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莫忽视印花税筹划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有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并入计税依据,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两项金额,而只有混合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由此可见,在此案例中,如果合同中将康泰铝合金门窗厂所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与加工费、零配件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如原材料费200万元、加工费为80万元、零配件费20万元,所需贴花的金额为:2000000×0.3‰+800000×0.5‰+200000×0.5‰=1100(元)。
把握政策巧节税。由于印花税税率较小,印花税筹划的关键集中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掌握以下几点将有利于财务人员准确计算印花税,避开多纳税,并最大限度达到节税的目的。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3.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4.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计算应纳税额。
6.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7.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