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社会构建中解读税收职能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前言
自十六大以来,中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 历史 目标,这是基于马克思主义总体观念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又一项伟大创新工程。国内学术理论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尚没有统一定义,但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科学 内涵存在诸多共识:首先,经济层面的和谐是在国民经济健康快速 发展 、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生活的相对安康;其次,社会层面理解的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比较合理,能够保证社会基本公平和正义,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革新和发展的收益,具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第三, 政治 层面理解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比较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完善的社会,是政通人和、稳定有序并且充满活力的开放社会;第四,法制层面理解的和谐社会是法制健全、社会秩序良好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是政府依法治国、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事、社会关系依法调节、人们和谐相处的社会;第五,文化层面理解的和谐社会是社会团结、文化繁荣、诚信友爱、道德风气良好、人们心情舒畅、社会各方面能够形成基本价值认同的社会;最后,生态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 自然 之间能够和谐相处的社会。
那么,和谐视角下的税收角色与税收职能是怎样的呢?

二、和谐社会中的税收职能解读

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身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税收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税收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题的分配关系,所以,税收具有哪些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税收职能必定体现着国家行使其职能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国家应从经济、社会、政治、法制、文化等各个层面来建设,因此,和谐社会中国家的基本职能应包括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等三方面。国家的政治职能是维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维护 法律 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保障国家的安全。因而,国家要通过税收分配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以满足国防、、法律和行政管理等支出的需要。国家的社会职能在于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安定和增进社会福利。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利益协调是其核心性的不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人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本质的关系,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社会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由此,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主体的国家,其最为重要的职责,就是通过其权威的力量,协调不同的社会利益,将人们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别限制在一个恰当的范围内,以促成社会成员的各得其所、和睦相处。国家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使之趋于公平、合理,抑制利益的过度分化,实现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和谐社会中国家的经济职能在于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因而,国家需要通过税收集中部分社会产品,投资与能源、 交通 等经济建设项目,支援农业发展,并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宏观经济,减少经济波动,实现社会总供求的平衡。
基于上述浅析浅析,笔者将和谐社会的税收职能仍定位在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等三个职能上。然而,在和谐社会中,税收的这三个职能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一)财政收入职能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从社会成员和经济组织中强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满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的职责和功能。税收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服务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克服矛盾的过程,离不开有效的政府管理,而管理不能少了硬件,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税收正好为这一投资提供了资金来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筹集财政资金的能力需要加强。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国家对财力的需求远比以前加大。构建和谐社会,不仅强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还强调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它包括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统一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让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革新和发展的成果,化解权益配置不公平形成的矛盾,增加社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这就要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权利进行社会保障;构建和谐社会,还要调节居民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要重视社会福利的配置、民生的改善,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等等。以上所述,无一不需要以雄厚的资金为基础、做后盾,这一切都说明,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财政收入职能的职责范围转变。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不能被单纯地理解为税收所具有的筹集政府收入的能力,否则,必定导致人们在思想上和实际税务工作中一味强调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一味追求税收收入的增长,最终就会导致政府的“越位”或“缺位”不足,导致财政支出膨胀,甚至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在税收方面,政府“越位”主要表现为征税过多,政府“缺位”主要表现为征税不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税收财政收入职能的职责范围应是:当市场经济运行无效或低效时,国家应充分利用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组织足额的财政收入,积极干预经济,参与社会资源配置;当市场经济运行有效时,国家则应该减少或放弃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实施减税政策。
3.税收组织收入更加艰巨。之所以要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要任务,是因为中国在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矛盾都凸显出来,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社会动荡和经济倒退。税收面对着庞杂繁多的利益主体,正好处于这些矛盾的焦点位置,必定使各种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更加复杂。加之社会主义法制和税收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给税收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增加了相当大的困难,成为对税收的新的挑战和考验。

(二)社会政策职能

税收的社会政策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能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财富为基础,正像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样,贫穷的社会也不可能和谐。但是富裕并不是和谐社会的充分条件,还要看财富怎样分配,利益怎样协调。因此,税收的社会政策职能就是要能够运用税收手段不断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基本的公平和正义,使人们普遍分享增长和发展的收益。和谐社会中,税收的社会政策职能的主要内容是:
1. 调节贫富差距。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仍在继续。但应当看到,中国现在的贫富差别绝不是世界上最大的。一般来讲,越是发达的国家,贫富差别往往越大。中国告别共同贫困的历史,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了,这是一种进步,是进步中扩大的贫富差距。这样的差距今后还会扩大,任何人都无法遏制这种趋势。可为什么中国的贫富差距刚一拉开,社会就不和谐了呢?主要有两个理由:(1)在经济转轨时期,有恶富存在,他们乘机敛财膨胀,社会不认可;(2)暴富者过于张扬显富,造成贫富反差忒大的气氛。所以税收调控贫富差距的重点应放在那些以巧取豪夺、贩私、贪污受贿、盗窃国有资产等等非法途径致富的富人阶层,面对那些劳动致富、诚实经营致富者,且能热心公益事业的仁富者,在税收上不仅不能课以重税,反而还要进行鼓励和照顾。
2. 完善社会保障的筹资制度。中国百姓历来就有“不患寡而只患不均”的忧虑。革新开放前虽然过的是“共同贫困”的生活,但无有“不均”之患,心如枯井般平静。现在革新开放20多年了,经济迅速发展和空前繁荣,贫富差距也随之拉升,济贫工作又没有跟上,心就像被吹皱的湖水不平静起来,这既有情绪不足,也确实有我们的社会保障不完善的不足。人们最基本的底线——公平都没有得到确保,心态就极易失衡,社会就不和谐。经验证明,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使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保持和建立对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认同,形成社会各层面相互关爱和团结的局面。由此出发,税收作为一种收入,就应该为社会保障提供足够的财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