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会计对推动和谐劳资管理作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1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劳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劳动方与资本方的利益交换关系。由于资本的本质的要求是追逐利润和剩余价值,与劳工利益有着天然的冲突,对于“经济人”假设下的劳方与资方,这种在经济利益上的固有矛盾,就决定了劳资争议的发生总是难以避开的。随着企业制度革新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者的薪酬有待进一步革新与完善。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会计对推动和谐劳资管理的作用做了相关探索。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薪酬,劳资管理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新准则”),对各种类型的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准则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下面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1 职工薪酬的内涵
职工薪酬是指广义的酬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我国现行职工福利和挤酬包括:工资、工资性福利、奖动、三险一金、期权(模拟期权)、利润分红、职务消费等多种形式,在会计处理上通过资产成本、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资产等借方科目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法定公积金、利润分配等货方科目入账。我国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规定散见于各相关规定,造成各企业会计处理不统一。
2 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对薪酬设计的影响
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中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支出;(2)职工福利费;(3)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等;(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可以砍去,新会计准则在薪酬内容上是全面的,真正体现了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酬劳以及其他相关支出,1、企业薪酬在内容上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工资: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等)、奖金、津贴和补贴;2、福利也作为间接性和非货币化的薪酬形式之一,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企业福利,其中法定福利有:职工福利费、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而企业福利有企业年金基金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节假日的礼品等;3、薪酬在分配方式上有多种形式,薪酬不仅有货币性工资,也有非货币性的福利,还有股利等多种分配方式;4、薪酬除了对企业产生现实的义务,还包括企业给付员工的潜在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全面涵盖了企业薪酬制度中多样化的薪酬结构,深刻体现了市场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对薪酬制度的影响。
3 新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会计对推动和谐劳资管理的对策

3.1职工薪酬的确认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和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确定。上述两项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除直接生产人员,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建造固定资产人员,开发无形资产以外的职工,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人员相关的职工薪酬,因难以确定直接对应的受益对象,均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2 职工薪酬的计量

3.

2.1 货币性职工薪酬

对于货币性薪酬,在确定应付职工薪酬和应当计入成本费用时,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具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货币性薪酬,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提标准,计量企业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和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其中包括“五险一金二经费”。二是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货币性薪酬。对于国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
3.

2.2 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3.

2.1 福利新会计处理

原有财务制度下对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是计划经济及其转型期间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原有财务制度下对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因此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从税后利润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另一方面, 目前规范的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要求所有企业都按工资总额的 14%计提福利费, 会造成会计核算范围不符合事实: 大部分民营企业按规定计提却很少开支, 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则将大量不合规的开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应付福利费经常出现红字。因此,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按工资总额的 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执行新的新的财务通则后对于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处理, 不同的企业处理方式不同。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发生的工资及福利费用, 内资企业实行计说工资制度, 是在计税工资和计税工资的 14%范围内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 是在实际工资和实际工资总额的 14%范围内据实扣除, 即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为据实扣除制度, 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至于何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则有待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3.

2.2 养老保险费会计处理

原准则制度对基本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是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而对应计算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则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根据职工薪酬准则, 无论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还是补充养老保险, 计提时一律按照受益对象( 职工所在岗位), 分别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企业及(或)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形成的独立于企业运行的企业年金基金, 则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是是用来规范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要求他们以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基金受托人是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负责人。将“社会保险费”中包含的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分开设置明细科目, 这样能较为清晰地反映企业目前负担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费用, 也有利于条件成熟时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补充“设定受益计划”养老金,并逐步向补充养老保险按“设定受益计划”养老金会计处理模式过渡。
总之,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的薪酬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无论其中哪一方面发生变化,都会影响企业整个薪酬制度的设计。虽然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都已经日趋完善,但在我国的企业薪酬管理工作还有待完善。本文结合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试探讨新会计准则中的变化对薪酬制度设计的影响,为企业的薪酬管理工作提供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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