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国内监理工程师与国际FIDIC 合同下咨询工程师接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及其近况建设监理的工作性质属于工程咨询性质,在国外是由咨询工程师来承担。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可归结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指工程项目的目标制约,也就是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三大目标的制约;“二管”指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和工程信息管理;“协调”指监理方为实现工程目标,在业主授权和支持下,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进行组织协调工作,使不足得以逐一解决。
我国从1988年正式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建设监理行业和监理市场已经形成,建设监理在我国得到普遍的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工程监理业也还存在不少不足。
(1)监理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有许多监理单位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有着紧密的联系,监理人员关系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
(2)监理队伍总体管理水平不高。
专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协调能力不强,许多人没有经过系统的监理培训就上岗工作。
(3)监理的责权利不平衡。监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责任多、权利少的地位。由于受雇于业主单位,加上行业的竞争激烈,使得监理单位往往过多地承担责任,无法获得应有的权利。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还缺乏全面明确的涉及到监理制度的法律文件,造成社会对监理制度的认识偏差,导致在监理工作中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
2.FIDIC合同及其咨询工程师的特点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建筑工程国际联合会(FIEC),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ICE合同条款基础上,于1957年制定并出版发行的。它总结了世界各国土木工程建设管理数十年的经验,科学地把土建工程技术、经济、法律有机地结合,以合同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执行。目前FIDIC合同条件经世界银行和其它国际金融机构推荐,已成为国际土木工程在招标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及费用支付、工程变更和索赔等方面的权威通用标准。
在FIDIC合同中咨询工程师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咨询工程师是业主的人,是为业主具体管理项目的项目经理。
(2)咨询工程师是准仲裁员,监督业主和承包商履行合同的情况。
(3)咨询工程师是中间人,并非合同的主体方,协调着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咨询工程师是施工监理,对施工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进行跟踪,制约承包商的施工行为,确保总目标的实现。
3.国内监理工程师与FIDIC合同下的咨询工程师的差距目前我国监理制度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监理在实际工程项目操作中,并没有很好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从而导致监理工程师与国际上的咨询工程师在履行其职责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1)FIDIC合同条件下的咨询工程师涉及到工程的整个过程,而且在施工阶段时投资、进度、造价进行全面的制约采用FIDIC合同及以咨询(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专家管理体系,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管理工程全过程,包括招投标、工程施工、资金结算。竣工验收等;而在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并没有涉及到工程的前期准备和施工阶段及保修期的全过程,监理范围需要拓宽。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地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等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中,目前主要是质量、进度制约,对投资制约不够重视。一些建设单位出于种种理由,不将投资管理的权力交给监理单位。而且,我们在投资制约方面的手段、策略很不成熟,部分理论知识难以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这些与FIDIC合同下的咨询工程师还有较大的差距。
(2)FIDIC合同条件下特别注重书面证据FIDIC合同中强调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所有交往必须以书面形式、文字为准。咨询工程师对承包商发布指令应该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咨询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但事后必须书面确认。承包商提出索赔、计量支付等也必须提供书面证据、文字材料。而在我国,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对书面指示不够重视,经常用口头代替文字。这样在事后就容易引起纠纷。
(3)FIDIC合同条款赋予咨询工程师的权力应被认为已事先得到了业主的批准咨询工程师的权利得到了明文规定,在实际运作中也应该得到保证。
FIDIC条款第且1.5条明确指出,“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该被无故扣压或拖延”。业主给予咨询工程师以权利来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而不能随意剥夺其权利。业主如对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不满意或不同意监理的决定,则只能将不足提交到仲裁机关处理而不能擅自粗暴地予以否认。在我国,虽然不少工程项目都设有监理,但业主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却极其有限,只要求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而不给予充分的授权,过多地干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从而造成监理有名无实,不利于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开展。
(4)FIDIC合同下的咨询工程师应该既懂专业技术,又懂项目管理,融技术与经济知识和能力于一体由于国际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性很强,因此。要求管理合同的咨询工程师知识应该更丰富,人员素质也应该比较高。除工程技术及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懂得法律知识、财务监控、项目管理和材料设备等,并且掌握计算机辅助管理。咨询工程师应对FIDIC合同条款了如指掌,熟悉合同规定的适用条件,并有一定的实际运作经验,特别是在海外承担国际工程咨询的经验。而在我国,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难以适应监理的全过程、全方位要求。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普遍不高,由于种种理由,从事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挂名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等不足。我国现阶段工程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国际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工程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在工程管理中对法规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不如国外。尤其是熟悉国际法律条款和有国际工程咨询经验的人非常少。
(5)FIDIC合同文件十分注重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工作,咨询工程师也在积极履行这种保护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监督工地人员、设备安全措施和工程施工中防止污染的措施。而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往往注重于制约施工的进度,一般规定了工期及质量等级,对安全保卫、环境保护的监督不够重视,所以施工现场经常发生安全、噪声污染等事故。
4 .国内监理工程师的发展方向及对策加入WTO 后,越来越多的工程涉及FIDIC合同。这对我国监理行业将带来巨大的冲击,监理行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监理行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存活和发展,就必须与国际接轨,适应FIDIC合同条件下的规则。
在国际上,虽然建设咨询服务业已有非常完善的准则,然而在我国引入监理制度之初,这些准则还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监理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真正实现国内监理业与国际监理业的接轨,就要对其进行革新,使国内监理职能逐渐向国外咨询工程师的职能转变。
(1)完善监理法规,加强法制观念,缩短与国际工程监理的差距尽管我国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建设监理有所规定,但这些法规要么将监理限定在施工阶段,要么将监理侧重于施工质量的管理,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人们对于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与混淆。因此,倡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法律中关于建设监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统一不同方面关于监理的认识;制订一些有利的法律规则,创造好的环境来加速国内监理工程师的成长,尽快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强并规范监理的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提高监理企业的竞争意识,强化监理合同的严肃性,加强投资与进度的制约,协调好各方关系,以适应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业主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对于申请设立监理单位。或申请资质定级和升级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以保证国家资质管理的严肃性。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对擅自转让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对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工程师,都要予以严肃的查处,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常性地组织监理单位进行交流与学习,以推广工程监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由于业主行为的不规范,一方面导致对监理的需求往往是被动的,另一方面会导致监理逐渐丧失监督管理的权威性,使监理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规范业主的行为,尊重监理的合法地位,保证业主授予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权利,包括质量否决权、进度制约权、计量支付权、争端调解权等。
另外,业主不得恶意克扣监理费,以保证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
(3)拓宽监理业务范围,加强设计阶段监理转变过去仅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监理,发展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协助业主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审查和评选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的实施;核查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验收工程设计文件。
(4)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监理队伍在监理工程师队伍的建设上,要坚持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并重,对于丧失监理职业道德素质的监理人员,要坚决把他们清除出监理队伍。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断提高工程技术理论与实践经验;二是不断提高监理的理论与实务;三是不断提高管理协调能力;四是不断提高国际法律法规知识和工程经验。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必须加大力度清理和整顿监理市场,坚决取缔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严格限定监理市场的准人标准;加强对监理市场的建设与管理,促使监理单位内部形成竞争机制,实行按劳取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在监理工程师考试不足上,应当遵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革新现行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出题思路,使资格考试在培养既通晓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经验的复合性管理人才方面,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要注重与国际工程项目的有机结合。
5.结论目前,我国监理工程师与FICID合同下的咨询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还有一定的差距。
为了使我国监理工程师更好地迎接国际上的挑战,参与国际竞争,我们必须根据FIDIC合同下咨询工程师的要求,来对目前的监理制度进行革新,从而与国际监理行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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