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制约理由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内部人制约与内部人制约不足


(一)内部人制约的产生

青木昌彦认为(1994),内部人仅指经理或工人。但是,现代企业中,掌握内部资源信息的并不仅仅是经理层与员工,还包括内部股东、内部董事以及其他相对于外部股东和债权人的内部人。最终制约人一般是经理人,因此。本文所指的内部人主要指经理人。之所以产生内部人与外部人之分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两权合一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不存在内部人制约现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家为了扩大生产而将资本集聚起来。出现股份制企业。分散的股权导致众多股东集体决策效率的低下:加之这些财产所有者很难同时具备专业的生产管理能力,为了保持良好的资本运营,他们开始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有能力保障其资产保值增值的人,于是出现了所有权与制约权的分离。在这一前提下,尽管股东(外部股东)仍然在形式上把持制约权。但是当经理人掌握企业经营权时,他们在事实上掌握了企业制约权,成为内部人,而仅仅是出资者的外部股东、债权人等成为相对的外部人。这样一来。实质上企业被内部人制约。这就是内部人制约的产生。

(二)内部人与外部人的关系

内部人是外部人的人,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的契约关系。尽管二者的目标不会自动协调统一。但如果契约是完备的且可以付诸执行。内部人制约不足很难发生。遗憾的是如哈特归纳的,缔约过程中存在3种不可忽视的交易成本:一是在一个复杂、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把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考虑到,也很难对他们都做出计划:二是即使能够做到,契约双方仍然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三是即使前两者都能做到,他们也很难在出现纠纷时候使外部权威明确客观理解并强制执行合同。

(三)内部人制约不一定会产生内部人制约不足

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导致双方的目标不统一。内部人作为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有机会为了自身利益侵犯出资者的利益,但他们并不一定会这么做。经理人受雇于出资者,更确切地说是受雇于企业,企业的兴衰决定着这些同为利益相关者的人的命运。如果内部人选择为一己私利而侵犯、窃取企业资产,那么其收益是所得的私利,而成本则是相应的企业损失连带的个人损失(企业效益下降导致的整体收入下降、工作环境的恶化等)以及外部约束机制导致的个人损失(不良的职场声誉等),如果交易成本很高以至于成本大于收益,这种行为将不会发生,这意味着内部人制约并不一定会带来内部人制约不足。

二、内部人制约在企业发展历程中的积极作用


内部人往往比外部人拥有更多的技术优势与经营技巧,有更高的专业胜任能力,更有可能把企业经营得更好:内部人制约企业后有更多的自主权,这为其发挥生产经营才能创造了条件;对企业的制约使内部人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获得大量的企业信息,从而使得经营决策成本低、效率高。
秦丽娜、李凯认为(2007),只有内部人才能保证资源制约着并有能力和动力进行创新投资。以美国为例,20世纪20年代起,在美国相对分散的持股结构下,投资者既没有时间也没有专业知识,更主要的是没有动力去管理他们拥有的少数股票,最终美国大企业被置于那些没有股票或只拥有少数股票的经理人制约之下。而这种制约权的转变恰恰带给企业巨大的竞争力,经理人的专业技能使企业生产、营销、研发能力得到极大提高,企业的发展带给经理人的高额收益又成为一种激励,于是企业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同时,美国发达的制约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使得内部人败德行为的成本很高,一旦经营不善,企业将面临被收购的风险,经理人也将面临失业。因此,内部人制约只是内部人制约不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解决内部人制约不足的关键决不在于杜绝内部人制约现象。
笔者认为,内部人制约现象的出现是转轨经济中不可避开的。它是公司制企业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实质上,这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内部人)与财产资本所有者(外部人)之间的较量。资本运作能够不消耗资本而产生更多资本,人力资本同样是一种被使用而不会被损耗的资源。在财产资本主导的时代,“人凭钱贵”。资本家凭借财产获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但是,当社会发展到核心竞争力已经不再是钱而是人的时候,人力资本所有者一样有权利凭借自身的专业技能与资本所有者分享剩余价值。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中指出,“经理革命”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从本质而言,其所反映的是资本与劳动的斗争不足。在生产力相对低下、劳动相对简单的情形下,资本完全占优的分配无可厚非;但现今我们处在一个人才的时代、科技的时代,劳动的发展使得劳动更具备与资本较量的资本,仍然偏袒财产资本所有权将会打击对生产力贡献巨大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效率。

三、我国存在内部人制约不足的理由


尽管内部人制约的存在具有绝对合理性,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确出现了由内部人制约导致的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不足。基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内部人制约及内部人制约不足的出现有多方面理由。
一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我国大型股份制企业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结构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企业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有权的行使人是和地方各级政府。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现代股份制公司,尽管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是政府作为大股东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企业发展。他们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政府官员,拥有企业制约权。政企不分使得企业委托契约不明确,权责不对等。同时,这种不明确的委托链还十分冗长,每一层的人都不是真正代表所有者利益,他们缺乏激励去获取企业信息、监督企业管理层,企业便更大程度上落到经理层等内部人手中。
二是其他外部人缺乏对内部人的监督制衡。首先是股东以外的另一类最重要的外部人——债权人的软约束。由于国有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他们也是国家所有,与国有企业是“近亲”,同样没有激励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中小股东则是“心没有余”而“力也不足”。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很低,多数中小参与者进行证券投资仅仅是投机而非真正投资,专业投资知识贫乏与很低的持股比例使得他们的选择只能也只会是“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