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视同《小企业会计》视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通过实例分析的方法,对小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界定和解释,对小企业视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视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涉税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以及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应作销售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税种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不同的。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提供劳务行为,但要计算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的行为。由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包括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自建建筑物销售,均不包括其他应税劳务,也不涉及货物劳务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
例:某小企业无偿为职工提供水暖装修,发生成本6000元,其中工资支出2000元,材料费用4000元;当月同类业务收费8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劳务成本6000
贷:原材料 40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0
借:营业外支出 6000
贷:劳务成本 6000
小企业会计上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转让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实质上进行分析,看是否具有销售性质。对于实质上具有销售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成本,按一般销售行为确认销售货物所得或转让财产所得,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特别注意的是,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又列举为视同销售的行为,因已按正常一般销售行为计算申报税款,所以不能再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否则出现重复计税。对于不具有销售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按成本转账,同时进一步分析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所得税视同销售。具体处理时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具有销售性质,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销售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小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小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小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等。
例1:某小企业将自产的不含税售价为10万元,成本为8万元的一批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财务论文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117000关于财务会计论文
贷:应付利润 117000
借:应付利润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10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例2:某小企业将自产的不含税售价为5万元,成本为3万元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其中,发给生产工人的占发放额的80%,其余发给企业管理人员。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6800
管理费用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5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例3.某小企业将成本为7.5万元,评估价10万元的一批产品对外投资。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10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
贷:库存商品 75000
上述业务小企业应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再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销售性质,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处理。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等。这类行为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可能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应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例:某小企业将自产的不含税售价为6万元,成本为4万元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希望小学。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02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60000×17%)
小企业应按同类产品销售计算申报销项税额10200元。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直接捐赠支出50200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实习论文
3.不具有销售性质,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小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的实物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并非销售业务,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同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年终不必申报企业所得税,但应在货物移送时,按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1.某小企业将自产的不含税售价为10万元,成本为7万元的一批产品用于企业内部不动产建筑工程。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8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100000×17%)
例2.某小企业职工浴室领用本企业生产的空调10台,每台成本8000元,每台售价10000元(不含增值税)。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100000×17%)
自产产品在企业内部使用,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

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将财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
例:某小企业将闲置土地直接赠给某敬老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万元,已累计摊销50万元(等于税法摊销额)。假设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200万元,使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600000
累计摊销 500000
贷:无形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0(2000000×5%)
将土地直接赠送给某敬老院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该行为也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应以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2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50万元(100-50)和相关税费1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40万元(200-50-10);同时,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140+60)。
(作者单位:天水农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