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审计犯罪证据搜集难点及对策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2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审计犯罪是指审计工作人员在政府审计中所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审计犯罪是审计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要审计廉政,必须要预防和打击审计犯罪,而打击审计犯罪最会计论文范文的要靠证据。

一、审计犯罪证据搜的困难

审计犯罪证据形式单一,的的证据是言词证据,技术含量高且隐蔽性强,审计犯罪证据的特殊性致使审计犯罪证据搜集的困难重重。将比较的几种情形总结如下:
(一)证据难搜集且易被推翻 审计犯罪属于职务犯罪,的表现为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故而,审计犯罪证据具有职务犯罪证据的共性:的、的证据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形式比较匮乏。审计犯罪的、的证据:一是犯罪的审计人员的供述和辩解,二是证人证言。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与之印证的证人证言,则对于寻找其他证据及认定犯罪都非常。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这两种审计犯罪的证据则困难。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计人员非常清楚做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会存有侥幸心理,拒绝交代,交代又以理由推翻的供述。另一,证人证言的也论文格式范文易。审计犯罪中比较有力证人是犯罪相对人的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但这些人一般都不会作证。在审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能对的国有财产的使用情况审计,总是把审计力量在那些出【会计论文】或已经有【会计论文】的单位,而审计犯罪的嫌疑人是在审计犯罪后在审计报告中掩盖了被审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甚 【论文格式范文】 至犯罪,相对人与嫌疑人审计犯罪了双赢,而相对人一旦出面真实作证,则其在佐证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同时,也将暴露在司法机关人员面前,其结果是两败俱伤,故而,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相对人一般不会作证,又作虚假的证明。其结果可能因为证据不而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另外,还可能出现证据对峙的局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供述,而相对人做有罪的证言,二者就同一事实做相反的证明,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则也会因为证据缺陷而定案。
(二)审计犯罪的高智商与侦查人员专业知识缺乏的博弈审计犯罪人多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较高智商的犯罪,一般都会计、审计、法律、管理、计算机等多知识,而审计犯罪总是表现为审计报告上的不,对审计中的【会计论文】,或佯装不见,或避重就轻,或隐瞒不报等。专业性成了审计犯罪的屏障,审计犯罪论文格式范文易被,或即使有一定的案件线索,也会被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所阻挡,不太搜集到证据。因而,要查证审计犯罪,侦查机关就有一支专业门类齐全,业务能力过硬的专家型的侦查队伍。实践中,侦查人员来法学或侦查专业,知识结构相对单

一、审计专业知识缺乏,在与审计犯罪的博弈中,下风,顺利完成搜集审计犯罪证据的重任。

(三)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受到限制 审计犯罪证据少,对其他形式的证据的搜集就于一定的技术手段,跟踪监视、听、安装摄像装置等。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是搜集大量的再生证据。所谓再生证据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利害关系人在犯罪发生后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的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总称。再生证据对于原生证据予以补强,与原生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佐证其他犯罪证据,同样会对证明犯罪事实产生作用。司法实践中,再生证据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为掩盖犯罪而串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窝赃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反侦查、反追诉活动。这些再生证据一般论文格式范文易,于技术侦查手段。所以技术侦查手段在搜集审计犯罪证据,查证审计犯罪的中小视的作用。我国关于技术侦查的立法比较滞后,只是在《安全法》和《人民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如《人民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因侦查犯罪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但对技术侦查的种类、策略会计专业论文、适用条件及程序等都的规定。而核心的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的【会计论文】未作任何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一定的自侦权,贪污贿赂犯罪和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检察人员在侦查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尚律。的立法,检察人员不具有技术侦查的资格,在搜集审计犯罪证据中就技术手段来搜集证据,否则其所获证据也会因证据搜集程序法律,而不合法性,影响其证据效力,这就限制了审计犯罪证据搜集活动。

