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货币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实务中有着理由及改善措施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0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简述新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后,论文分析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会计实务实践检验,讨论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公允价值
1001-828X(2013)02-0-01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简述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这两者都满足,那么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超过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列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计量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少量货币形式的补价收付,支付方和收入方,都要计算相关的当期损益。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不等价非货币换存在的规定不足

(1)认定标准的缺陷
有的时候,企业间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如提前收回款项、战略合作目的等等,往往进行不等价的非货币资产交换。非货币资产交换一般规定,涉及少量补价的,以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的25%作为判定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的标准,即以等价交换为前提,支付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收取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
(2)换入资产成本认定的缺陷
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不一定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换入资产价值采用“出值定入值”的方法,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标准,这样的规定能起到有效防止舞弊的作用。然而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往往不等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这样就会造成双方企业入账和出账的金额不等,造成了不合理的勾稽关系。
(3)非货币资产交换损益确认的缺陷
在非等价货币性资产交易情况下,由于双方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并不一致,要产生一定的差价,对于这部分损益,因为这部分损益可以视为债务豁免、交易溢价等,所以与正常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混在一起确认是不合适的,这样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对财报信息的解读。

2.相关税费处理规定尚存模糊之处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无论是换出资产,还是换入资产,都要发生一定的税费支付,例如换入资产产生的增值税、入库费、运杂费;换出资产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然而准则对这些税费是否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在补价占交换总资产的25%的分界线标准,并没有规定是否应该包括增值税,这在会计实务中,给会计人员带来了职业判断上的难题。

3.收入科目有待斟酌

新会计准则对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视同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要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就存货而言,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属于经常性业务,是否应列入主营业务收入计入损益,是有待斟酌的。

三、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1.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改进建议

(1)标准认定的改进
对于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企业计算补价比率的不同,造成对是否非货币资产交易认定的不同,这会造成双方资产入账价值的不统一和当期损益的计量口径不一致,给报表使用人和投资者造成了财务信息的扭曲。所以,单纯的定量标准不能作为是否非货币资产交易的判断标准。对此,建议在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条件下,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基础,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实事求是的职业判断来区分是非货币性还是货币性资产交换。
(2)改进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标准
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条件下,同时存在两个价值,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规定,改变以出定入的计量方法,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除非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有确凿证据证明更可靠时,再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础。这样就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准确性和相关性的使用信息。
(3)损益计量与确认的改进
对于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损益确认计量,应当参照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来进行,因为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其实质是企业因为某些困难或战略目的而做出的某些让步或利益让渡,类似于债务重组的情况。所以在不等价交换条件下,可以将交换损益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益。

2.完善相关税费规定的改进

对于相关税费的处理,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市场条件和税法体系下,建议遵循以下方法:第一,为取得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除了抵扣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不能计入资产成本的税费外,都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中去。其理由是这些税费是为了取得换入资产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另外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即公允价值往往包含着相关税费,实践中难以区分出其中的价外税。第二,换出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除了抵扣掉进项税额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外,其他税费不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中去,因为这些税费跟处置换出资产相关,应视同销售行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3.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科目进行统一规定

建议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不区分换出资产的类别,统一以营业外收支科目来核算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市场货币经济环境下一般不是经常性业务,而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往带有一定的战略目的,列入日常的视同销售行为欠妥,列入营业外收支科目更科学。

4.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更深入明细的规定,并加强对会计处理的监管

商业实质用简单的流衡量太过于简单,应当还需考虑资产功能性、管理者意图、交换特点、经济影响等因素,我国会计准则应当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更深入明细的规定,同时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同时加强对相关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来提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务处理的客观公允性。
参考文献:
盖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读[J].财务与会计,2009(03):56-58.
付玉米.非货币易会计处理的最新进展及启示[J].会计研究,2009(04):80-89.
作者简介:高振伦(1974-),男,安徽合肥人,高级会计师,本科,从事财务管理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