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旧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差异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激发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按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则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的实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两者的区别及对企业产生的影响:2008年某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1000万元,假设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该项捐赠旧税法当年可扣除标准为:30000×3%=900万,超过的100万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新税法下,企业当年可扣除标准为:30000万×12%=3600万,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万元可全额扣除。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可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比旧税法多100万。
因此,在旧税法下,内资企业总体上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较低,客观上造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也越多,不利于调动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但是新税法,适当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解决了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的不足,从而可以激发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二、取消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在旧税法,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不利于企业发展。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新旧企业工资费用的扣除标准,现举例说明:某石油分公司,2008年度有员工1500人,全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2000万元,按照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200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按照旧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为:1500×0.09×12=1620万元(假定当地确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9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
由此可见,在计税工资制度下,企业提高了职工工资薪酬,却要多缴企业所得税,从而大大打击了企业为职工谋求福利的积极性。实行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标准后,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企业为员工涨工资;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企业和谐、快速发展。

三、明确规定“三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营中为满足职工的集体生活需要,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所发生的支出,是职工福利性质支出。旧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对“三费”税前扣除不足重新作出了规范,由于工资薪金实行据实扣除,所以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这就意味着税前扣除额也相应提高,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更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职工教育经费从原来按计税工资总额1.5%的扣除比例提高到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也就是说,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国家给予企业全额扣除的税收政策。通过这一新政策,可以
鼓励企业增加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从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实力。

四、合并并提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有效解决了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不足,大 大减轻企业税负。举一个例子说明:某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为17432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用7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40万元。按照新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标准为:17432×15%=2614.80万元,实际发生840万元,可全额扣除。但按照旧税法:税前可扣除标准为:广告费扣除限17432×2%=348.64(万元);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7432×0.5%=87.16(万元)。税前可扣除限额为43

5.80万,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4.2万元。

可见,在实施新税法后,税前可扣除限额比以前提高了40

4.20万元。

实施新税法后,有效解决了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普通不足的不足,统一了内、外资扣除标准,实现税负公平,为内资企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