二、审计犯罪证据搜集的技巧

审计犯罪的搜集中有的不利条件,使得侦查部门在搜集证据时的障碍和困难,但侦查人员只要能积极应对,灵活应变,扬长避短,掌握一定的应对技巧,就可时、顺利地搜集到审计犯罪证据,为惩处审计犯罪有力的保障。
(一)做好初查工作,在时间上抢占优势初查即指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的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初查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发挥了一定的论文格式范文忽视的作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在长期使用,对初查的定位合法性仍有不少的质疑。湖北武汉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继生对初查的定位比较有借鉴意义,他将侦查分为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初查在性质上属于任意侦查,即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对有关人员的生活权益造成强制性损害,而由有关人员自愿配合侦查,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讯问非犯罪嫌疑人等。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初查论文格式范文对的书面审查,还对的【会计论文】开展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做好初查工作,就在搜集证据上抢占先机,在侦查工作开展就掌握大量证据,在后续的取证活动中就会占据地位,从意义上说,初查的成效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要在思想上初查工作,及时、挖掘犯罪证据。在初查中,:一是初查除了书面审查外,只能是询问或讯问活动,侵害到被询问或讯问者的其他合法权益;二是要有地从被讯问者身上展开初查,选择好突破口,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的弱点,犯罪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有弱点为侦查人员在调取证据中,这些审计犯罪侦查中证据的因素。,政府审计工作在实践中以派驻审计小组的方式的,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或犯罪,审计小组要审计犯罪掩盖这些,要在审计报告上做手脚,或避重就轻,或隐瞒不报,即要出具“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单靠人的力量是完不成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审计犯罪表现为审计工作小组的犯罪。那么,犯罪人之间必有冲突和利害关系,侦查人员要这些冲突和利害关系打开突破口,某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攻破。,初次讯问工作,一般情况下,初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猝不及防,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在初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受到外界的干扰,心理防线比较攻破,掌握到犯罪的真实的情况的比例也比较高。为保证初次讯问的成效,前要先拟好提纲,中要讲究询问技巧,讯问后要及时、的固定证据。


(三)掌握询问技巧,证人证言 如前所述,证人证言是佐证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硕士论文证据,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会计论文范文证据,所以,的证人证言,硕士论文审计犯罪证据搜集的任务。证人不愿意作证,有的是本身也置身,担心在证明他人犯罪的同时,也暴露了;有的是与犯罪嫌疑人有情感、工作或其他关系,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有的是担心打击报复;也有的是对审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态度消极等等,所以在询问证人,要先查清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讯问的时候要有性,询问的方式、策略会计专业论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消对方不愿意作证的顾虑。证人作证的心理比较复杂,对其证言的真实性要查证,另外,环境转变后,证人也有可能会推翻证言,所以要依法、及时、地固定证人证言,避开其证据效力受到影响。
(四)搜集其他形式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审计犯罪的、的证据是言词证据,但同样也或多或少的其他一些证据形式,这些证据会与言词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的事实,所以其他形式的证据也要搜集。一是搜集其他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在审计犯罪中,物证、书证比较稀缺,但也忽略;二是搜集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段的证据。如一些赃款赃物、往来信件、电文、审计工作底稿及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间接证据单独地、地证明犯罪的,但其对证明案件的事实会起到的作用。三是搜集再生证据。再生证据会对原生证据予以补强,运用逆向思维法,再生证据很可能会开辟一条侦查审计犯罪的蹊径。

三、审计犯罪证据搜急需的立法支撑

社会,越来越多的认识到,诸如审计犯罪等职务犯罪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依照传统的证据制度,在情况下很难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必须要采取一些特殊的证据制度。,,在审计犯罪证据的搜考虑将国外一些行之的做法借鉴过来,为我所用。
(一)建立侦查证人的制度 世界的检察机关有要求甚 【论文格式范文】 至命令硕士论文案件的侦查员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从所受之训练平时所积之经验以观,不失为最适于作证之证人。”论文范文,在我国刑事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面对审计犯罪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现象【会计论文】,以致于取证合法性备受争议乃至被质疑的情形,在我国建立侦查证人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我国立法中明确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但也哪个条款限制侦查人员作证,因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冲突,这一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构建是有的空间的。
(二)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联合国败公约》第26条第3款及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其本身是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与追诉机关合作,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以换取减轻或免除的刑事责任的待遇。污点证人制度在其他一些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都已运用。在美国,检察官与犯罪的被告人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的证言;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于特定案件也使用污点证人。污点证人的设置,使追诉机关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迅速、地追究犯罪。审计犯罪中证据稀缺的近况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尤为必要。
(三)确立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资格,细化技术侦查立法 如前文所述,技术侦查手段在审计犯罪证据搜集的中会起到作用,于技术侦查手段和揭露犯罪,也已经了世界各国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做法。《联合国败公约》第50条专门规定了特殊侦查手段,要求各缔约国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使用如电子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我国已经于2003年签署了该公约,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查证犯罪有国际法的。,我国国内立法一规定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资格,另一,现行的《安全法》及《人民法》就技术侦查手段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的、操作性的规定,限制了技术侦查手段的在查证犯罪使用,有必要完善立法和相应的规则来更好地发挥技术侦查手段在查证审计犯罪作用。
[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项目《审计犯罪证据研究》(项目编号:102400440100)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献:
[1]田林:《审计犯罪证据的搜集及适用》,《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2]陈正云、文盛堂:《贪污贿赂犯罪认定与侦查实务》,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编辑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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