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目标与审计证据获取策略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通过论述审计目标、审计证据的概念与关系,提出必须在充分认识审计证据的标准和分类的基础上,分清不同类型审计证据的作用,以及在法制环境下审计证据获取的原则和策略。
关键词:审计目标审计取证模式审计证据

一、审计目标体系

(一)总体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的出发点,是审计活动要达到的境地。从审计行为关系中不难看出,审计是经授权或委托方可执行的一种行为,它执行的目的取决于审计的授权人或委托人。目前我国审计法律法规确定的审计总体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我国独立审计总目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策略的一贯性表示意见。而内部审计的总目标则是为企业制约风险,增加效益。

(二)具体目标

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包括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一般审计目标是进行所有项目审计均必须达到的目标;项目审计目标则是按每个项目分别确定的目标。
例如,财务收支项目审计,是审查财务和经营资料的可靠程度和完整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所进行的审计。审计目标是验证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责任项目审计或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对某一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项审计。审计目标是审查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
管理责任项目审计,是指对单位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效益性、内部制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的审计。审计目标是审查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内部制约的健全有效性。

二、法制环境下审计证据的获取

(一)取证原则

1.依照法定的取证程序。收集审计证据必须符合审计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和有关审计证据具体准则,履行法定的审计手续。审计证据提供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证据提供者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审计人员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手段。在审计过程中,无论动机如何,采取欺诈手段获取的审计证据有时会给审计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带来法律纠纷。
2.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材料,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进行收集。防止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例如在一般情况下,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实事实的真相,为规避审计风险,还需要索取文件证据以及实物证据才能做到客观、真实。
3.认真严谨、深入细致。审计人员面对大量的会计资料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内容混乱、项目不建全、字迹不清、涂改痕迹、印章不建全的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应抓住每一条线索,不放掉任何一个疑点。透过充足、适当的审计证据,使其他人依据该证据亦能得出与审计人员相同的审计结论。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策略

⒈检查。审计人员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和复核。审计的目标是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审阅原始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时,注意有无涂改、伪造、漏缺的现象,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审批是否有符合授权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⒉监盘。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审计目的是确认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短缺、毁损及贪污盗窃等不足的存在。
⒊观察。实地查看被审计单位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制约的执行情况。审计目的是让审计人员综合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为形成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提供依据。例如在某次对某供电所审计中,该所账面上反映没有库存材料,经观察发现所里有专门的仓库,仓库里有不少材料,经审计,发现该所存在私官对外施工,自行购置材料,工程收人不入账等违纪不足。
4.询与函证。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函证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策略。查询所取得的证据,一般是口头证据,其可靠性比较差,一般不能作为基本证据。函证所取得的证据,可靠性较高,但回收率低。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被审计单位与款项往来单位联合舞弊的情况,使询证函成为舞弊的工具。
5.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审计泪的是复核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6.性复核。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相关比率进行浅析浅析和比较,透过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反映出的相关信息,调查异常变动情况。

(三)获取证据应注意事项

⒈取证时限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不足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取证提出了时限上的要求。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审计机关及其诉讼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审计机关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⒉举证责任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审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谁做出审计处理处罚,谁举证”的原则。据此,当审计机关不能证明其做出审计处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审计机关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审计机关认定的
事实而败诉。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地位虽然平等,但在诉前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是不平等的,他们之间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
⒊举证失权规则
举证失权指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举证期限,即丧失举证权利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不足的规定》对证据规则做了解释,审计机关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注意以下规定:首先,审计机关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做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制约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提供的,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法院准许的,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其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审计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⒋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效益原则。
不论社会审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都讲求审计工作的成本效益原则。审计成本包括金钱、人力、时间。通常情况下,当可靠性最高的审计证据需要付出较大的花费时,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审计组往往会考虑成本较低的替代方案。当然,对于重要的审计项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规定:“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和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总之,为了达到审计目标,整个审计过程就是谋划、收集、鉴定、综合浅析浅析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审计证据是支持审计目标、发表审计结论的基础和佐证资料。在审计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依法审计的观念,做到合理降低审计风险,依法取得审计成果,全面客观发表审计评价,完成受托审计责任。在进入行政诉讼后,审计证据显得更为重要,审计机关如果不能证明其做出审计处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时,审计机关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并存,审计过程越细致,证据越充分,审计质量越高,审计风险越小,反之,审计风险越大,就难以达成审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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