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无形资产涉税问题研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 导言
当今市场竞争中,无形资产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企业维持利润甚至超额利润的必要源泉。现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有的国家这一比例甚至达到70%-80%。成功企业拥有的重要资产是无形资产,据有关资料显示:"可口可乐"仅商标价值约840亿美元,"微软"仅商标价值约500亿美元,红塔山商标价值约460亿人民币,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达35%,高新企业达60%-70%。国际贸易发展状况的数据也充分表明,技术贸易增长速度远远超过有形商品。大型跨国公司每年都要拿出相当于其营业额10%左右的资金用于无形资产这类智力资源的开发。随着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增大,企业的无形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想要降低成本、费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筹划是非常重要可行的手段之一。
论文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开始实行的背景下,阐述了无形资产涉及的相关的税种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探讨纳税人在无形资产相关税种方面的税务筹划问题。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税种主要有7种,每个税种都有自己适合的税务筹划。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业务环节的税务进行筹划,对企业无形资产的税务梳理,帮助企业纳税人调整税务筹划策略,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2 无形资产涉税概述
2.1 无形资产涉及的有关税种
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定义的要求,无形资产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资产内容之

一、在其取得、处置、摊销过程中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

(1)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2)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因为营业税是其计税之

一、那么转让无形资产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4)印花税。是指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对合同、书据等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各自持有的凭证的金额纳税。其中,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包括无形资产中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让书据。
(5)契税。是指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6)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其中纳税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就是其他所得的一部分。
(7)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所得项目的第六项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2 无形资产涉税问题研究的意义
无形资产在许多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其会计事项和涉税问题的恰当处理非常重要。而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摊销、减值、处置等问题,国家的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按照既符合会计法规的要求又能满足纳税需要的原则妥善处理这些纳税差异;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地利用现有的财税法规和政策进行无形资产的税务筹划,尽量减少无形资产涉税事项的税款支出,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的流出量。
3 无形资产涉税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涉税过程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3.1 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其公式为:"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此处的营业额是仅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税率为 5 %。
例1:某市区红星软件公司将其自主研发的最新杀毒软件以50万元卖给甲企业,则红星软件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500000× 5% = 25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5000 × 7% = 1750 (元)
3.2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见例1)
3.3 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若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时,同时适用两档或两档以上税率,就需要分档计算,操作起来比较繁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计算。其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例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块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1400万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320万元,开发土地成本65万元,开发土地费用21万元,应纳有关税费7

7.7万元。该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

扣除项目金额=(320+65)×(1+20%)+21+7

7.70=560.70(万元)

增值额=1400-560.70=839.30(万元)
增值率=839.30÷560.70=149.69%(适用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应纳税额=839.30x50%-560.70×15%=33

5.54(万元)

3.4 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凭证所载应税金额×适用税率"
例3:M公司向N公司转让专利权一项,转让为450000元,已提减值准备8000元,账面余额380000元,M公司应缴营业税5%。印花税税率为所载金额的0.5‰,则双方各自应缴印花税计算如下:450000×0.5‰=225(元)
3.5 应纳契税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这里的计税依据仅指土地使用权的出售金额。
例4:某企业以10000000元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3%,则应纳契税为:10000000×3%=300000(元)
3.6 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或应纳税所得税=利润总额&plun;税收调整项目金额"。这里的收入总额仅指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例5:甲企业2010年转让专利权一项,取得转让收入30万元。该企业2010年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5万元,其中该企业转让上述专利权取得的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计算该企业本期应交所得税。
(1)转让专利权应交营业税=30×5%=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0×7%=1050(元)
(2)应纳税所得额=350000-15000-1050=333950(元)
(3)本期应交所得税=333950×25%=8348

7.5(元)

3.7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这里的应税所得指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体的计算办法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例6:王工程师向一家公司提供一项专利权,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4 无形资产涉税的会计处理
前面我们已经叙述了有关税种的税务处理,即应纳税额的计算,它是会计处理的基础。按照会计处理的要求,首先要设置会计账户,即"应交税费--应交××税",其次再编写会计分录。涉及的税种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各不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4.1 应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1为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计提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53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
贷:银行存款 53500
4.2 应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2为例,计算该企业负担的土地增值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55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3355400
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3355400
 贷:银行存款 3355400
4.3 应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3为例,M公司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225
贷:银行存款    225
4.4 应纳契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4为例,该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4.5 应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付税款法)
以例5为例,该企业2010年计算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834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3487.5
实际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3487.5
 贷:银行存款 83487.5

