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福利企业新税收政策变化带来影响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1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早在1994年税制革新前国家税务总局就对民政福利企业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税收上给予诸多优惠政策,帮助、扶持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前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的发展,今年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势必对福利企业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本文首先浅析浅析了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与不足,接着浅析浅析了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变化,最后对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浅析浅析。
关键词: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引 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福利企业既迎来了空前发展的大好机遇,也面临着空前严峻的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原本基础薄弱的福利企业,其存活条件变得日益严峻。福利企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生死攸关的关键时期。随着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望帮助缓解福利企业的存活压力。

一、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与不足

1、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1)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工业企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但未达到50%的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增值税给予部分退还,但以弥补亏损为限。
(3)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2、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不足

(1)现存福利企业多数已名不符实。按规定,福利企业应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其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51%,其余可由民间资本参股。但实际上,民间资本已占100%,福利企业已变为民营私有企业,福利企业仅仅是挂名或带帽子性质。
(2)政策规定不易操作。按规定,每个残疾职工都应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但这仅仅停留在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的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或其生产人员的人数本身就是经常波动数字,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及时有效的经常性现场监督,所以无论在福利企业的审批阶段还是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阶段税务人员只能依据企业向税务机关的书面报告来确定安置比例,致使许多企业不惜胡编乱造,弄虚作假,打着福利招牌,骗取税收优惠,从而引发一个“四残”人员多家企业“聘用”的闹剧。其次,现行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达35%以上未达到50%的福利企业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全部或部分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实际工作中何为不亏损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随意性很强,可操作性极差。
(3)残疾人被充当“廉价劳动力”。国家之所以对福利企业予以税收上的优惠照顾,目的是为了鼓励这此企业为广大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使他们自食其力。然而大多数福利企业给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很有限。除因其身体理由外,更重要的是这此企业还存在对残疾大“歧视”心理。通常残疾人员工资只相当于其他生产人员的一半,甚至更低,即使是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都能胜任的工种,其工资也要比正常人低一大截。在这里残疾人员往往被这此企业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成为他们降低生产成本的一个重要手段。
(4)福利企业实质上成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工具。由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较大,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获取福利企业帽子,同时采用各种手段,将优惠政策用到极致。所以现实中的福利企业,多数还有一个非福利企业的内资企业存在,目的是将人员、生产、业务、利润等相互转移,造成福利企业大量盈利,而非福利关联企业巨额亏损。

二、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变化

1、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得到了拓展

福利企业从原有的局限于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国营、集体企业扩展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考虑到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调整需要经过人大审批,程序复杂,且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已经很多,此次暂不将外资企业纳入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2、统一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条件

此次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不再分税种确定优惠条件,而是将享受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认定条件统一规定了以下四项,即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税收优惠的内容发生了明显变化

此次政策调整后,针对不同税种实行有差别的税收待遇。对于流转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免征增值税与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免征或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于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照企业支付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三、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

1、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新政策把保障残疾人权益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将残疾人的工资、保险、用工合同等与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挂钩,推动了残疾职工收入的稳步提高。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了“四险”,发放残疾职工的月人均工资标准也有所提高。如某公司拥有职工71人,残疾职工30人,2006年利润21.4万元,退增值税44万元。该公司的残疾职工月人均工资标准为800元,为其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720元的111%,高出11个百分点。新政策的实施,对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推动企业积极吸纳残疾职工就业

一是由于取消了所有制的限制,残疾人员将会进一步成为稀缺资源,因为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只要拥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员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因此易造成相互争抢;二是规模小、人数少又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企业,因为容易达到条件,所以对残疾人员的需求更为迫切。这都将有利于残疾人员的就业。

3、减轻企业的存活压力

现有福利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残疾人人数及拟发放的工资,按新规定模拟测算将来可能享受的增值税减征数和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数,并因此考虑经营、财务上的相应转变。如原来为享受政策,将大量利润转移到福利企业,而非福利关联企业出现亏损,现在可根据上述测算数,将业务、产品、利润重新划分,甚至还可考虑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将公司在职员工及残疾人分布在两家关联企业中,分别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是福利企业将母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买进,以“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名义入库,与自己生产的产品一起出售,发生的应纳税金,则可通过“先征后返”得以退回,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结束语
我国已加入WTO,我国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社会福利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其未来如何提高企业存活和竞争能力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不足。社会福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获得的各种优惠政策作为企业存活的一条重要路径,不断进取,敢于开拓,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在我国福利企业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的同时,福利企业本身应正确定位自己,切实体现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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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茂中.反思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J].社会福利,2006,3.
[3]张登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若干深思[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