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2007年1月起,新的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必定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产生影响。通过会计核算涉税中的账务处理,能降低企业税负或延缓纳税,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本文主要浅析浅析存货计价、企业收入和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所得税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最为关键不足之一。

(一)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策略,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纳税人的成本计算策略、间接成本分配策略、存货计价策略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转变,如确需转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策略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依据现行的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策略不同的存货计价穷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故当物价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策略,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企业选择计价策略的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主要材料的趋势。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保持平衡,对于普通材料而言,选择加权平均法比较稳妥,而对于一些技术更新快、供给不断增加的材料,可能呈下降趋势,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企业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可避开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短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短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存货计价策略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转变计价策略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有利的存货计价策略。

(二)收入的纳税筹划

1、营业收入的纳税筹划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要求,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为减少当年收入,可将销售时点合理推延。

2、长期工程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规定:长期工程项目收益的确认有两种策略:完成进度法和完成合同法。完成进度法对于跨年度的长期工程,是在每年年终决算时按建筑工程完工进度的百分比确认损益。完成合同法则是在工程实际依合同约定完工之日,即委托方验收之日确认损益。长期工程纳税筹划的途径为:延缓确认工程利润,采用完成合同法确认损益较有利;选择有利组合,有多项工程同时进行时,如果各项工程有盈有亏,可以分别采用不同的损益确认策略,以获盈亏互抵的节税利益;慎选完工比例。完成进度法计算所使用的进度是指完工比例。该比例在实务中有几种:一是工程成本比例;二是工程工作量比例;三是工程实物量比例;四是工程价款比例。在必须采用完成进度法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工程利润能够延缓实现的策略,以避开提前纳税;掌握物价变动。建材波动较大,若是持续上涨趋势,采用完成进度法确认损益,可能在初期承认利益,完工年度则因成本上升而承认损失,不但要先缴税,而且完工时的亏损又可能推后扣抵,丧失部分利益。此时,以采用完成合同法为宜。

3、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筹划

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筹划重点,主要在于推迟确认收入,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但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分期收款项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尽管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所以采用这种方式筹划节税,应该事先测算损失的资金成本能否通过延缓纳税得到补偿;该种销售方式的采用,往往应与促销动机相结合,应该用在处理积压品和贵重物品上;采用该种方式销售时,可以考虑把损失的资金成本加到应收货款中。

4、投资收益的纳税筹划

投资收益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企业资金的投向,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并避开在纳税申报时调整增加应税收入。在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方面,可以考虑:将闲置资金购买政府公债;资金运用应投资于股份公司,因为其投资收益免于计入应税所得;若资金投于购置不动产,应首先考虑房屋而其次才是土地,因为土地不计提折旧且脱手时需纳土地增值税,而房屋虽也需纳土地增值税,却可计提折旧;在证券交易税停征期间,可以购买股票。在避开调整增加应税收入方面,应注意税法的有关规定,如企业资金借给股东、职工个人,或者企业的股东、职工代收企业款项,不在相当期间交回者,税收征管部门有权按一定的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调整增加应税所得并予课税。

(三)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在吸收合并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中主要应考察下列两个方面:

1、合并行为中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不足

采用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被合并者收到的时刻便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刻,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时就要立即纳税;而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如股票支付),被合并者可到出售证券时才依据损益计缴资本所得税。就合并企业而言,从折旧影响企业所得而使所得税变化的角度来看,如合并企业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原资产;如合并企业采用债券或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支付(一般情况下支付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后者高出前者的折旧基础差额将减少合并企业所得而降低税负。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符,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还可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来实现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就可以不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2、合并后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认定,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所以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企业,可以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以冲减亏损,从而使企业的税负降低。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的利润,这样就会缩小企业的所得税税基,且可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高利润企业兼并亏损企业,这一点类似于盈余补亏的方案。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
参考文献
[1]何鸣昊,杨少鸿.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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