4. 6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6为例,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50000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
库存 42000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5 无形资产相关税种的税务筹划
5.1 无形资产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5.1.1 合理运用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免征营业税。具体来说,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转让方(或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的(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上。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缴营业税的优惠。单位和个人如何理解和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应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要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需单独核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的营业额。具体是指: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和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核定计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有意压低货物部分,抬高技术转让、开发的,将会受到调整。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其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缴纳增值税。
5.1.2 利用纳税时间进行税务筹划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如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而未收到的有关款项,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应在结算时纳税。
纳税人在对转让无形资产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降低税收成本。
5.2 无形资产城建税的税务筹划
城建税在征收管理上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利用税收优惠措施也能达到税务筹划作用。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转让无形资产的过程中需要交纳营业税,那么当然也需要交纳城建税。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
5.3 无形资产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时,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税务筹划。
5.3.1 利用成本费用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有多项内容,不仅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而且还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前者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后者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因而可以围绕缩减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大小会严重地影响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即房地产开发成本越高,应纳税额越小,房地产开发成本越低,应纳税额越大。如果纳税人能最大限度地扩大费用列支比例,则肯定会节省很多税款。当然这种筹划应有一定的限度,无节制地任意扩大的后果就是导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结果反倒得不偿失。而且这种扩大也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必要的时候适当地减少费用开支可能效果会更好,这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较多的企业。因为这类企业可能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不同地方开发成本比例因为物价或其他原因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房屋开发出来销售后的增值率较高,而有的房屋增值率较低,这种不均匀的状态实际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
大量的实践证明,平均费用分摊是抵消增值额、减少纳税的极好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行为,而是长期从事开发业务,那么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进行最大限度的调整分摊,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增值额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处或某段时间增值率过高的现象,从而节省部分税款的缴纳。
5.3.2 利用适当捐赠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的赠与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无偿地赠送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只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里仅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房地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第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如果当事人无法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则应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对自己及他人的影响。
5.4 无形资产印花税的税务筹划
由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因而可以通过缩小计税金额、采取不同核算方式、减少参与合同签订人员等方法,实施税务筹划。
5.4.1 利用减免税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对房产所有人将房产使用权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所谓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对上述书据免税,旨在鼓励财产所有人这种有利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造福社会的捐赠行为。
5.4.2 利用模糊金额进行税务筹划
模糊金额筹划法,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本来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暂时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印花税条例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或是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便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5.4.3 利用压缩金额进行税务筹划
(1)压缩应纳税收入金额实施税务筹划。印花税规定,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压缩合同的记载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采取保守金额实施税务筹划。在实际生活中,预计可能实现或完全能实现的合同,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导致合同最终履行的结果与签订合同时有出入。而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经济当事人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就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完税手续。
5.4.4 利用参与人数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参与人数进行税务筹划,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的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印花税相关法规,对于应税凭证,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几方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能够不在合同上出现的当事人尽量不以当事人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效果达到了。
5.5 无形资产契税的税务筹划
5.5.1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在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契税的税务筹划时,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免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
5.5.2 利用等价交换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以所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当纳税人交换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如果能想办法保持双方的差额较小甚至没有,这时以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契税就会较少甚至没有。故而这种筹划核心便是尽量地缩小两者的价差。
5.5.3 利用准确把握缴纳办法进行税务筹划
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当天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契税缴纳机关纳税申报,并在契税缴纳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5.6 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5.6.1 合理压缩收入总额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他处取得的特许使用费收入,凡是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不能预先入账。即不能根据合同、协议、口头约定等来预计任何可能形成的经济利益。这不仅是税务筹划的需要,也是会计谨慎原则所需要的。
(2)凡是介乎负债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负债而不能作收入处理。
(3)凡是介乎债权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债权增加而不作收入增加处理。
(4)凡是介乎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对外投资而不作对外销售业务处理。
(5)凡是有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则尽可能推迟确认。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企业确认收入时,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应该注意以分期收款方式确认特许使用费收入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5.6.2 利用源泉扣缴进行税务筹划
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逃避特许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不纳税
由于专利和专门技术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缺乏上的可比性,很难掌握其真实,而且这种可以单独反映,也可以隐藏在其他中,特别是可以隐藏在机器设备中,所以往往成为三资企业避税时可以利用的手段。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都既有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又同时引进有关的专门技术。有些外商利用我方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从中抬高设备,压低技术转让,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逃避特许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所得税。
目前多数技术引进、版权转让,即使在合同中不签订包税条款,但预提所得税的最终税负都将会落在中方此篇会计论文范文由http://wWw.328tIBET.cn/ 整理提供头上。因为外方谈判中明确表示,由于要征税所以要提高定价或利率,中方会因迫切需要该技术或资金而同意。例如,某制鞋有限公司从合资的外方公司引进一套设备(连带软件),原合同列有技术诀窍费,但在得知技术诀窍费需征税时,就增补了一项新协议,该专有技术作为无偿提供,而私下却压低了外方报销的鞋子,这样实现了避税的目的。
5.7 无形资产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5.7.1 利用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进行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完全纳税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较轻。由于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不同,扣缴义务人可以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对个人身份的筹划,主要是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
个人还可以通过纳税人住所(居住地)变动进行税务筹划,通过个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跨越税境的迁移,即当事人把自己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从而躲避所在国对其纳税人身份的确认,进而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5.7.2 利用捐赠抵税的纳税筹划
根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