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金融消费者概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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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金融消费者的不同梳理、浅析【会计论文】的上,金融消费者如下特点【会计论文范文】:、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个人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弱势地位是判断金融消费者的根本标准。
会计论文范文词:金融消费者;界定;弱势地位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1-0089-03 中图分类号:F83

2.5 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金融消费者的

准确界定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内学者对金融消费者达成共识,有金融消费者范围、金融消费者外延、金融消费者判断标准三个的分歧。
(一)范围:应论文格式范文该法人?就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而言,学者主张金融消费者仅自然人,但也有学者主张将自然人和法人全部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孙天琦、张晓东(2010),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当避开走入按交易内容确定的误区,陷入“为生活还是为投资”的争论,而应当从消费者保护的本质出发,定义为金融交易中保护的弱势群体(原则上为个人即自然人)。
于春敏(2010),金融消费者的应做如下表述:因非生产、交易目的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的个体自然人。
魏琼、赖元超(2011),金融消费者可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上述几种的表述略有不同,或表述为个人,或表述为个体自然人,或表述为自然人,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即都金融消费者的仅自然人。
方平(2010),金融消费者是不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弱势地位,为金融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张将为了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投资高风险产品的(专业投资机构除外),个人和法人全部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李健男(2011),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也会陷入信息不对称而信息,因此,确认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企业法人与专业性的投资机构除外)的金融消费者地位。
,方平、李健男所主张的金融消费者范围个人还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内学术界对金融消费者范围最为宽泛的表述。
(二)外延:应论文格式范文该投资者?传统学术金融消费者论文格式范文该投资者,但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资者也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郭丹(2010)从三个论证自然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身份应予以确认。其一,自然人投资决策的目的仍然是消费;其二,比较机构投资者而言,自然人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交易;其三,国外立法有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先例。于春敏(2010),仅以购买的金融产品具有营利性而否定其消费性,进而否定这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的消费者身份不尽合理。同时也,大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产品都可纳入金融消费范畴,但对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是那些市场准入门槛的产品,纳入金融消费的范畴。也说,除了购买高风险投资产品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外,绝大个人投资者都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方平(2010),投资高风险产品的,个人和法人全部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但又以“不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弱势地位”为标准做了限定,将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强势地位的专业投资机构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方平所主张的金融消费者外延最为宽泛,除了专业投资机构之外的个人或法人投资者都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
(三)判断标准:应论文格式范文该客观标准?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判断识别标准,也不同认识。传统观念,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以论文格式范文承担风险论文格式范文以获利为目的判断标准。学者将“为生活目的”“非因生产、交易目的”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的判断标准。最近,也有学者了“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和“资信授予”的判断标准。李明奎(2011),以弱势地位所决定的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为厘定金融消费者范围,而非机械地将投资类消费者排除在保护机制之外。主张以消费中论文格式范文弱势地位导致易受损害为判断标准,将个人投资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之中。李健男(2011),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依赖并存”这一核心【会计论文】出发点和归宿,科学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标准。王振栋(2011),在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判断标准中,现有理论的“目的说”、“非因生产为目的说”都属于主观标准,因缺乏明确性导致认识分歧的产生,在操作上一些。上,他了识别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的“资信授予”客观标准,即自然人在金融契约关系中资信授予方,即交付资金并按合同收益,则该自然人个体应认定为投资者,如在证券、股票、基金、储蓄四个金融产品个体自然人。自然人在金融契约关系中接受资金并支付资本使用的,则将其认定为金融消费者,如信用卡、按揭贷款产品的个体自然人。
二、评析

(一)范围评析

关于消费者的范围两种,一种消费者为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另一种消费者论文格式范文局限于自然人,还组织体。到金融消费者而言,也有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金融消费者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或金融消费者论文格式范文法人等组织体的争论实际上是消费者范围不同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化。赞成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应限定为社会个体或自然人的。因为,自然人在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与金融机构相比力量悬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立法给予倾斜保护。而法人拥有的实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需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

(二)外延评析

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外延有三个值得的【会计论文】。其一,曾经的或潜在的金融机构客户论文格式范文属于金融消费者?学者们的认识较为一致,即金融消费者正在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的个人客户,也曾经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业务关系的个人客户金融机构潜在的个人客户。其二,自然人投资者论文格式范文属于金融消费者?近年来,与将自然人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的传统不同,主张自然人投资者属于金融消费者的呼声越来越强,但对于高风险的个人投资者论文格式范文属于金融消费者尚存分歧。其三,专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法人论文格式范文属于金融消费者?有学者主张将除专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法人也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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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把除专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法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之内,或过于狭窄,或过于宽泛,都不保护金融交易中弱势地位一方的立法理念。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对在金融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一方倾斜、适度保护,以平衡交易强弱过分悬殊而导致的利益失衡。专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法人在金融交易弱势地位与自然人相比并不,将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不保护弱者的民商立法理念。个人投资者在交易形式上与银行消费者、保险消费者不同,但从本质上说仍摆脱不了因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将自然人投资者纳入到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是正确的,但有些【会计论文】还探讨,,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自然人还能否称之为金融消费者?如何确定高风险投资产品的判断识别标准?

(三)判断标准评析

与以弱势地位所决定的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为确定金融消费者范围以“信息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依赖并存”为标准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学术不同,有学者的以“资信授予”客观标准来识别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耳目一新。,标准识别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有矛盾和漏洞。,在证券、股票、基金、储蓄四种金融产品中,个体自然人资信授予地位,承担授信的风险,即到期收回资金和利息。“资信授予”的识别标准,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个体自然人属于投资者确定无疑,但储蓄者同样资信授予地位,承担授信的风险,那储蓄者是属于金融投资者还是金融消费者呢?将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的个人称之为金融投资者尚可理解,但将银行储蓄者说成是金融投资者则让人接受。因此,用“资信授予”标准识别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并行。“弱势地位”说和“信息不对称”说都有其合理性,综合的合理性,,以在金融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弱势地位金融消费者的判断标准比较合适。
综上,,金融消费者如下特点【会计论文范文】:,从上看,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从外延上看,金融消费者个人投资者;,从判断标准上看,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弱势地位是判断金融消费者的根本标准。

三、在金融消费者界定中应把握的原则

(一)要顺应国际上金融消费者保护潮流

,国际上对金融消费者界定有两种。一种以美国、英国为代表,金融消费者仅限于个人或自然人,而不法人。一种以日本为代表,金融消费者限于自然人,还法人。两种都有合理性,,总体而言,国际上的主流还是倾向于将金融消费者的仅限于自然人,并且倾向于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予以保护。

(二)要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际情况

金融消费相对于一般消费,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更强的特点而更形成信息不对称,不金融知识的自然人相对于法人来说更为失衡的信息,其权益更受到损害,更给予专门的、倾斜的保护。因此,就我国个人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匮乏、合法权益比较受到损害的实际论文格式范文而言,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自然人较为合理。

(三)要遵循消费者约定俗成的含义

一般来说,消费者有下列三个特点【会计论文范文】:,从上看,必须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从目的上看,必须是用于生活消费;,从上看,必须是自然人。金融消费有诸多不同于一般消费的特性,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相比,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弱势地位也更加悬殊。,从逻辑上看,金融消费者终究是消费者的

一、在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的下,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应与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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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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