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优先股将根治国企\VIE难题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优先股:强化分红善治“良方”?
在A股市场投融资矛盾激化、强制分红机制深入推进之时,优先股——这一着重股利的股权形式,再次被寄予厚望。
的优先股制度起步较晚。1992年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但该规定未在实践中广泛应用。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未对优先股制度作出规定,使优先股制度陷入近乎消匿的。直到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创投企业以优先股对外投资,才重新开启优先股这一融资方式,但仅限于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范畴。
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优先股制度具有的地位,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产生了可调整股息优先股、拍卖优先股等多种创新形式,起到了的作用。对A股市场而言,重新科学认识并积极发展优先股,能否改善公司治理、强化分红机制、推动市场走出困境的一剂“良方”?如若可行,应怎样的制度安排,推动会计论文范文上市公司股权形式多样化?
主持人:
本刊记者 许艺峰
讨论嘉宾: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肖和保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夏立军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副总裁、合伙人|杨力
在我国实践中,绝大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的股份过于单一,仅限于典型化的普通股。而其他类型的股份,如优先股等并不常见。其实,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禁止优先股制度。相反,该法第132条设立了一项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因此,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推出优先股等种类股份制度。
春江水暖鸭先知。孕育于市场经济的优先股制度对于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协调不同种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意义。在财产利益上优先地位的优先股东要舍弃一些制约权,在制约权上优势地位的普通股东要舍弃一些财产上优先分配的利益。各类股东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和谐相处。这硕士论文种类股份尤其是优先股制度在美国等其他资本市场大国运用的主因。
实际上,我国法学界已经到优先股制度的性。去年夏天,法学会委托我从事一项省部级课题《股份公司类别股份制度研究》的研究工作。这里的“类别股份”指典型的普通股以外的其他股份形式,黄金股和优先股等。
,优先股(特指优先分红而无表决权的,狭义上的 “优先股”)可用于解决两的重大现实【会计论文】:一是国有股的革新【会计论文】;二是VIE(协议制约)模式,即我国互联网公司境外上市中外国投资者的身份【会计论文】。
国有股一股独大根治良方
,我国上市公司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很难在短期内扭转,即便股权分置革新结束,股权结构过于集【会计论文】也并未根本解决,且近几年之内都根本解决。在情况下把国有股转成优先股,既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于广大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同时还能减轻股东的负担,可谓“一步好棋,全盘皆活。”
优先股本身是良药,但有人让中小股东持有优先股以解决分红【会计论文】。我这等于开对了药方,却找错了吃药的人。让中小股东持有优先股,而股东依然掌握着股东大会的制约权,还是做出不分红的股东大会决议,那么中小股东还是只能嗷嗷待哺、无计可施。所以,倡议把表决权还给中小股东,而把优先分红的利益给股东。
我在1993年就撰文倡议,把国有股改成无表决权,但在分取股息红利、剩余资产他财产利益享有优先权,是可累计的优先股——股息历年累积发放,年没分红,转到年。
,把国有股界定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中小股东了更多的表决权和制约力。将更热衷于参与公司治理,积极,积极监督上市公司。现在国有股东是由国资委代表的,但国资委哪有精力监管那么多上市公司,那么多高管?
,把国有股界定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既减轻了股东的负担,又能缓解内部人制约的【会计论文】。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的人选,大股东在制约。国资委、国有企业总公司持有优先股,把董事监事任免在内的公司决策权交给了公众股东,解决了选择人、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一系列难题,减少了利益博弈,又换取了实际利益。同时,优先股并不剥夺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力,股东依然参加股东大会,还享有质询权、知情权、监督权、提案权、诉讼权等;并论文格式范文说股东就无所了。
,把国有股界定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有助于解决我国国有控股企业“走出去”中遭遇的身份尴尬。,陕西的一家冶金投资公司西色国际在2009年收购美国优金公司时曾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出于安全审查的刁难。理由西色国际被看成是陕西省政府制约的企业,威胁其安全。一旦国有股东表决权,外国人还能说是政府制约的吗?所以国有股转优先股,消除国际上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误会。
VIE法律难题治本之策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如网易、百度、新浪等)赴境外上市的中频繁VIE模式, 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也称“协议制约实体”,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企业本身利益实体并无、完整的控股权。
其架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建立一家私人公司,这家公司的股东可能是人,也可能是两个人。在BVI设立公司,BVI公司又在开曼群岛设一家全资子公司。这家子公司再到香港设立全资孙公司,然后经由香港再到国内设立100%的、级的曾孙公司。,个层面是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是外商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从性质上看是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独资企业,其实具有企业法人的地位。
我国对互联网产业敏感,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不允许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的也以。如何绕开法律规定到个层面,摆在这些企业面前的难题。论文范文,在国内从事实体经营的实体企业(VIE)内资公司,内资公司的股东也是境外公司的发起人。在国内设置个层面的外商独资企业遂与内资企业或VIE的股东缔结一揽子协议,但不限于融资协议、技术支持协议和制约权协议等。其目的是使外商投资企业在个层面上与国内的实体公司牢牢地被契约捆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法律不允许外资企业股权形式制约境内实体公司,只能契约协议的方式,而论文格式范文控股。
长期以来,监管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去年以来收紧了,其标志是商务部于2011年8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而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成长初期,财务业绩不佳,还“烧钱”阶段,而境内股市不愿意让其融资。论文范文,这些公司被迫去境外融资。
因此我倡议对外资开放互联网产业,但把境外投资者对互联网企业持有的股权限定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如此一来,外国投资者进来投资并投资回报,只是表决权而已。这样我国互联网企业既可使用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又排除了外国投资者的制约权,确保我国的互联网领域的安全。当然,互联网公司要努力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以各方利益多元共享的和谐局面。
从立法进程上讲,推出种类股份制度并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的近期立法规划项目,研究必须抓紧。就解决最为棘手的国有股权革新和VIE模式的瓶颈【会计论文】而言,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应当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面前的首选法律方案。
(该文是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研究》、2008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弘扬股权文化,完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与法学会省部级课题《股份公司类别股份制度研究》CLS(2011)C1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