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会计核算存在理由与电子商务会计对策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2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传统的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与电子商务会计的对策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特别是近年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水平相当快,给传统的会计核算提出诸多新的不足。本文通过对现代电子商务在商业领域的具体运用进行浅析浅析,对现代电子商务的收入确认及会计核算提出新的观点,同时指明其现实可行性与形势的紧迫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货币 电子商务收入
电子商务是指依托在互联网这一新型现代先进工具和平台上开展的各种商务活动。按其交易的方式可以大体分为直接的电子商务和间接的电子商务。直接电子商务,即商品的购、销、存以及其产品的服务、货款的收付均直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间接电子商务,即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页”、设置“网站”,建立“模拟超市商店”,对客户提供商品、科技、服务等有形或无形的商务或劳务。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生产国际化的今天,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以极快的速度涉及到商业、工业、交通、邮电通信、物流仓储、医保安检、餐饮旅游、票据管理以及军事装备等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和人民日常生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中型零售商业企业80%不同程度采用了计算机管理,其中绝大多数是实行连锁经营的零售企业;我国共有连锁零售企业2300多家,全年销售额超过3000亿元,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8%左右。信息化的发展给零售业带来巨大的绩效,商品销售规模每年增加20%以上,绝对额增加600亿元以上,可减少直接成本40%,降低间接费用达50%,企业因采用信息技术及电子商务而节约的成本、增加销售而产生的直接利润每年达30亿元以上。可见,现代先进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是非常广泛、前景非常乐观的。然而,这种网上交易使原本有形的商品交易实体变成了数字化、网络化、无形化及虚构化,给传统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及会计核算提出许多崭新的课题
一、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存在的不足
1.传统会计的“收入”概念和特点产生巨大变化。传统的“收入”概念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收入具有以下的特点:(l)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偶发交易或事项中产生。(2)收入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收入的确认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l)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制约。(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本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可见,哪些属于本企业的收入,哪些不属于本企业的收入,传统上的“收入”概念都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现代的电子商务买卖收入行为却不一定完全具备以上的特点和条件,买卖双方只要在互联网上有一个和帐号,通过鼠标轻轻一点便可能形成交易;有不少企业经常建立一些临时网站、临时帐号进行不连续的、临时的网上交易;一些原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诸如书、音像制品、软件包等均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形式进行传输,而且绝大多数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网上交易均不完全具备传统销售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特点和条件。
2.收入计量及收入时间难以确定。传统销售收入的计量是依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来确认,无合同或协议的,依据购销双方都同意或能接受的加以确认。传统的合同条款有明确的买卖双方约定人,有时间、地点、标的、质量、服务、、违约、定金、押金、合同总价等条款,且以书纸的形式加以确定,使之难以撰改、删除和,双方的责权利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而现代电子商务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算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收有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因而,电子商务的收入计量在实际中难以进行。同样,电子商务购销时间亦难以确定,传统的会计核算对每一项销售收入的确认均有明确的规定,比如,销售商品收入的确定条件是“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已经转移给对方”,企业就应该确认为收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以合同签订的到期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3.收入的帐务处理难以进行。在对传统的销售收入帐务处理时,要考虑销售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符合新规定的四项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然而,在电子商务的销售交易中,由于核算人的核算对象、核算时间、核算地点等多方面因素难以认定,这就给核算单位的帐务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比如,网上买卖书刊,买卖双方只要购买该书的数据权,通过网上下载就可以随时浏览阅读;由于整个交易的虚构和无形化,使得我们难以确认谁应是核算人,哪些属于核算对象,何时为核算时间。由于这些不确定因素,使传统的会计核算难以进行。
二、对策研究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历史和当今的近况来看,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手工操作是历史的必定,它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缩短交易距离,减少交易时间,加快商品流通,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拓展业务,突破时空,走向世界。从长远目标来看,建立和健全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会计核算制度,明确电子商务的核算人、核算对象、核算期限和核算内容,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和形式建立各种无纸化、商务化的商品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及其他合同制度是形势所迫、现实所需。
