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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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1009-4202(2012)08-000-02
摘要公司法是我国经济法学的一种,它以宏观方面对公司进行调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也属于公司法调整的一种,它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内部实现公平与效率最大化,并与社会公平效率最大化相契合,使我国公司的进展愈发健康快速地进展,而国有大型公司合理健康的进展也有利于推动财政的收入来源,缩小政府经济负担,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进展会计专科论文范文。同时,公司本身也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在对外经济交流中也能抵御更多的经济危机的冲击,由此,改善我国的公司法人结构势在必行,具体来讲,主要是处理好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联系,使三者利益能够都得到合理分配,在此基础上增加董事会义务,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增加经理层的职权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权,扩大监事会成员来源范围,规范监事会成员的生产方式,通过政府任命并直接对公司各个股东负责,使其职权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只有这些不足能够得到根本解决,我国的公司才能更加高效的进展会计的毕业论文。
关键词法人结构社会公平效率革新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革新开放的深入,我国公司的进展日益成熟,在外来经济的影响下,公司内部结构形式也随着世界经济的进展产生了转变,公司的经营者在随着经济进展的同时在对其自身进行着转变以期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式,而随着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的更新,一些新的不足也随之产生:一些公司因为企业法人内部结构调整不当濒临破产,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因为其内部的失误以而使公司上市失败,造成这些的根本理由在于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了不足,或是董事会功能缺失,或是执行能力落不到实处,产生的结果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进展,尤其是对于一些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的大型国有企业,则产生效果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进展,为了实公司结构的合理运营、有秩序地进展、抹掉负面因素、推动我国经济的平稳进展与稳固革新开放的成果,对此,我国不断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新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其中对旧公司法在公司股东在重大决策参权、股份转让权和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的划分,但这只是改善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开始,中间还有很多不足并没有明确给出概念,我们还应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管理企业的经验来为我国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出更完美的案例。对此,我国法学界一直在对于此进行讨论,并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不足,在这种背景下,探讨我国公司法的结构治理,具有重要的论述作用和现实作用。
借用斯坦福大学的钱颖一教授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革新和融资革新》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联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联系,并以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国内学者吴敬琏教授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面陈述的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联系”。两者合一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制企业制度,所谓公司结构治理,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制约权分离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与制衡联系的制度安排关于财务会计的论文。它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与制约的系统。能降低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如何处理好股东、债权人和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联系是调整企业制度的中心,因为只有在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稳定、股东与企业的利益联系得到协调、监督机制得到改善,才有助于企业内部各个利益集团能够互相推动进展,以而使得企业高效进展。由此,我国公司结构治理的法律依然有着的几个不足:一是对公司具有制约权和经营权的股东大会及其董事会在立法方面依然有着着缺陷;二是执行机构层依然不够改善,三是上面三者在企业内部的兼容性依然没有做到位。本论文通过对新《公司法》的含义、特点以及相关原理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公司管理法律制度的经验,提出了自己对我国《公司法》中如何改善法人治理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案例和倡议,希望能够为我国公司进展能够的公平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并最终推动我国经济进展提供一些帮助。

一、我国法人治理结构近况

我国的新公司法于近十年来不断修改,论述界对公司法在论述和实践两个层面上都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和争论,具体如下:

一、社会认知对公司法的影响:

它以内部认知和外部认知两方面对公司的治理来进行描述,阐述社会责任对公司法推行的影响,以论述方面阐述了公司法人的本质以及公司法的用途,其根本是社会大众对公司的认知不足。本论文主要阐述的是内部认知,但同时也不能忽略外部认知对公司法制定的影响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

二、我国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着的不足的探讨:

首先是股东大会有着不足,大股东集中掌握着制约权,而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缺陷一直有着且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如何确保公平是专家们一直讨论的重点;其次在董事会的选定方面并没有专业性,往往董事会是由大股东自己做出的决定,所产生的选举人选并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靠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会成员往往在执行方面的权力却并不能得到权力的支持,这也是我国法人治理结构中有着的又一不足;最后是执行机构的不足,我国的经理层一直处于尴尬的地位,薪酬低,权限少,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影响大,有的公司甚至是董事长兼经理权,而并不能很好地履行经理的职责,不能对员工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我国法律在于此方面没有很好的约束。

三、监事会职责不能充分发挥

很多专家认为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其独立性的缺乏是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弱化根本理由。一方面,监事会成员来自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选择, 行政上必定受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会计调查报告范文。另一方面,公司监事会获取监督所必要的信息不对称,受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制约,无法保证监事会发挥其应有的职责。
其次,监事会执行机制不够改善。我国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没有明确的限定,因而导致监事会执行会面对无法可依,同时在涉及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利益时,单靠监事会去执行则会面对很多阻力,董事亦很难自觉协助,公司监事的知情权、查询权和监督权因而不能完全发挥。

二、我国对三种现代化公司治理模型的借鉴

在亚洲地区,一般的大型公司都是由家族制约的,其家族内部人员占有相当多的股份并制约董事会,这种管理方式即为家庭治理方式;内部治理方式则是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的资本联系与贸易联系,由此产生对企业经营者的监控和制约;英美等国家企业的特点是股份相对分散,个别股东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银行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等理由导致了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发达,形成强大的外部监控,以而称其为外部治理方式。
然而三种方式孰优孰劣一直在专家们的讨论中,对于我国来说,应该借鉴其三种方式的优点来对我国的公司结构治理进行调整,包括:1内部约束机制,即所谓的内部监控机制,如何加强组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审计委员会的联系是加强内部监管机制的中心;2外部约束机制,加强外界力量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以而对内部监管机制的盲区进行补充;3企业管理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加强自我审计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欺骗行为,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性。

三、解决策略

(1)首先以根本上调整公司的产权结构 ,使股权多元化。现行《公司法》下,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而董事会的独立运转不能反应所有股东的基本权益,因而在公司源于: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http://www.328tiBEt.cn
的重大决策和运营方面只代表大股东的权益。由此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只有国家股比重降低,才能使得公司的管理权和监事权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转。
(2)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为了保护在公司中被侵权的中小股东权益,在股东代表大会的选举上,需要通过的方式选举出能胜任该职位人选,而不是以往的董事长一家独大的情况, 避开任何个人或国家单独制约股东大会, 以根本上选举出能为公司进展提供帮助的人才。同时监事成员也应当选举产生,履行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同时也受股东大会的制约,形成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相互制约系统。

四、结束语

在目前商品经济高速进展的背景下,我国公司进展以及《公司法》的进展都面对着巨大的压力,而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不足依然严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我国的《公司法》也在日趋改善,相信《公司法》在处理好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联系会使得我国法人治理结构更加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