别

(1)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别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条款规定,若是因为市价的不稳定,例如持续下跌,或者是被投资单位由于经营不善,造成损失等,以而使企业只能够将部分投资金额收回,就要按照单项项目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旦减值准备经过审核确定,在后续会计期间将不能够再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若在持有各项不同的资产这一期间,其无论是增值还是减值,只有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出可以进行资产的损益外,不允许再进行计税基础的调整。也不能源于:毕业论文范文http://www.328tiBet.cn
够在税前将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扣除。由此,如果企业计提减值准备是能够全部确认损失的时候,两种处理将不会产生差别,反之,则会有着差别。
(2)权益法下产生的差别
在初始入账时,要经过调整,以而产生了差别。会计在进行计算时,若初始的投资成本比投资时应该获得的价值份额更大,是被投资单位能够辨认的净资产公允的,这样既不能够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反之就要。
损益情况下所做调整而产生的差别。会计在计算时,投资企业在投资后,要区别应该享有与应该分担的损益,以而确认投资的实际收益,以及调整被投资单位的资金的账面价值;要依据被投资单位所公布的利润、股利等,算出投资弃婴应该分得的资产,以而降低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进行外部的投资之时,企业的计税基础要维持稳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出现了净亏损,经过投资企业的确认,要按照国家税法进行相关的税收调整。
会计处理依据权益法的规定,被投资单位除掉净损益之外,若是产生了其他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要根据份额做出相应调整,包括账面价值与资本公积,以而使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结果不一样,导致差别的出现。

(三)处置、转让投资时产生的差别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条款规定,企业投资转让的所得或者损失,是投资企业在回收、处置投资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价值后的剩余。则账面价值为账面的社鞥与资金将要结转的减值准备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投资转让的所得或者损失,是投资企业在回收、处置投资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减去资产净值后的剩余。

二、对于引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理由

(一)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上依据的原则不同

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利用会计信息的人,制定真实、详细、准确的数据,以供参考。税法是主要任务是确保财政收入的平衡性并且实施宏观上的调整。二者之间的主要任务不一样,由此,利用的方式以及所依据的原则都必定不同,由此,致使会计与税法在有关投资不足的处理上产生差别。
(1)企业会计在工作中,要面对多重风险,太多不确定因素需要会计工作提前做好风险预测与抗风险准备,以及评估会带来的损失,对资产以及收益不能进行过高的评估,也不能低估利用的资金以及负债比例;但是税法却具有确定性原则,不管企业的资金是不是收益或损失,只有真实有着、确认发生,所得税才能进行扣除,否则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扣除。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2)会计在进行处理时,一般以实际情况为主,形式规范作为辅助,但税法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企业会计的核算要根据企业的日常交易或者扩展业务的益损进行,对于法律规范却不一定要硬照硬搬。如果两者之间产生差别时,财务人员要依据企业的实际晴朗进行计算以及报告,由此,在投资业务方面也是如此。但是所得税法中,有关长期投资的事宜都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处理依据,必须依法办事,不能预测也不能估计。

(二)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上追求的目标不同

税法的制定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国家对财政收入宏观上的调控,追求公平。而会计准则是真实记录企业的财务收入与支出情况,以而掌握企业的整体效益,是为了真实所制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上的协调

(一)协调原则

要想完全避开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上的差别是不可能的。基于税法的制定是建立在会计准则的规定之上。由此,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税法的制定就需要最大限度的以会计制度作为参考标准,尽量避开产生许多没有必要的差别。另外,要让会计与税法在企业的处理历程中保持相对独立,以此一方面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客观,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税法的法定性。

(二)协调策略

就目前我国的市场情况浅析,会计信息还不能够全部为投资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服务,更多的则是以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下进行优先考虑。所以会计信息原则也不建全是公平、客观、真实。由此,会计和税法在制定时要充分以国家利益为重,进行彼此之间的协调。税法在进行制定时,可适当的允许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风险的评估。若企业的过分注重财政收入,而忽略企业在经营历程的风险,那么企业一旦遭到破坏,便会陷入经营困难的局面,随着税收也会受到影响。由此,税法要主动的与会计准则进行尽可能的相互协调。在具体制定时,两者的制定机构都可相互参与,建立改善的企业税法与会计准则,以而减少两者之间的处理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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