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每一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都离不YI=财务会计与税收。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收所遵循的原则和服务的目的、服务对象不同, 以及其收入、成本费用等计算口径、时间确认75-面也存在差异, 导致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和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其结果不一定相同。本文就主要方面作个简要的说明, 供会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时参考和共同探讨。
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 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以及流量变动的全貌。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 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推动竞争的原则, 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 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款。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都有所不同,尤其是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 两者更是存在较大的差别。
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 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 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因此, 每年各经营企事'Jk单位在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要进行纳税调整,重新确认应税所得额。为此, 会计人员必须准确把握《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方面之间的差异,iE确计算应税所得额, 否则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汇缴32作, 不利于税收筹划。具体说来,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方面的差异主要有:
成本、费用方而的差异
(一)企业发放的工资及计提的三项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发放的32资及按32资总额计提的三项费用(福利费14%、工会费2%、职工教育经费1.5%), 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而税法则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即从2000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OO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定。就是说,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标准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同样, 按计税32资总额计提的三项费用也在标准以内计算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计入费用支出。而税法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O.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 不超过该部分0.3%的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整税前会计利润。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可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而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金融保险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福利性、非经营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准予扣除。
(四)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 罚款支出。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科目,而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广告费用支出。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费用,税法则规定除医药、家电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内不超过销售收入的8%部分可扣除外, 其他行业不能超过2%, 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粮食白酒广告费用支出, 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可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 可据实扣除, 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 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七)借款费用支出。会计制度规定,为经营活动而借入资金所需承担的利息, 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税法则规定: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调整计入应税所得额。对于长期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1-, 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税法则规定了: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 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于资本化, 计入房地产Yt=发成本; 对非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但借入款项,只有明确规定用于投资时, 才能将有关费用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如未明确用途的, 应将借款费用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借款发生当期或以后投资上。
(八)提取的准备金处理策略。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商品削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并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中核算。税法则规定除了坏账准备及商品削价准备以#1-, 其他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并按类别提取折旧; 税法规定已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递延资产, 在不短于5年内摊销,不得计入原值。由于改良后的固定资产原值统计口径不同, 提取的折旧额不同, 从而税前利润tg就不同。
(十)资产(财产)损失。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各种资产(财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十一)回扣支出。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其支出可在当期销售费用中列支; 税法规定, 其回扣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应税收入规定的差异
(一)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二)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税法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进行债务t 组时, 会计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应付款项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税法则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以非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减值, 按照投出资产评估净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则规定, 企业以非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投资时, 应按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投出时IN.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核销以后的余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有指定用途以外, 都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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