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国债财税剖析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对于企业投资国债方面有特殊的财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不足的公告》在税务处理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
国债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发行主体是国家,具有极高的信用度,具有风险性小、安全性好、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等特点,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企业在国债投资方面,财税政策有其特殊的规定,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不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在税务处理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

一、国债种类与作用

按国债的券面形式可分为三类,即无记名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无记名式、凭证式和记账式三种国债相比,各有其特点:“无记名式国债”是一种实物债券,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不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通过银行发行,可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采用无纸化形式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在收益性上,无记名式和记账式国债要略好于凭证式国债,通常无记名式和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要略高于相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在安全性上,凭证式国债略好于无记名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后两者中记账式又略好些。在流动性上,记账式国债略好于无记名式国债,无记名式国债又略好于凭证式国债。
国家发行债券的目的实际上是筹集资金,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三大功能。另外还具有以下方面重要作用:(1)发行国债可以形成市场基准利率;(2)国债作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的结合点;(3)国债作为机构投资者短期融资的工具。

二、投资国债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针对投资国债的不同目的,其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
短期持有、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债券投资。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训,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长期持有、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企业购买国债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获得固定的收益,应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此种债券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变迁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不足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不足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对金融保险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的规定中,明确厂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
3.在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以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不足的通知》(财税[2002]48号),对实行国债净价交易中国债的应计国债利息,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未实行国债净价交易方式的,仍然只对实际到期的利息收入免税。
4.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前政策性财税[2002]48号失效,根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最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明确了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确定以及国债成本计算策略等几方面规定。

1.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系有关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确认不足,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消除了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转让国债而取得的收入中,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免税收入的争议。

2.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国债成本确定国债成本确定分两种情况;通过支付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人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4.国债成本计算策略国债成本计算策略有多种选择,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策略,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策略一经选用,不得随意转变。

四、其他注意事项

国债利息免税是指中国国债利息,购买境外国债利息不得免税,企业投资国债的多元化,有的购买中国国债、有的购买外国国债。企业若将购买外国国债实现的国债利息不能作为免税国债利息收入自行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免税的国债利息是指中国发行的国债,不包括购买境外国债实现的利息收入。
转让国债吋应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不足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会计核算中买人价等于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此转让国债时应征收营业税,且未到期转让国债隐含利息不包括在内。同时,如果持有期间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获得不属于本企业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也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投资转让价款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不允许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在转让所得中扣减。同国债投资类似,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实际也包含两部分:投资转让所得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而现行政策规定股权投资转让价款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不允许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