1.从观念上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转变传统的会计数据流和时空观。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和应用仅仅才十多年,有不少的生产、经营者对其认识不足。因此,既要从战略的角度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又要从现实的角度认识电子商务的不足和局限性。仅仅十多年,电子商务已在商业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物流仓储、社保医疗、餐饮旅游等方面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及零售领域等方面在世界范围内每年产生几十亿的利润,销售额的增长也达20%以上。这些数字足以说明电子商务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是,电子商务也不是象某些人想象中那样的“聚宝盆”、“摇钱树”,更不是通过网上就能下栽“一大堆钞票、美元”,它只是一种缩短购销双方时空、减少中间销售环节的一种交易手段和策略。
(l)集团大公司、大企业、跨国跨区企业如果不克服时间和空间的困难,管理的难度就大,各种成本就高。通过电子商务就能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障碍,达到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实现超范围区域利润的目的。如瑞士雀巢集团,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对全球的400多家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资金、产品服务、产品库存、优势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只要在办公室轻轻一点鼠标,便可以了解公司全球范围当天的收入、定货、库存、和资金等详细情况,以便公司总部能及时进行指导、管理和调拨。
(2)传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的购销合同、服务合同、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已基本消失。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核算是一个集供销商、经销商、银行电子货币等为一体的网络体系,基本不再存在货币的直接交易,取而代之的是电子货币进行网上买卖和网上结算;传统中会计核算的签字、盖章、复核、出入仓等制约制度和措施已大大减弱,这种传统的被动式的经销方式、经营管理模式已由“传统的核算型”向“现代管理型”转变。
2.建立健全、完善、先进的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由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的超前性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网络数据的不安全、电子商务人才技术的稀缺性,造成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业务的真空。许多网上购物、网上买卖、网上下载、网上成交的销售逃避了会计核算,逃避了国家税收。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对电子单据、电子货币、电子帐单、银行电子结算单、原始电子数据凭证等易篡改、删除、的有关会计资料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使电子商务的会计核算有明确的制度可依,有章可循。可参照国家网银中心的CA认证中心那样,建立类似“商品交易会”那样的大型网站,实行入会登记制、电子商务登记制或对现有的网站实行工商登记、核准使用制度,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买卖管理核算制度。这样,“交易中心”可以全面了解网上交易的销售成交情况,掌握各销售客户的销售动态,从而为认定会计核算主体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为国家税源提供证据。如美国的CISCO公司,它是美国最大的计算机网络公司之一,公司的主席财务官只需轻击几下鼠标,就可以马上了解公司全球今天的收入、计单和十大客户名单;总部在几分钟就可以调动全球几十亿、上百亿的资金。现代电子商务从根本上转变了传统财务管理的职能,由传统的“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财务管理也向更具技术性的浅析浅析和预测性转化。(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3.明确电子商务的核算人及核算对象。要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事项进行会计核算,首先须明确哪些电子商务的销售行为属于会计核算的“收入”,然后确认谁是核算人。根据国际经验,一是在互联网上设立或租用网站从事电子商务的当事人(企业或个人),按其经营项目分别规定其核算人。二是对外企在我国设立或租用网站的,视同销售,视为法定的核算人。三是如果网站经销商既为销售商提供服务器,又提供与销售有关的各种活动,如为销售商保存数据库等,将网站提供商视为销售,对其所售网站的收人进行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四是直接在网上传送信息,但收取信息费的可以认定为特许权转让,否则可认定为销售。
4.明确电子商务收入的核算时间。针对电子商务买卖行为的隐匿性、收入和发物时间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在确定电子商务的核算对象、核算内容、核算地点以后,便可以进一步明确其核算时间。从现有电子商务售销方式来看,最多的是:“网上买卖”、“网上购物”、“网上下载”及“网_L浏览”等。对于“网上买卖”、“网上购物”,我们可以视同“商品买卖”行为,其签订的“电子合同”、“电子协议”视同“书面合同”、“书面协议”,销售方凭“电子合同、协议”及仓管部门的“发货单”,应做“收入”帐务处理。对于“网上下载”、“网上浏览”,应视其为商品的直接销售行为,对方下载或浏览完成后确认为收入。比如,有很多著名的高校都建立了不同的“论文数据库”,外校学生及其他人员要想阅读这些论文,均要在银行电子货币以后,才能登陆访问这些论文网站,阅读完以后,马上将访问者帐户上的款项划入该网站的帐户上。因而,这种销售行为应视同为“直接销售行为”。
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会计核算是会计领域中的一个崭新课题,我国会计理论界与有关管理部门应做到“未雨绸缪”。目前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全体财会人员及税务人员对电子商务会计一核算、电子商务税收等方面的认识;解决好电子商务的人才不足、安全不足、信用不足及数据管理等不足;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这些制度,解决这些不足是我国电子商务进入“WTO”面临的现实,我们应以乐观积极的态度,与时俱进,迎接新的挑战。
(责任编辑:会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